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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21:30:10瀏覽1864|回應10|推薦23 | |
剛剛在超商瞄到水果日報的頭版頭,「息眾怒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我不明白,即日起,性侵七歲以下幼童,重判七年以上徒刑。這句話能平誰的怒?如此看來最高法院並沒有搞清楚我們的怒在何處! 不談別的,先說為什麼八歲、九歲的人可以被排除在外?網路上甚至有人提出「七歲過一天」的怎麼判?我真的想不出什麼話來形容這些位居最高法院的高級知識份子的腦袋!法務部都說了,上次的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的目的就是再保障這些十四歲以下沒有同意和承諾的能力。明明就是這些司法官的腦袋異於常人,自我解釋法條的問題。卻偏偏要為自己人辯解說這是法條的問題! 今天這件造成民怨的事件,從頭到尾就不在法條上。所以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些人一直強調要修法?有人說因為二二七條的未違反女童意願!所以法官是依法辦理。如果你說依法辦理我建議你先翻翻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就明白指出未滿七歲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所以這七歲女童除了法律上獲得的純益與日常生活必須需之外,他沒有權決定任何事。難道我們的法官會沒讀過民法?還是他認為性交是六歲女童生活所必須? 你說我錯?那你是說最高法院也錯!因為最高法院說從今天開始性侵七歲女童依強制性交罪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參考依據這一條文! 我對?所以最高法院也對?那就是輕判三年二個月的法官錯!而且錯的非常離譜!這些人難到不用負責嗎?這些人,這些不顧司法正義的法官才是我們生氣的理由!要息眾怒,先讓我們看到司法體系不要袒護自己人!軍隊可以汰劣留強,公司可以免職不適任員工。這些枉顧司法正義的法官我們為什麼要養他一輩子? 法律的判決除了讓加害者受到懲罰,更重要的就是伸張正義! 今天在這個判決裡,刑期的長短不是爭論的重點,重點是判決文裡傳遞了什麼訊息? 一個懵懂無知的女童被人性侵,法官告訴我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違反女童的意願,所以罪疑為輕!看在我的眼裡,是在告訴我們這女童不是被強姦,是自己願意和這個男的性交,做愛! 所有為人父為人母的人,你問問自己,你能接受法官說你天真的女兒是自願和別人做愛嗎?所有認為法官依法判決的朋友們,問問自己,你接受這樣的司法正義嗎? 司法判決,除了依法判決,別忘了你還要伸張正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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