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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scovery是什麼?
2012/04/20 08:39:31瀏覽3248|回應1|推薦15

在找電子郵件鑑識的資料時,突然看到一篇文章「最常用的訴訟證據:電子郵件鑑識」

一開頭有段描述「美國於2006年11月修法通過電子蒐證法(E-Discovery),即針對「電子儲存資訊」ESI(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定義了法律認定的相關發現程序和原則,而其中電子郵件已被認定為主要的數位證據之一......」

這一段文字的誤解,可能會導致閱讀相關Discovery資料的根本性錯誤,電子郵件本來就是主要的數位證據之一,證據本來也就包括數位證據,Discovery並不是只針對數位證據。也曾經有某位行政院高層邀請我再演講中介紹一下Discovery,但被筆者拒絕,原因為何呢?

因為沒有必要對非法律人講授一個法律程序。有這種提議或介紹,通常是望文生義的結果,Discovery以為是找證據,實際上這並不對,就是一段法律程序的概念,大家聽完保證睡著。

是美國訴訟程序上的一種程序,有點兒類似國內的準備程序,大家將找個時間將相關證據攤開來(實際上的內容更複雜),一般國內法律學者翻譯為「事證開示」程序。

e-Discovery這個非正式但很常用也很常見的名詞,是2006年11月的修法重點所在,主要是說因為數位採證在Discovery愈來愈重要,而且費用非常的高,該如何分配負擔成為法院與當事人困擾的問題,所以這次最重要的修正內容,就是希望找出費用分配問題的可能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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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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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的經驗
2012/04/24 09:48

我曾為了一封偽造我發函的電子郵件,遠赴香港的國際仲裁中心當證人,舌戰兩天後,對方律師敗陣,還被我反控偽證。

其實很多律師根本是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