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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2 00:42:13瀏覽727|回應0|推薦7 | |
剛剛看中央社新聞,看到一條我想根本引不起注意的新聞:"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 電信等業罷工有冷卻期"。原來行政院再度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法版本,目標跟從前一樣,就是要限制罷工權。 雖然這不是新聞,幾年來,行政院的修法方向就是這樣,不過我還是覺得悲哀。不是憤怒,在過去幾年這些憤怒已差不多快耗盡了,只留下幾篇文字。 現在的感覺是悲哀與荒謬。 這條新聞出來以後,有多少政客關心這對勞工權利的影響?先前一度侈談罷工的倒扁總部又發了什麼聲?蘇貞昌罵他們是消費勞工,一點也沒錯,只不過,荒謬的是,這個限制勞工基本權利的法案,正是他主持的行政院通過的。而突然大談特談罷工的媒體又對這條新聞有多少關注? 這正是台灣的政治,夫復何言!? ----------------------------------- 新聞轉載 2006.09.21 中國時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勞動三法修法版本,其中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勞資爭議在裁決期間,勞方不得因爭議事件罷工或做其他影響工作秩序的行為,並規範電信、大眾運輸、醫院等行業如果要罷工,主管機關有權下令冷卻三十天。 勞委會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條文第七條新增,勞資爭議在裁決期間,勞方不得因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進行影響工作秩序的行為,勞委會說,影響工作秩序要由雇主舉證,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確認影響工作秩序,可對勞工或工會處以罰鍰。 考量特定公共事業如果進行罷工或其他爭議行為,會導致民眾日常生活不便,因此條文中也新增冷卻期的規定,對於電信、大眾運輸、石油煉製等事業的勞資爭議,如果調解不成,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要求勞資雙方從通知之日開始的三十天內,不得有爭議行為,以免影響公共生活。 另外,修法條文中也新增,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以及金融服務業工會決議罷工後,應在罷工前三日以書面將罷工時間、地點及方式通知雇主與主管機關,不過這項規定並無罰則。 ----------------------------------- 舊文連結 台灣政府仿效的反工會惡法:塔夫特-哈特雷(Taft-Hartley)法 楊偉中2006.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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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