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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8博弈公投應增設通過門檻
2012/10/28 17:12:12瀏覽126|回應0|推薦0

自從《離島建設條例》修法賦予各離島設置觀光賭場的法源後,究竟由哪個離島取得限額兩張的觀光賭場執照,備受各界關注。為表達爭取設置觀光賭場的強烈意願,小金門於民國9845日進行「是否同意觀光賭場設立於烈嶼地區」的「諮詢性投票」,投票人數計1630人,同意票為1131人,以烈嶼鄉公民數6192人計,投票率雖僅26.3%,但同意比例則為69.4%,投票結果相當程度反映了小金門居民對設置觀光賭場的意向。

必須指出的是,儘管此次「諮詢性投票」並無法定效力,惟其投票結果卻已然映照出現行「博弈公投」的重大缺失,值得各界正視。

相較於《公民投票法》的層層限制與高通過門檻,甫增修的《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卻明訂:「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易言之,在完成「提案」與「連署」的程序後,就算投票率僅有1%,只要同意票高於不同意票,博弈公投仍視為通過,以前揭烈嶼鄉所舉辦之諮詢性投票為例,若同樣的投票結果出現在由金門縣政府舉辦之博弈公投,即屬有效。

回頭參照《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可以明顯看出兩項公投的落差,以公投法實施以來全國第一件也是唯一一件「地方性公投」-「高雄市小班公投」為例,該公投共開出62068票,其中,贊成56375票,反對5432票,雖然同意票比例高達91.21%,但因其投票率僅達5.33%,投票人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因此該次公投結果仍視為否決。

誠如所見,一個極為弔詭的現象出現了:命題相對單純的「小班公投」即便有超過6萬人投票,卻因遠遠未能觸及公投法規定的過關門檻而遭否決;然事涉複雜、爭議性極高的「博弈公投」竟反而沒有通過門檻之限制,這究竟是什麼樣的立法品質?這樣的「博弈公投」當真對離島有利?

事實上,即便《公民投票法》被譏為「鳥籠公投」,就法制面而言,《公民投票法》之性質係特別法,在《離島建設條例》中單獨為博弈公投解禁,不啻使博弈公投又成為公投法的特別法,徒然製造法制上的紛擾。再說,如果為了賭博除罪化就可以取消公投通過門檻,其餘無涉政治意識形態之公投又有什麼理由繼續設限?更何況是否同意引進博弈產業,毫無疑問屬於地方重大議題,對這樣攸關居民生活的公共政策,完全不設通過門檻,恰當與否?不辯自明。

我們以為,《公民投票法》未能區分公投議題之性質及其重要性、影響性,而將所有公投過關門檻一律訂在高標,不僅扼殺了草根民主與直接民權的可能,也形同宣告《公民投票法》只能是擺著好看的民主裝飾;同樣地,以設置觀光賭場一案之影響性與爭議性而論,為獲致地方高度共識,恰恰應該在「博弈公投」中訂定如同公投法的高通過門檻才是。所謂過猶不及,雖然博弈公投取消了鳥籠公投中備受批評的高通過門檻,但觀諸其民粹式的立法過程,不僅無助於增加博弈公投的正當性,反而凸顯其立法的草率與反民主。

綜上,設置觀光賭場能否提振離島經濟尚在未定之天,但未設通過門檻的博弈公投卻很可能在極低的投票率下倉促決定離島居民的未來。在此,除呼籲立法院應正視博弈公投因法制面缺失可能引起的風暴外,更企盼全體金門居民能將未來可能辦理的博弈公投視為提升金門民主素質的關鍵一役,無論是否贊成設置觀光賭場,有投票權之居民均應勇於表達意見,方能避免由少數人決定全島前途的反民主現象。(20090508金門日報浯江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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