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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息眾怒!平息了誰的怒?
2010/09/08 21:30:10瀏覽1880|回應10|推薦23
 剛剛在超商瞄到水果日報的頭版頭,「息眾怒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我不明白,即日起,性侵七歲以下幼童,重判七年以上徒刑。這句話能平誰的怒?如此看來最高法院並沒有搞清楚我們的怒在何處!

不談別的,先說為什麼八歲、九歲的人可以被排除在外?網路上甚至有人提出「七歲過一天」的怎麼判?我真的想不出什麼話來形容這些位居最高法院的高級知識份子的腦袋!法務部都說了,上次的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的目的就是再保障這些十四歲以下沒有同意和承諾的能力。明明就是這些司法官的腦袋異於常人,自我解釋法條的問題。卻偏偏要為自己人辯解說這是法條的問題!

今天這件造成民怨的事件,從頭到尾就不在法條上。所以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些人一直強調要修法?有人說因為二二七條的未違反女童意願!所以法官是依法辦理。如果你說依法辦理我建議你先翻翻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就明白指出未滿七歲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所以這七歲女童除了法律上獲得的純益與日常生活必須需之外,他沒有權決定任何事難道我們的法官會沒讀過民法?還是他認為性交是六歲女童生活所必須?

你說我錯?那你是說最高法院也錯!因為最高法院說從今天開始性侵七歲女童依強制性交罪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參考依據這一條文

我對?所以最高法院也對?那就是輕判三年二個月的法官錯!而且錯的非常離譜!這些人難到不用負責嗎?這些人,這些不顧司法正義的法官才是我們生氣的理由!要息眾怒,先讓我們看到司法體系不要袒護自己人!軍隊可以汰劣留強,公司可以免職不適任員工。這些枉顧司法正義的法官我們為什麼要養他一輩子?

法律的判決除了讓加害者受到懲罰,更重要的就是伸張正義!

今天在這個判決裡,刑期的長短不是爭論的重點,重點是判決文裡傳遞了什麼訊息?
一個懵懂無知的女童被人性侵,法官告訴我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違反女童的意願,所以罪疑為輕!看在我的眼裡,是在告訴我們這女童不是被強姦,是自己願意和這個男的性交,做愛!

所有為人父為人母的人,你問問自己,你能接受法官說你天真的女兒是自願和別人做愛嗎?所有認為法官依法判決的朋友們,問問自己,你接受這樣的司法正義嗎?

司法判決,除了依法判決,別忘了你還要伸張正義的!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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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ojichia&aid=4395141

 回應文章

cnc
2010/09/17 00:04
提告??馬英九的特別費從議會備詢開始一直到法院把罪推給余文...大概在網路上都找的到影片...喔..聽說余文這種8年圖利他人..幾千萬的金額..好像判沒多久喔...而且也不是貪污起訴..偽造8年的文書也沒一罪一罰..而且還能再回市政府上班...陳哲男是否該感嘆他投錯陣營??

cnc
???
2010/09/16 11:12
明眼人都看的出台灣的法官跟檢察官很多還是看政治立場在辦案...從阿扁跟阿九的國務費和特別費就看的出來了...喔...貓纜聽說還沒有人被起訴...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6 11:18 回覆:
 我也在等,等著這些有罪的人被起訴!

如果你有證據歡迎你快去提告。

cnc
誰沒弄懂?
2010/09/16 02:56

(你再回應之前建議你先把刑法第四章看"懂"了之後再來談!

無論最後司法審判結果為何,這副祕書長是不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呢?

關說!關說!如果所有仲裁人都不會被有權有勢的人影響,再來唱你那獨立審判的高調!)ㄑ====你先弄懂什麼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吧...什麼是貪污??什麼是詐欺??你不相信他你會把錢給他??那那些詐騙集團是貪污還是詐欺??你相信那些檢察官(假冒)所以拿錢給他??怎麼不用貪污罪??你相信啥秘書長能幫你擺平就貪污罪??那沒擺平呢??這位中間人都貪污罪了..那直接人員(法官)又該判什麼罪??無罪還是貪污罪??你連刑法總則都不懂了還談什麼第四章...看看貪污跟詐欺在主體的定義差別在哪???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6 09:20 回覆:
 原來起訴的檢察官和一審重判他十二年(考量他年老體衰改為九年)的法官也都不懂貪污和詐欺的定義差別在哪?我們這些人書都白讀了!

你畢業了沒?考到律師執照沒?

我相信你一定會成為一個”優秀”的律師!加油

路人
浪費時間的議題
2010/09/13 02:40
把這跟Rodney King暴動比較是不倫不類。知道白人警察對黑人不公可是一個衝擊白人主流社會的事,事情鬧大就是為了改變主流社會價值。反之這種要重判性侵幼童犯的事根本從古代就有社會共識,要不是有現代法律保障眾人早就把犯人五馬分屍了,這不是一個有進步價值的社會運動。請問你真認為立法跟司法的掌權者喜歡性侵犯嗎? 現在的判法就是從其他罪刑度衡量而來的,台灣本來總體刑期就不重。那是不是總體刑期要加重? 我是覺得根本不用,台灣治安跟國外比不差。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3 16:11 回覆:

既然是浪費時間的議題,那你又何必來浪費你的時間呢?

因為有人說我們這樣的行為叫做民粹,所以我才會拿羅德尼金的例子來解釋,無論是實行二百多年的法治國家還是實行近一百年的法治國家(其實真正可以稱為法制國家也不過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如果司法判決背離了社會正義,失去了身為人的道德義理。引起眾怒是必然的。這並不是政治人物所操弄的民粹,而是因為一個身為人的道德良知所驅使,只不過因為民族性的不同,有人變成打家劫舍的暴動,而我們卻是利用和平和憲法所賦予我們的權利利用不同的方式來表達我們的訴求!

甚麼訴求?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著墨於法條文字,而是為了伸張正義!

但是伸張正義不是因為犯罪人判了多少年的刑期,而是法律的判決有沒有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

舉例來說如果法官依刑法二二一條、二二二條判加害人七年徒刑和用二二七條判十年。你會選哪一條?這兩個判決有甚麼不一樣?

用二二二條是犯罪人強制性交,叫強姦!

用二二七條是犯罪人和被害者兩情相願,叫和姦!只因為他對未滿十四歲的人下手,不然他還沒有罪,更甚者,如果加害者有結婚,他的妻子還可以告這女童妨害家庭!

如今這樣的判決還給了受害者一個甚麼樣的公道?沒有違背女童的意願?六歲女童甚麼時候有行為自主的能力了?

奉公守法是對的,依循法律是對的!但是請各位摸著良心問問自己。

法律的目的是甚麼?是尋找法律模擬兩可的空間為被害人辯護以賺取律師費?還是為了替弱勢、受害者伸張正義?


cnc
2010/09/12 17:48
(秘書長或副秘書長都沒有司法判決的職權,但是如果不是因為他是副祕書長,他請的動這些司法界的高級人士嗎?這些高級人士中還有直接審理該案的法官,這不就是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嗎?)ㄑ====所以呢??既然法官獨立審判..關秘書長啥事??你能說他動用關係..但是真能影響審判??不一定吧...司法案件能扯上貪污的只有法官...只有法官有判決的法定職務...喔..聽說這位祕書長最後沒擺平是吧??把人治思想套在法治社會就出現台灣特有現象....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3 16:22 回覆:

你再回應之前建議你先把刑法第四章看"懂"了之後再來談!

無論最後司法審判結果為何,這副祕書長是不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呢?

關說!關說!如果所有仲裁人都不會被有權有勢的人影響,再來唱你那獨立審判的高調!


cnc
哈~~
2010/09/12 17:37

這些法官是沒學過刑法總則篇??不違反意願=致使不能反抗??未滿7歲有完全能力??那麻煩把18條廢掉吧....


徐百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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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 17:08
沒錯!主要的問題是幼童是否會有意願「性交」。

不滿一歳的嬰兒也是未滿十四歲,請問若性侵嬰兒,這案件要如何判?

嬰兒與幼童既然不可能會有意願性交,當然就屬於違反意願,法官居然拘泥條文,既無理智又無理性。

再說,性侵幼童更本不需要用到強制,掌控幼童意願就等於強制,形同迷姦。

顯然有這麼一批法官,墨守規章怕出差錯,以求保職保位,安享法官優渥的俸祿。卻不認真用心敬業盡責,不求判案公允得當,以使刑稱於罪。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0 21:51 回覆:
 有個網友說的好
如果法官只知道依循法條、墨守規章。那請電腦來判決就好,幹麻還要養法官?

而且電腦還不會收賄!(但是會中毒)!


野口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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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法律人
2010/09/10 14:16

懂得法律   也只懂得法條    發生性侵時   管他是幾歲

如果反抗   還可能激怒加害人   還可能被殺  

這沒辦法確定被害者有沒有拒絕的案例

只能說   倒楣死了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北美隱士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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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六歲女童性侵案看台灣民粹
2010/09/10 06:04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87938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說中華民國採行罪刑法定主義,這一條條文說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這一條刑法就是台灣法官必須固守法條的原因,因為這一條刑法告訴法官必須按照法律明文規定處罰被告,換句話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罪刑法定主義的四大派生原則中包括禁止習慣法。   當社會大眾不特定多數人同意某觀念並形成無形規範時,便形成習慣法。   可惜習慣法不是成文法,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下不能列入刑法考慮。   聯合晚報社論指出 

    但固守法條,偏執傲慢,不識人情義理,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的作為,顯示完全偏離社會正義概念,讓人非常生氣 

這些「不識人情義理」,「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及「完全偏離社會正義概念」等批評,其實就在要求法官將習慣法列入判刑考量。   聯合晚報社論也這樣要求,很難想像。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0 21:49 回覆:
 審判審判,審之以理,判之以法!所以行為之處分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是說判決的刑度必須依循法律的規範。不能自做主張量輕與重判。規定判三年以上徒刑的法律,法官就不能只判兩年半(除非另有規定減刑條例),而十年以下的徒刑法官怎能隨意判無期徒刑?

如果今天我們的出發點是因為法官依例判十年,我們聚集起來要求他改判終身監禁,我會同意你說的,我們是在搞民粹!是在用我們的自我認知去干預司法!

但是今天我們抗議的原因是審判的過程有沒有義理?審判的結果有沒有司法正義!

你的這種說法是不是同意法官所說:犯罪人沒有違背女童意願,而六歲女童有權力去決定自己可以與別人發生性愛,而這名女童就是自己願意去和犯罪人做愛!

問問你的良心,你真的認同這樣的判決嗎?這裡的判決不是指刑度,而是指法官做出判決的自由心證。

如果法官在審理刑案的時候,不能依循著身為人的自我良知、人情義理、道德正義,而只依循法條!

那我們直接請一個專業的電腦工程師寫一套軟體,讓檢察官、辯護律師各自將自己的起訴、辯護內容和證據輸入電腦,讓電腦自己去分析,然後比對所有法條、法例作出判決就好,何必花那麼多的資源去培育法官,還要養他一輩子呢?
這樣不但省錢,而且沒有法官收賄的疑慮!

習慣法可以廣義的說是社會所存在的共識,也可能是一種道德規範,只是他還沒被例入成文法裡。有多少法案不是因為依循這樣的習慣法而修成成文法嗎?

最後我無法接收一些用自己身處外地所接受的司法情況來與台灣的司法情況做比較,然後批評我們這樣的行為叫做民粹。

還記得1992年洛杉磯的暴動嗎?難道為羅德尼金伸張正義的人也是在搞民粹嗎?




綠箱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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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
2010/09/09 20:38

從頭到尾就是錯的離譜

最後還敷衍了事的提出什麼七歲以下七年重刑

七年叫做重刑也很好笑

美國性侵十四以下兒童是25年以上且不得假釋

這才叫做重刑!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09 22:41 回覆:
 真的!
有時候我會覺得這些”高級知識份子”是不是離我們太遙遠了。
所以我們沒辦法了解他們的想法,他們也不在乎我們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