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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0:56:41瀏覽3945|回應12|推薦19 | |
歷史,雖然逝去,總會留下刻痕;真相,雖然難尋,總有蛛絲馬跡。問題只在,因為(有意無意的)遺忘、情感或是利益,人們的記憶往往片斷而扭曲。 在廿一年前的此時此刻,當時還未全面改選的立法院裡,立委們正在為一部《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草案》而大打出手。 1987年下半年,台灣剛解嚴,民進黨成立剛滿週歲,在媒體上出現時,名字還帶著引號。國民黨在制定國安法後,繼續提出集遊法等法令,假維護社會秩序之名,對當時風起雲湧的民主與社會運動進行控制。 為了推動立法,國民黨中央政策會成立了「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草案整理小組」。馬英九,時任國民黨副秘書長,擔任了「與會指導」該小組的角色,對集會遊行法的草擬起著一定的作用。事實上,在馬英九對媒體表示自己是「最早主張報備制的人之一」的整整廿一年前(1987年11月12日),民眾日報就以社論〈集會遊行何必採許可制〉,提出了相同的主張。 草案帶著「動員戡亂」和「國安法三原則」的緊箍咒,不但採行許可制,更有著比現在更寬廣的禁制區、更長的申請期限和更嚴厲的刑罰,在立法院引起民進黨立委的強烈抗議,發生多次肢體衝突。 民進黨提出了報備制、縮小禁制區、保障集會遊行自治、自立、自決原則等主張,但抗爭主要理由卻是「不應在國會未全面改選前通過此法」。就像「反核就是反獨裁」的口號一般,意思大概是︰給我權力,否則免談,至於議題本身其實未必是核心關懷。 1988年1月20日,集遊法上路,實施不到半年,後來成為國親聯盟委任律師的法學教授,就在報刊為文檢討其限制過當之處。更重要的是,「社會秩序」並沒得到「維護」,街頭流血不斷。原因無它,壓迫性的社會關係不變,「暴力衝突」並不會真正消失。 二十年過去了,台灣據說走向了民主化,不過「部長換來換去,警察永遠不變」,表面上換人換黨好不熱鬧,實際上國家機器中最暴力的部份-警察情治機關卻沒有真正改造。集遊惡法當然也沒有完全改正,民進黨廿年前的主張並未實現,反倒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更加擴大了禁制區範圍,納入正副總統官邸等場所。 表面上,我們曾經過一個政府統治手法相對溫和彈性的時期,部分社運團體編入體制,反對者似乎有表達意見的渠道,警察機關面對街頭抗議也學著笑臉迎人、身段柔軟,甚至配合抗議者演戲。不過,在統治者受到強力挑戰的時刻、在媒體鎂光燈照不到的角落、在那些最乏人關心、最弱勢者的抗爭中,國家暴力和集遊法的箝制作用,總是毫不吝惜地展演著。 最悲哀的是,形式上的民主化不等於公民社會與理性辯論的形成,集遊法修廢的問題始終擺脫不了藍綠對立的魔咒。我們看到甚少關心相關議題的國民黨,在紅衫軍運動時,突然成了修廢集遊法的先鋒。2007年8月7日,國民黨黨報中華日報,更以〈惡法非法 集遊法亟待翻修〉為題發表社論,一反他們當年「惡法亦法」的主張。 當時在野黨提出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的修法版本,被民進黨團退回程序委員會十次。2007年5月,親民黨團提出了廢除集遊法的進步主張。 那時,它們認為「集會遊行法所訂定之內容規範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付予人民合法之集會自由權;也違背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人民所擁有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基本自由權。為保障中華民國憲法所付予人民之集會、遊行等合法權利,回復人民所擁有集會、遊行之基本自由權,建請將現行之集會遊行法予以廢止」。提案得到當時107名委員支持,其中僅林淑芬一人為綠營。 藍綠政客的翻雲覆雨,只是一而再的鞏固社會對立,加深彼此的不信任。這一次,一年多前支持廢除集遊法的在野黨立委,多人已是執政高官,甚至成為江陳會兩大主角之一,面對野草莓學運的訴求,藍綠是不是又將再次立場互換,社會在觀看,歷史也將作出紀錄。 集會遊行法已經實施二十年,也被質疑了二十年,幾個主要黨派都曾在特定時間,認為這部法律違反憲法,應該回復人民所應擁有的基本權利。如今,不管各方是否質疑野草莓的顏色,是否對此次學運發生的政治脈絡有所疑慮,何妨以寬廣的心胸,莫以對手曾經的墮落為藉口,共同支持學生修正集遊法的訴求,以此為起點促進台灣政治的良性發展,更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反省國家權力的性質與規範的課題。 在中國時報.觀念平臺的精簡版 附 ︰ 文中提到的部份資料如下 一、《中華日報》社論 2007-08-07 ╱中華日報╱第 2 版 社論一 惡法非法 集遊法亟待翻修 由施明德領導的反貪倒扁運動,由於去年雙十節發動「天下圍攻」,日前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消息傳出後,若干參與其事但未被起訴的人,紛紛計劃向檢方自首。昔日極力主張廢除集遊法的謝長廷卻以「惡法亦法」來辯解,充分證明民進黨執政之後,民主與人權方面都大大退步。 去年十月,倒扁總部號召三十餘萬民眾,手持螢光棒繞行總統府及總統官邸周邊道路,過程中雖然群眾情緒激昂,但秩序良好,並未發生任何衝突,當時外界還認為,這些行動展現台灣人民的力量與自制,堪稱民主的典範。孰料,日前檢方竟以此項遊行活動「未經申請許可,經警方命令解散及警告仍不解散」為由,將「首謀」施明德等十六人起訴。 諷刺的是,身為當事者的陳水扁,居然夸言:「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度,人民享受自由之餘,也必須守法,遵守遊戲規則。」令人憤怒,更為之氣結。試想:若不是國務機要費案暴露陳水扁一家的貪腐,怎會有紅衫軍的集結?若不是陳水扁毫無悔意,始終負隅頑抗,又怎會激起「天下圍攻」?如今,陳水扁憑藉憲法保障,並百般阻撓司法審理,得以逍遙法外,繼續呼風喚雨,而反對貪腐、要求公義的老百姓,卻可能身繫囹圄。如此下場,豈有天理? 同樣的,當年抨擊集遊法不遺餘力的謝長廷,如今除了主張「惡法亦法」,還稱許法律的可貴在「能拘束有力量的人」,若人多,法律就無效,「法律就會變成只約束沒力量及可憐的人。」試問:有力量的人是誰?是陳水扁還是紅衫軍?殊不知陳水扁有憲法的保障可以豁免刑事責任,紅衫軍卻要被集遊法所約束,誰是「沒力量及可憐的人」難道還不清楚嗎?謝長廷不替這些人伸冤,卻為陳水扁開脫,豈不意味他跟陳水扁根本是聲氣相求? 更重要的是,民進黨在野之時,強烈主張廢除集遊法,還給人民集會結社百分百的自由;大法官四四五號解釋,也認定集遊法部分條文違憲。惟民進黨執政之後,卻不斷拿集遊法來箝制集會自由,在野黨提出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的修法版本,被民進黨在立法院院會退回程序委員會十次,其後雖交付審查,又一再杯葛。充分證明,民進黨明知這是惡法,卻不肯修正,其用心何在?不言可喻。 二、立法院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 96 卷 第 48 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 6 屆第 5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事錄(經第 6 屆第 5 會期第 15 次會議確定)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現行「集會遊行法」所訂定之內容規範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付予人民合法之集會自由權;也違背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人民所擁有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基本自由權。為保障中華民國憲法所付予人民之集會、遊行等合法權利,回復人民所擁有集會、遊行之基本自由權,建請將現行之「集會遊行法」予以廢止,請公決案。 〔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4 案。【經在場委員 199 人,贊成者 107 人,反對者 92 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 六 ) 】〕 ( 六 ) 「廢止集會遊行法由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改列討論事項第 4 案通過」部分 贊成者: 107 人。 張昌財 羅世雄 郭素春 徐少萍 曾永權 陳進丁 蔡 豪 傅崐萁 趙良燕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曹爾忠 顏清標 張麗善 馮定國 劉憶如 沈智慧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黃義交 柯淑敏 吳清池 林惠官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廖國棟 蔡勝佳 李鴻鈞 劉文雄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呂學樟 賴士葆 黃健庭 劉銓忠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江義雄 李復甸 黃志雄 許舒博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李慶安 林郁方 林德福 陳志彬 謝國樑 陳朝容 蘇 起 白添枝 孫大千 黃昭順 李嘉進 李慶華 潘維剛 高思博 邱鏡淳 徐中雄 洪秀柱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林淑芬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反對者: 92 人。 曾燦燈 郭林勇 林志嘉 黃適卓 廖本煙 羅志明 盧博基 王 拓 柯建銘 王淑慧 王幸男 賴幸媛 陳銀河 劉寬平 黃宗源 尹伶瑛 湯火聖 林育生 趙永清 李明憲 何敏豪 鄭朝明 林文郎 尤 清 蔡啟芳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賴清德 許榮淑 唐碧娥 邱創進 余政道 葉宜津 林進興 魏明谷 黃昭輝 陳朝龍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藍美津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洪奇昌 黃 誠 楊芳婉 郭正亮 陳金德 鄭國忠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吳明敏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許德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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