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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鑑識發展之我見
2012/04/18 17:03:37瀏覽1503|回應0|推薦19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張善政:個資法需考量業界負荷】,在資安新技術上,張善政表示,數位鑑識是一個值得發展的行業。

真是讓人欣慰的一段話,也振奮了這一個產業。

回想大概十年前,筆者開始研究數位鑑識(電腦鑑識)這個領域,寫了一本有關有關電腦鑑識的書籍。眼見英美國家的數位鑑識產業蓬勃發展,心中有極大的感觸。同一時間,台灣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證據能力的要求還不夠細緻,所以證據採證的程序不如英美國家嚴謹,更別提數位證據,相關數位鑑識產業也一直無法帶動。

民國98年前,臺灣仍就沒有什麼數位鑑識的概念,停留在資訊安全產業慘澹經營的階段,更別提數位鑑識產業。但是,筆者當時認為數位鑑識產業將隨著法院對於數位證據嚴謹程度提高而逐漸興起。

這兩年來,隨著個人資料法的修正通過(尚未施行),企業擔心個資訴訟引起的大量訴訟,也帶動了資安產業,找出資料外洩的原因,以證明自己無過失的需求,也當然帶動了數位鑑識,筆者也多次個資論壇中,針對個人資料保護與數位鑑識產業進行演講。 自民國100年,司法院民事廳當時邀約筆者講授數位證據的議題,當時演講完法官們反應熱烈,也讓筆者更確定外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通過,內有法院數位證據認定之需求,顯見數位鑑識產業有其未來的榮景。今年再已經確定的行程,是十月份將再次受邀向法官與司法事務官講授數位證據之議題。

數位鑑識,實際上不需要當作一種產業來扶植,因為這是需求性的產業,有需求,不需要扶植也會起來,沒有需求,怎麼扶植也沒用。個人認為,需求源自於法院,只要法律程序要求愈趨嚴謹,數位證據的採證將不再由非專業人士進行,自然此一產業就有在國內生根的機會。政策推動,只能當作輔助的地位,順水推舟一下,市場必然就成形。

欣聞政府有意積極推動數位鑑識產業,針對未來可預期性的數位鑑識市場,筆者整理與建議如下:

數位鑑識人員:

國內專業數位鑑識人員缺乏,傳統鑑識人才無法直接涉足此一領域,資訊人員持有鑑識證照者又更少。政府機關可在國家考試中增加數位鑑識人員考試項目,亦可提高資訊人員學習數位鑑識領域之意願。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行政檢查權,即規定進行行政檢查時得率同資訊人員,但現行行政機關資訊部門瞭解數位鑑識之概念者相當少,甚至於可以說接近零。

另外,據產業界個資法大師Thomas Wang提供的訊息:日本證券管理委員會(金融廳證券取引等監視委員會特別調查科),在前年已經正式設置數位鑑識調查關,等於我國金管會的檢查局,此一制度可供國外政府機關參照。

鑑識證照機構:

目前鑑識證照多由國外專業機構掌控,國內可由特定學術機構開發課程,發放相關認證,亦可讓國內鑑識教育蓬勃發展。(如同全民英撿的模式)

數位鑑識設備:

國外數位鑑識產業行之多年,所以目前大多由國外大廠掌控相關技術,軟硬體採購也大多針對國外產品,但因為價格過高,國內產業可朝簡單、可信任,並提供客制化方式之產品發展。

資安整體規劃服務:很多企業有資安需求,企業可提供整體事前防範的規劃,與事後鑑識調查的整體服務,而非單一鑑識產品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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