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樣的司法標準,想變成不舉,實在也不難。
法務部應該要找新竹地檢的許姓檢察官,來向全國的檢察官教育一下,說明一下什麼叫不舉,阿,是微罪不舉。
所謂『微罪不舉』,是怎麼認定,還有,這件案子處理的非常神速,事後至完結竟然只要7個小時就完全搞定,還是馬上就不起訴處份。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是公訴罪,一定要經過檢察官這一關,沒有私了或和解就可以的這種事。所以問題就出在檢察官辦案的標準,對微罪的定義,還有,警察對被告的處置方式。
雖然不同檢察官,但我們以最有名的兩個案例來對照,難道司法對中國人會轉彎???
時間 | 2010/05/07 | 2010/04/25 | 2009/02/04 |
地點 | 新竹超商 | 五股超商 | 豐原市北陽路 |
年紀 | 53歲 | 8歲 | 56歲 |
身份 | 中國福建泉州市官員之子倪子川 | 台灣台北縣小學2年級學童 | 台灣台中縣豐原市高姓婦人 |
事件 | 199元 BB霜 | 141元 巧克力+寫真卡 | 2元 共兩株波斯菊 |
處理過程 | 從移送至地檢,檢察官以微罪理由不起訴,並快速離台 | 警方拘留一夜直至移送法辦近16小時 | 上手銬腳鐐,折騰八小時多,檢察官偵訊後飭回 |
處理時間 | 7小時 | 16小時 | 8小時多 |
國際上有名的案例,就是新加坡處罰一位美國人,連當時美國總統求情都沒用。而台灣,你就算要善待客人,整個差別待遇也太大了吧。
以後,大家要是竊盜,都要求比照新竹地檢的標準吧。新竹地檢多有人性阿。不然就改拿中國身份證,現在的台灣像條狗看到主人一樣,猛搖尾巴。
最後,我們以公開的判例來看,真的是不知道偉大的許姓檢察官是怎樣認定什麼叫微罪,難道全台灣的檢察官是變態,看不清什麼是微罪是吧。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1073號
犯罪行為:超市內偷明蝦1盒(判決沒寫價值)
犯後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贓物已歸還被害人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1545號
犯罪行為:在攤販偷芭樂4顆,又偷衣服1件(判決沒寫價值)
犯後態度:坦承全部犯行,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
處刑結果:各處拘役30日,得各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98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三得利小黑角威士忌一瓶(價值145元)。
犯後態度:犯後態度不良,贓物業經被害人取回。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892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新國民便當1 個(價值55元)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便當應該有返還店家(判決說得不明確,但是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990號
犯罪行為:看見別家晾的女用內褲及胸罩各1件掉落地上就順手拿走
犯後態度:坦承犯罪且有悔意,贓物並經發還告訴人。
處刑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3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745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拿名為「窮- 因為你有這些問題」之書籍1本(價值280 元)
犯後態度:雖一度否認,惟嗣後已坦承犯罪,贓物業經領回。
處刑結果:累犯,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873號
犯罪行為:不明。但可確定是順手牽羊,贓物價值417元。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被害人亦已取回失竊物品。
處刑結果: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十日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815號
犯罪行為:拿走放在路邊的之禁止停車標誌告示牌2面,不知道價值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
處刑結果:累犯,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