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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女人都要看─96年親屬法修正重點
2007/05/09 00:14:27瀏覽2464|回應0|推薦14

96年5月4日,親屬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攸關兩性法律制度的重大改變,簡單地將重點介紹如下:

一、「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又被人戲稱「吳宗憲條款」,因為以前只要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婚姻就算有效。結果有些人身分證上面就不登記是否結婚,反正即使不登記,頂多罰個錢,藉此欺騙他人感情。

只是這個制度施行後,是不是以前結婚的人都要趕緊登記,否則就不算結婚了,相信很多人希望這個條文有溯及的效力,這樣就不必傷腦筋該如何離婚了。

(開玩笑的)

二、可以從母姓

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或子女成年後,也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但變更以1次為限。

這是落實男女平權的規定,非常值得贊同。

三、合法擁有兩個配偶的現象將不復存在

先前曾經大法官會議作出三次解釋,讓禁止重婚的我國,有一個小漏洞可以鑽。但是,從今以後,只要是後婚姻是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後婚姻就屬於有效婚姻。

那前配偶怎麼辦?則只能主張一些賠償責任、財產分配等。

果然是舊愛不如新歡,不過能拿到賠償比較實在,只怕錢財都脫產給新歡了。

四、不是我的小孩,終於可以否認了

先前的條文對於不是自己的小孩,卻因為是在婚姻存在的情況下所生產製造的,結果這小孩卻要算在自己頭上,當事人往往有種綠帽戴頂,卻拔不下來的難堪。

要提出否認之訴,舊法卻要求在子女出生之日起算1年內主張,期間過短,時常發生來不及提起訴訟,導致不是自己的小孩,卻是自己的「婚生子女」,雖然保護了小孩,卻讓當事人非常痛苦。由於不是自己的小孩,常常發生不會善加照顧小孩的情況,未必能達到保護小孩的目的。

新法修正後,放寬為,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也就是加長一年;並一併新增施行法第8條之1,若依舊的規定而錯失時效,無法對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者,可在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

所以之前錯失時機者,這次可要把握機會。不過,最可憐的還是這些無辜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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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修正,有機會再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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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自(http://news.sina.com.tw/tech/ttv/tw/2007-05-05/140512485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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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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