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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10:06:41瀏覽274|回應0|推薦2 | |
雲林一名女學生疑遭性侵殺害後棄屍。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對惡徒的慈悲,就是對善良人的殘忍」。之前台灣槍決五名死刑犯,國際壓力排山倒海而來,但台灣高達七成民意支持死刑。歐盟等國認為是文明國家就不該維持死刑,台灣已簽了主張廢死刑的國際人權公約,豈可仍執行死刑?故大加撻伐。但若廢死刑已成潮流,為何多數已開發國家仍未能立即廢死刑,而我國多數民意仍堅持「殺人償命」?吳揆這話或許已闡明其中深意。 在人類社會,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很少人會作,它會降低人群整體福祉,故此行為模式不會長久留存。試想,除了心智敗壞者,誰會為了燒毀整棟公寓而縱火燒自己的屋子? 利人又能利己的行為,能增進整體人群的福祉,在演化上有利,在人群中必能風行。遍及人類社會的合作行為即屬之。 損己利人的行為呢?恐怕要看受利者與自己的關聯性,若是自己關切的親朋好友,而親友所得利大於己所受損,此行為才可能流傳。若親友得利不及自己所受損,則不值得作,也不會風行,當事者縱使不能意識此點,作為時必然躊躇;試想路遇兒童落水,下水救人時必然會考慮自己的泳技能否勝任,而若發現呼救的是自己兒子,還會遲疑嗎?縱然自己不善泳貿然下水的危險性完全一樣,但自己可能的獲利(兒子獲救)則遠大於救陌生兒童。 損人利己的行為呢? 在零和的情境,我有所得必源自他人之所失,此時我該如何抉擇?固然偷竊、搶奪、詐騙、性強暴等皆屬於這種損人利己行為,但短期進出股市,獲利來自其他輸家,又何嘗不屬此。因而要衡量的是:此作為會招致任何不良後果嗎?(合法嗎?被抓到的風險高嗎?被抓到最嚴重後果為何?)若得利遠超過可能的不良後果,受損者又與己無關(因而無須在意其福祉),則必然無法阻止此類行為在人群中的盛行。 刑罰的最高目的不在報復,而在減少這類損人利己惡行,方法除了加強偵察讓為惡者無所遁逃(為惡必會被揭發,如強暴累犯強制裝置電子鐐銬記錄所有行蹤),也要拉高這類行為的代價(為惡必受重罰,如性強暴致人於死者必死刑),讓這類惡行縱使可能獲利,比起可能遭受的處罰也太不合算。戰亂時期法治不彰,為惡者無受罰之虞,自然惡行處處可見,原先善良社會遂變成了弱肉強食的叢林。道學家們莫感嘆在亂世人心竟墮落如此,需知長期亂世下生存才是第一要務,若為了自己(與自己親人)的生存,必須犧牲他人的福祉,真正的人性不會阻止損人利己的行為,此時堅守原則的彬彬君子想必難逃滅絕。德行是文明的產物,不是天生本能。要大同社會,與其訴諸人性本善,何如拓展維護文明社會。 死刑在此扮演的功能是什麼? 所有可能的刑罰中,死刑最為強烈,且不可逆,是以被稱為極刑。依據比例原則,它應只針對危害人類社會極大必須遏止的惡行。現行適用死刑的罪行多屬此,如殺人、結夥強暴、殺害尊親等。處死犯死罪者,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以昭炯戒,藉此嚇阻社會所有人勿心存僥倖犯此死罪。是以死刑的最高境界是備而不用,但必不可廢除。或有人引用老子之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以佐證死刑無用。但此言常被引用的場合是苛政猛於虎,人民遵法亦死,違法亦死,此時欲以死刑嚇阻驅使百姓,自然無效。而多數死刑犯在犯罪時,並非無選擇餘地,他們其實有能力衡量犯罪的得失,但心存僥倖(逍遙法外機會大,縱被抓到尚可承受可能的處罰)而犯案;故廢死刑是自行廢除最大嚇阻力量,等於鼓勵犯罪。 當然現行死罪中有些尚有商榷餘地,如販毒(其造成社會損害固大,但罪似不及死);另有些則不適當,如以往針對政治異議分子的叛亂罪。但這些都可以經過公開議論,以民意使立法院修法改正。至於怕因冤獄錯殺而主張廢死刑則是因噎廢食,此時應致力於強化司法,而非無差別的全面廢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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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