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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是嬉鬧的友誼行為
2009/10/07 19:35:11瀏覽455|回應0|推薦3

 報載:夫據男、女兩人在電梯熱吻畫面,提通姦告訴。但兩人辯稱「接吻是嬉鬧的友誼行為」;檢察官以查無罪證理由,將男、女不起訴。

  當今社會裡,人妻可欺正當道,友妻不可戲,已屬高道德標準。試想男、女在電梯裡相擁熱吻的畫面;假如,檢察官未經合法的調查,認同「那只是嬉鬧的友誼行為」的辯解,說句真心話,實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

 三則事關警譽的情慾犯罪,最後都是不了了之,也顯得非常奇怪;尤其「那只是嬉鬧的友誼行為」的辯解真是奸巧無比,道盡了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法律保護的是懂的法律(巧門)的人,這種經驗與論理,顛覆了善良社會的風俗與認知。

 要嘛!修法,讓通姦除罪化,減少衛道人士的不安與批判,讓台灣每天都有很多男、女在玩「那只是嬉鬧的友誼行為」的遊戲;不然,宜就刑法裡有關通姦罪的規定再作檢討,以符社會善良認知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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