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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5 00:12:22瀏覽1846|回應5|推薦22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屬於「責任保險」,而非「傷害保險」。 這是什麼意思呢?要先簡單介紹一下政府推動強制保險的目的? 車禍受害人受傷或致死後,常常因為加害人無力負擔高額的賠償金,使得受害人經濟陷入困境,如變成植物人時,不但沒辦法工作賺取收入,家人都要受到牽連。 因為被害人有權利直接請求保險公司付錢,加害人(投保人)也可以因為保險公司幫忙付錢後,降低自己應該有的責任。 例如甲撞乙,應該賠乙60萬元,保險公司可以賠給乙50萬元,則乙至少可以拿到50萬元,不會因為甲沒錢,而什麼都沒有。甲也可以因為強制保險的保障,少付50萬元,只需籌措10萬元。 如果投保人自己發生車禍而受傷,可不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例如自己騎機車,騎到水溝裡。 再強調一次,這是責任保險,不是傷害保險,所以不可以,請自己另行投保意外險。 如果自己被撞,可以不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自己被別人撞,也不行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求償。(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6號) 但是自己被撞,搞不清楚誰撞的,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在相當於該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102號) 相關規定如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 如果是造成乘客受傷,乘客可否請求賠償? 可。參考一下下列法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 哪些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 可參考下列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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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