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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30從法制面看博弈公投
2012/10/28 16:47:52瀏覽315|回應0|推薦0

儘管民進黨團全力反對,但在國民黨與無黨聯盟的支持下,立法院仍然在民國98112日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增訂:「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爭議十餘年的「博弈條款」從此解禁。

此次立法院通過之「博弈條款」有幾個特點:其一,目前僅開放離島經公投同意後設置觀光賭場。其二,離島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的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與發展觀光有關的服務設施。其三,離島博弈公投只要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即為同意,不受《公民投票法》投票人數須達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要言之,就法制面而言,金門未來若欲引進觀光賭場,必須先經由公投程序,而未來地區若要進行「博弈公投」,有以下三個問題應先予釐清:

一、主管機關為何?

相較於大金門勢均力敵的正反意見,目前看來,小金門似乎有較高的民意支持設置觀光賭場,烈嶼鄉林金量鄉長日前即表示,將於今年清明節辦理公投以爭取於小金門設置觀光賭場,此一宣示雖然展現了烈嶼地區的決心,不過,有關烈嶼鄉擬辦理公投一事顯然與現行規定不符。

依現行《公民投票法》之規定,公民投票分為「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就法律程序而言,地區未來如果真要設置觀光賭場,必先依《公民投票法》與《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辦理「同意設置觀光賭場」之「地方性公投」,惟已經表態即將於今年清明節辦理觀光賭場公投的烈嶼鄉公所,並非此一「地方性公投」之主管機關,易言之,即便未來地區之觀光賭場確定設置於小金門,「博弈公投」之主管機關仍然是金門縣政府,而非烈嶼鄉公所。

二、誰具有投票權?

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年滿二十歲之國民,只要設籍金門縣六個月以上即有公民投票權,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得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其中,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易言之,金門縣政府未來辦理之「博弈公投」,凡有投票權之金門縣籍公民均可參與投票。

三、公投程序如何?

自《公民投票法》公佈實施以來,已辦理過6次「全國性公投」,唯一一件「地方性公投」,則是民國971115日於高雄市辦理之「高雄市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公投主文為:學生班級人數適當的減少,可以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一、三、五年級以及國民中學新生的編班,自96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31人,以後每學年2人,至99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25人。)

依高雄市地方公投前例,未來金門若辦理「博弈公投」必須經由以下程序:

(一)提案:依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5‰以上。準此,若金門縣政府決定在下一屆縣長選舉前辦理「博弈公投」,法定提案人數應達民國94123日舉辦之金門縣長選舉選舉人總數(520395‰以上,也就是261人以上提案。

(二)連署:依規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5%以上。準此,若金門縣政府決定在下一屆縣長選舉前辦理「博弈公投」,法定連署人數應達民國94123日舉辦之金門縣長選舉選舉人總數(520395%以上,也就是2602人以上連署。

(三)投票:由於《離島建設條例》已明訂: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只要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即為通過,因此,未來之「博弈公投」,若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博弈公投」即為通過。

無論是否贊成在金門設置觀光賭場,都應該同意:觀光賭場之引進攸關地區未來發展,甚至可能對居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可以預見,此議題勢必持續成為金門輿論關注焦點,今天吾人從法制面認識離島博弈公投之程序,只是深入討論觀光賭場利弊得失的一個開始,為金門未來長遠發展,各界應從觀光、經濟、治安等層面持續深究,企盼本案能成為地區討論重大公共議題的里程碑。(20090130金門日報浯江夜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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