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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珍案─司法真的是被玩爛了
2008/09/20 10:10:17瀏覽889|回應3|推薦14

引用文章珍扁案啟示錄

寫得真好,可是卻很悲哀。司法真的是被玩爛了。扁案是該給社會一個交待,可是能給出什麼交待?呈現出的荒謬,不忍再看下去。

這不是馬英九政府的責任,更不是馬政府幹的。可是馬政府的形象,恐怕會也被此案拖到谷底。人民對這個法律沒信心,對司法體系沒有信心,尊嚴如同「廁紙」,對這個政府就會有信心嗎?對這個臺灣還會有什麼信心嗎?

在實務上,司法本來就不可相信,司法也本來就沒有什麼太大的正義可言。只是不可相信到這個程度,也實在太離譜了。

推薦上開文章。該為司法人員誡。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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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iiali&aid=223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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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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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人伏法需要時間
2008/11/09 14:36
大家要多有耐心一點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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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之相關法律規定
2008/09/21 08:33

相關條文詳解,敬請參考http://blog.udn.com/kf0630/2232198(老娘就是不來準備程序,你奈我何?)

關於審判程序之規定,比較冷門,因為也不太重要,因此多數人較為不熟習。可見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
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
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所以,法官得開,也可以得不開,是有選擇權的。但是,一般來說,通常程序應該都會開。這次阿珍不甩法官,法官就得不開了。

依程序,法院之行為是正確的,只是,是否合乎廣大社會大眾之期待,哪就另當別論了。



小法律人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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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監督司法權?
2008/09/20 10:24
大家一向都把司法的位置看得太高了.
也把偵查不公開,審判獨立的效力範圍看得太大了.
大到無法制衡的地步了.
台灣司法官貪汙或胡搞的不是沒有,但判決確定關起來的卻很少.
刑法的枉法裁判罪更是形同具文.
除了當事人知法玩法外.
不論是民間公司的稽核or行政單位的政風
內控機制效果通常不彰.
司法人偵審司法人也可以看成是一種內控.
因為都是自己人嘛!
誰來監督司法權?  大家可以好好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