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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2 09:21:38瀏覽400|回應0|推薦1 | |
董氏基金會、主婦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消基會、台灣癌症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向立法院提案修法,雙漲菸稅菸捐,發揮以價制量效果。這些民間團體並提出四大訴求,除增加菸稅以價制量,還包括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菸品容器大幅警示及去商標化,並禁止菸品展示、禁止菸草產業廣告促銷及贊助。他們希望這次修法能落實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包括旅館、商場、酒吧、夜店,只要是室內,一概不准抽菸;禁菸範圍也擴大到戶外,海水浴場、公園、體育場等健身戶外場所,民眾須在指定吸菸區才准吸菸。 · 請看 反菸適可而止 反菸團體施壓,要把菸捐由現行十一點八元提高到卅一點八元,禁菸範圍也擴大到海水浴場、公園、體育場等戶外場所。目前已有多位立委連署提案修法,預計六月底前通過立法。 抽菸,有害健康,已是常識;禁菸也因此具有道德高度,如無意外,立法院應會通過上述反菸法案。 我們當然反對菸害。但是,菸,禁得了嗎?反菸有必要搞到這麼法西斯,搞得如此歇斯底里嗎? 幾乎所有國家都禁「毒」,因為吸毒成癮不只是傷害自己,還會危及社會治安。喝酒,其實是輕微的「吸毒」,一樣會成癮,酒醉也會影響別人,所以大部分回教國家也都禁酒。不只穆斯林,美國也曾在清教徒的壓力下禁過酒,但,禁不勝禁,只是助長走私、釀私酒、黑幫獲利等更嚴重的犯罪而已。 酒,禁不了,原因很簡單,雖然酒會亂性,但酒也有助興、解憂等功能,追求快樂是人的本能,豈是公權力所能禁止? 如果連酒都不禁,菸就更說不通了。吸菸不會亂性,無損治安,了不起就是傷害自己而已,公權力如果連人民傷害自己健康都要管,那麼反式脂肪、醃漬食品、熬夜狂歡…是否也要管? 反菸團體的道德使命感促成餐廳、辦公室等室內公共場所禁菸,確實是造福國民的功德。但是,公園、體育場等戶外公共空間,抽菸對旁人影響並不大,其實不需把「菸槍」當全民公敵般追殺。更何況,追殺得了嗎? 雙方論點其實反映了一個核心議題:我們應容忍公權力介入私人領域到何種程度?
縱容鴉片買賣使用,國將無可用之財、可用之兵,是以林則徐禁煙、東南亞各國以死刑對付販毒者------- 交警攔車強制駕駛酒測,拒者刑法伺候------ 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查獲將處罰金------- 公眾場合裸身太陽浴,將被處拘留,甚至入獄------ 夜半聚眾飆車,優勢警力予以驅離----- 糖尿病患者下肢感染拒絕醫師截肢建議,醫師認為其在憂鬱狀態而無能力為自己作出最佳判斷,訴請強制治療予截肢------- 縱使為成人間兩相情願,法律仍禁止親屬間發生性關係------ 在某些國家,拒絕擔任陪審員者可處罰金甚至入獄------ 抗拒徵兵令------- 中國大陸為解決人口問題的一胎化政策-------- ----------------------------
人類是群居社會化極強的生物,群體與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分野,一直是許多衝突的來源。 魯賓遜獨居荒島時,其任何作為,皆自作自受,那來的衝突?當他收容了「星期五」之後,兩人間就有了互動與利益衝突,彼此作為相互影響,主僕關係成為維繫安寧的必要了。另一小說描述十五少年漂流荒島數年,其間之人際互動即複雜多了,小我的利益與全體的利益何者為重,即成不可逃避的議題。 當今社會最重要的即是分工合作,每個人皆有所司有所貢獻,並從他人的貢獻得到獲益。為獲致整體社會最大利益,每個人勢必不能從心所欲為所欲為,而必須有所節制。其界限何在?有沒有一般性原則?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應是衡量在群體中個人行為是否合宜的最高原則。個人所作所為當然是為了謀自己的最大利益,但不應損及群體的最大利益。法律制訂大體上皆以此為依歸,讓違法者受懲,目的不在於報復,而是為了促使眾人皆以不違群體利益的方式作為。 因此我們容忍國家把我們的兒子徵兵兩年,畢竟無國家安全,那有個人安居樂業的空間?我們同意警察臨檢酒駕,以消除天降橫禍被酒鬼撞死的危險;毒品讓吸毒者為取得毒品無所不為,會殃及無辜,查禁販賣與吸食理所當然------ 過去曾經為了「維護善良風俗」,我國曾禁男子蓄長髮、禁女子迷你裙過短;國外曾以刑法伺候同性戀者;印度至今禁止不同種姓間通婚;阿拉伯國家仍禁止女姓不戴頭巾出門;這些被禁止的行為大多屬個人選擇,傷害群體利益的程度有那麼嚴重嗎?現今主流輿論對此皆反對禁令。
其他呢? 表哥表妹相愛(像賈寶玉和林黛玉)一定要立法禁止嗎? 私下海灘裸泳必得拘捕嗎? 違背國策懷了第二胎,必須被強制墮胎嗎? 在公園一角抽支菸,必須被罰鍰嗎? --------------
我五十多年來未曾吸過一口菸,朋友中有人抽菸,有時也會唸個幾句『想過七十歲生日就把菸戒了吧』之類的話。確實,以前無菸害防治法,坐火車時車廂中有人抽菸我也會皺眉,心中大罵這些菸鬼沒公德心。但說實在的,現在會吸到二手菸的危險其實已很少,即未吸菸者的權益受損的程度已相對小多了,我也覺得,還需要進一步立法,對吸菸者如此趕盡殺絕嗎?
更何況,戒菸之難,難於上青天,禁得了嗎?之前的菸害防治法,若執法者嚴格執行,怕早就炸了鍋;正是因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法條高掛,意思到了就好,才沒那麼多矛盾浮現。但是,法律是用作道德宣示之用的嗎?作不到的法律,徒然損傷法律的威信罷了。
介紹一篇老菸槍唐諾的文章 http://blog.chinatimes.com/funbyfunny/archive/2009/06/12/4115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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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