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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舉,簡單
2010/05/10 16:05:06瀏覽727|回應2|推薦0

面對這樣的司法標準,想變成不舉,實在也不難。

法務部應該要找新竹地檢的許姓檢察官,來向全國的檢察官教育一下,說明一下什麼叫不舉,阿,是微罪不舉。

所謂『微罪不舉』,是怎麼認定,還有,這件案子處理的非常神速,事後至完結竟然只要7個小時就完全搞定,還是馬上就不起訴處份。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是公訴罪,一定要經過檢察官這一關,沒有私了或和解就可以的這種事。所以問題就出在檢察官辦案的標準,對微罪的定義,還有,警察對被告的處置方式。

雖然不同檢察官,但我們以最有名的兩個案例來對照,難道司法對中國人會轉彎???

時間2010/05/072010/04/252009/02/04
地點新竹超商五股超商豐原市北陽路
年紀53歲8歲56歲
身份中國福建泉州市官員之子倪子川台灣台北縣小學2年級學童台灣台中縣豐原市高姓婦人
事件199元 BB霜141元 巧克力+寫真卡2元 共兩株波斯菊
處理過程從移送至地檢,檢察官以微罪理由不起訴,並快速離台警方拘留一夜直至移送法辦近16小時上手銬腳鐐,折騰八小時多,檢察官偵訊後飭回
處理時間7小時16小時8小時多


國際上有名的案例,就是新加坡處罰一位美國人,連當時美國總統求情都沒用。而台灣,你就算要善待客人,整個差別待遇也太大了吧。

以後,大家要是竊盜,都要求比照新竹地檢的標準吧。新竹地檢多有人性阿。不然就改拿中國身份證,現在的台灣像條狗看到主人一樣,猛搖尾巴。

最後,我們以公開的判例來看,真的是不知道偉大的許姓檢察官是怎樣認定什麼叫微罪,難道全台灣的檢察官是變態,看不清什麼是微罪是吧。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1073號
犯罪行為:超市內偷明蝦1盒(判決沒寫價值)
犯後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贓物已歸還被害人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1545號
犯罪行為:在攤販偷芭樂4顆,又偷衣服1件(判決沒寫價值)
犯後態度:坦承全部犯行,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
處刑結果:各處拘役30日,得各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98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三得利小黑角威士忌一瓶(價值145元)。
犯後態度:犯後態度不良,贓物業經被害人取回。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892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新國民便當1 個(價值55元)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便當應該有返還店家(判決說得不明確,但是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990號
犯罪行為:看見別家晾的女用內褲及胸罩各1件掉落地上就順手拿走
犯後態度:坦承犯罪且有悔意,贓物並經發還告訴人。
處刑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3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745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拿名為「窮- 因為你有這些問題」之書籍1本(價值280 元)
犯後態度:雖一度否認,惟嗣後已坦承犯罪,贓物業經領回。
處刑結果:累犯,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873號
犯罪行為:不明。但可確定是順手牽羊,贓物價值417元。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被害人亦已取回失竊物品。
處刑結果: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十日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815號
犯罪行為:拿走放在路邊的之禁止停車標誌告示牌2面,不知道價值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
處刑結果:累犯,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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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亞里沙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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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010/05/11 18:33
不能同意cjs這個回應更多^^
你如果滿足,即使今天將丟下一切,你都能夠毫無痛苦地做到。
                     ~宗南嘉楚仁波切
愛找碴(kusomedia) 於 2010-05-12 14:20 回覆:
Agree with you.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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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5/10 16:41

想跟這些司法人員提醒,伱們矇錯地方了!

正義女神是矇著眼睛的,伱們矇著良心幹嘛?

愛找碴(kusomedia) 於 2010-05-10 16:48 回覆:
呵呵呵,形容的很貼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