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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7:22:32瀏覽3397|回應8|推薦159 | |
國父孫中山先生基於「三民主義」創造的「五權憲法」,要求國家務必實現「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務必發揮「權能區分」的效果。 然而,當今的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這五院以及各級政府官員,在中華民國解嚴之後,極力巴結貪財奪權、操弄選舉的惡霸政客,以致混混紛紛出頭、賢能漸漸消失。府院喧僕奪主,不是尸位素餐、飽食終日;就是貪贓枉法、壓榨民血,尤其是「立法偷渡」和「司法獨立」的弊端橫張,更加放縱「倚法釀禍」、「肆意欺主」。「法治瘟僕」隻手遮天、散布毒厲,中華民國 「民主垂危」、「民權喪亡」。 以下只是一件屢見不鮮的「法治瘟僕」隻手遮天、散布毒厲的案例,受害的良民就是本人(張月蘭),在缺德無能、顛倒是非、匿名吃案,將受害的被告錯置為加害人的惡瘟疫僕圍剿追殺中,本人始終不放棄勤奮平反的努力,也懇請仁義之友支持本人提出的完整事實及有力證據,挺身救援冤害、終結司法亂象、拯救臺灣百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對桃園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7號裁定不服 : 一、105年度桃簡字第1778號刑判書2頁8行~26行所載有諸多疑點。 1、地圖明示7-11店前行人道,是拉車步行的本人前往六合幼兒園的通道,無其他路線可選,檢察官以本人當時不禮讓原告、不改道走開又不繼續在原地等原告就是無理由;檢察官如此包庇原告、加害本人的裁判著實囂張。 水滴圖示是案發地點、7-11商店位置,橢圓圖示是六合幼兒園位置 。 2、原告(陳穎杰)的自用汽車違規霸佔大同路7-11門前行人道。他明知行人道因此餘縫狹窄,無法讓拖動菜籃車步行的本人通過,仍然只顧自己縱欲享受剛從7-11買的飲食;不但肆無忌憚的違規停車、剝奪行動不便的本人通行權利,還揮舞右手、指揮本人改由原告的汽車右側(即車輛通道)行走。 任何正常人都明瞭違反交通規則及釀禍將承擔喪生的危險;本人若是順從原告的迫使,選擇與車輪交戰的車輛通道當然是不應該的行為。原告放肆強迫貧病交加、步履踉蹌、 雙手無力,夾菜、寫字皆感疲乏辛勞且長期使用神經止痛藥的本人違反國家政府規定、放棄行走安全的行人通道;原告的動機、言行極端蠻橫(附醫院證明4件)。 3、年輕體壯的原告既不將車駛離行人道,也不像其他擋住行人道的駕駛人下車幫助本人抬高菜籃車通過行人道;原告在車上邊吃邊喝,得意地故意要看本人的菜籃拉車造成他的自用汽車毀損的結果。 法庭中原告謊稱正在接老板洽公電話、沒在車上飲食,卻不肯提出電話通聯證明和行車紀錄影證;他又謊稱已經搖下車窗叫被告的本人等他移車,李法官出示的照片證明其車窗緊閉。原告搪塞自己貪圖飲食欲望、霸佔人行道、 故意毀損車輛、碰瓷勒索償金,原告仗勢霸凌、大膽包天。 4、本人向曾法官表示,原告車輛受損照片、委修單與事實不符。因為菜籃拖車被停在行人道的靜態汽 車卡住的位置,與原告聽見產生數次磨擦聲、磨擦處的位置相同。其他從車頭到車尾的車傷,是原告邊狠飆髒罵、邊倒退汽車,造成汽車一次次猛烈碰撞並排停放在人行道的摩托車尾部,原告不應該下車兇悍的勒索本人賠償他倒車碰撞摩托車的烤漆、鈑金費用壹萬多元。 5、三名到場警員、檢察官、法官不理會本人說明他們採證的不準確;偵審中本人始終被強加「 故意毀損」的罪名;即使力圖釐清真相,但是本人的主張卻遭到執法瘟僕和強權原告的暴力阻撓。 6、原告和執法瘟僕對無縛雞之力、孤苦伶仃、不熟識當地環境的外地人,強佔行人道、逼索償金到強勢出庭一貫逞用放肆扯謊栽贓;髒罵嚇阻辯白;勒索高額償金……等橫行,受偵、審瘟僕們一路附和。原告用髒罵阻擾本人據實回答法官, 本人據理向法官反映法警袒護原告、喝斥本人,被法官判為「態度非佳」。 7、調解官完成雙方允諾的和解,因原告變卦而破局,他辜負調解官的努力及本人委曲求全、破財消災以配合調解官的美意;本人絕無執用毀損他人, 損他人之物之理由的動機和目的。 二、筆錄與影音記錄是否吻合;偵審公開、公平、公正,判決才會具有「 詳實無 誤 」 的信服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人張月蘭向監察院呈遞陳訴書,請監察院明察。 受害人張月蘭向桃園市警察局陳情兩次,要求龜山派出所提出員警拒絕受理本人報案的理由,被龜山分局以山警分督字第1050034722號以及山警分督字第108000395號書函敷衍,不予理會。 105年5月6日案發現場,被害的本人被罵髒話、被擋阻通行、被威脅賠償一萬多元、被困在案發現場無法離去,只得通報110。到場的三名警員不准本人講話,硬稱本人故意損毀陳穎杰的自用汽車,強押本人到龜山派出所做筆錄。 本人要求受理陳穎杰報案的派出所員警,從電腦查閱本人通報110的記錄、被強橫求償的影證、被陳穎杰只顧坐在車上吃東西和他用手勢強要本人從車輛通行道行走的行車記錄影證,都被該員警拒絕, 該員警從電腦調出的僅是本人被臺北市南門國中教師,集體勒索新台幣壹佰萬元的刑案記錄,或是被前臺北縣新店市廖姓市民代表,夥同女兒及兩位朋友打家劫舍的刑案記錄,員警依此前案倆記錄要本人承認自己是累犯,也是故意毀損陳穎杰車子的現行犯。兩位派出所員警為了設計有利於陳穎杰的筆錄,絞盡腦汁地改了又改,改到預設的立場鋪排滿意後強迫本人簽名。 105年的11月本人再度通報110,反映105年5月6日提出筆錄的員警有隱匿姓名、藉故吃案;假公濟私的包庇陳穎杰、嫁罪本人的嫌疑。本人要看案發時通報110的電腦記錄、要看陳穎杰通知何人到現場為他護航、嫁罪本人的記錄以及行車記錄等證據,以及強押本人到派出所問案、做筆錄的員警是甚麼大名。該匿名員警謊稱 : 「105年5月6日筆錄交給隊長看後,隊長說你不是故意損毀陳穎杰的車,所以派出所沒有向地檢署提告,你不會有刑案,其他的沒有必要告訴你」;總之,匿名員警用盡狠毒、欺騙的手段,將本人尋找案情線索的要求推辭得一乾二淨。 105年12月1日本人向桃園市警察局陳情,請求獲得匿名員警一再拒絕本人查看報案的證據、拒絕受理本人提告陳穎杰的理由,最終一無所獲。 所有請求都被拒絕 : 1﹑ 被龜山分局以「不予處理」拒絕。2﹑被檢察署拒絕,詳查105年度偵字第16280號、106年度偵字第6277號、106年度上聲議字第5176號、桃檢坤往106偵字6277第055380號。 3﹑ 被法院拒絕,詳查105年度桃簡字第1788號、桃園豪刑蕙105年度桃簡1788字第1060019166號、106年度簡上字第347號、106年度聲字第2357號、107年度聲字第3727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 情 書 原由:本人不服執法護短、判決不公,也不能愚忠蠢善、上當送命。 說明: 108年5月27日下午,12時左右臺北市文山一分局來電要本人赴局就縛;16時左右桃園市地檢署來電,好心的書記官細聽陳述:「本人年邁體弱、行動不便又孤苦無依。龜山派出所、龜山分局、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市地檢署、桃園市地方法院厚彼薄此,個個巴結討好天之驕子、刁難威嚇本人;個個隻手遮天,一眛扣壓證據、蒙敝真相」。 「本人經不起栽贓嫁罪的連串羞辱和頻繁出庭的勞頓奔波;如今更難吞忍被迫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或被迫入監15天之外,還要被迫奪去第二生命,當然也無人會在本人服刑發病時給予急救」。「本人曾經神經受損,溫差、空汙、嘈雜、擠撞、憂慮、惶恐、勞累…會引發心悸、灼熱、奇癢、疼痛、暈眩、呼吸困難、四肢無力等危險症狀。」他要本人提出診治證明以便提報上級,將桃園市地法院開庭改為臺北市。 前呈的證明是104年4月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治療神經疼痛一個月的病歷,附在106年8月 4 日呈 送桃園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7號裁定不服狀;106年12月22日乘臺北捷運車,年輕人坐滿博愛座,本人無力的站立幾站後暈倒,被119救護車送到醫院急救。臺北榮民總醫院調出的病歷,附在 106 年8月4日呈送桃園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7號裁定不服狀。 現在傳真的病歷證明是107年10月22日本人因長年遭到濫訟凶纏,突發帶狀疱疹(蛇皮)在臺北 榮民總醫院診治;107年12月13日在路上行走,突然獨自感到地震、心悸、想吐、昏沈、吸氣不易、手腳鬆軟倒地後由計程車載往臺北慈濟醫院急救、診治,一天後出院,迄今持續檢查、治療。 此致 中華民國總統府、桃園市政府、桃園市地檢署、臺北市文山一分局。 陳情 人 張月蘭 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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