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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7 00:42:36瀏覽4065|回應2|推薦22 | |
這幾天注意到一則新聞報導,捷運站發現一名「潑精之狼」,一位小姐在捷運站內,突然感到衣服及小腿上遭人潑灑不明液體,
過不久,一名男子走到這位小姐的身旁,貼近她的耳朵說:「那是我打出來的 (精液)。」
隔了幾天後,終於被捷運警察隊逮獲,嫌犯是一名33歲無業的謝姓男子。謝姓男子辯稱說,那只是他隨口吐出的痰、口水。媒體報導戲稱,「潑精之狼」變成「吐痰之狼」。
如果是痰、口水,真不知道這位變態怎麼從嘴巴裏面「打」出來。
到底是不是精液?必須由專業鑑識機構進行鑑定。如果是精液,是不是謝姓男子,則必須經由DNA的比對,才能知悉。
調查局第六處有提供DNA的比對服務,許多重大案件或親子鑑定等案件,都可以找調查局進行DNA的鑑定。(http://www.mjib.gov.tw)
除了鑑定之外,在錸探討一下,這名變態犯了什麼罪?
一、刑事責任
據報導,警方還蠻狠的,分別依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法辦。
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政責任 台北捷運公司也決定對謝嫌在捷運內隨地吐痰的行為,決定要依大眾捷運法罰鍰1500 元。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吐在他人的衣服上,算不算隨地吐痰,如果不是痰,是精液,那怎麼辦?可以算是一般廢棄物嗎?)
三、民事責任 如衣服不能再穿了,或必須送洗,這些費用都可以請求賠償;如果是精神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慰撫金。
----------------------------- Q1:變態男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嗎?
侮辱,並不以言詞或文字為限,行為也算。
各位或許要問,算不算第2項的「強暴」手段呢?
常見的當眾打耳光、污水波人、強拉他人的褲子導致脫落,內褲被看光光、遊街示眾,都屬於強暴手段。
Q2:潑精算不算性騷擾?如果只是吐口水或吐痰,算不算性騷擾呢?
所謂「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潑精,還未達到性侵害犯罪的程度,可是卻與性有關,也違反受害者的意願,精液,可算是其他物品,放置在他人身上,展示給受害者看,讓受害者感受到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因此,構成性騷擾。
但是,吐口水、吐痰,似乎與性並沒有關係。但是這個變態,居然跑到受害者的耳朵旁邊,補上一句說:「那是我打出來的 (精液)。」
讓這名婦女誤以為是精液,而好像是看到精液一樣,同樣地也感受到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因此,也構成性騷擾。
-------------------------------- 延伸閱讀: 《十歲小女孩遭性騷擾。如果是你,該怎麼辦?》 《看童話故事學法律:睡美人被性騷擾事件》 -------------------------------- 本文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博客來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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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