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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0 00:23:52瀏覽2404|回應10|推薦30 | |
馬英九先生,在自己的臉書上徵求突顯台灣10字創意,有網友寫到「今天拆王家,明天拆妳家」。看到這10個字,我笑了,也轉分享在自己的臉書上。 臺北市郝市長又被K了,因為那個文林苑王家人被拆的家,就是臺北市政府去拆的。 不過大家也不要急著批判,如果您覺得王家人委屈了,基本上你我都是共犯。 怎麼說? 試想看看,臺北市政府為什麼要去拆這起文林院的王家? 就是因為有「拔釘子戶條款」。 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臺北市政府有「義務」去拆,所以從「拆除」這個行為,臺北市政府就算不願意,也是很無奈,因為這是法律規定。 接著再來討論臺北市政府整個流程與執行面的問題,但我相信在「形式上」應該都不會違法,這也是很多網友跑來問我說:老師,你認為政府這個階段xxoo的行為是不是違法? 基本上如果政府的作為全都以放大鏡來檢視,個人建議直接關門收工,因為動輒得咎,不可能做事情的。 在責怪臺北市政府的時候,先想想這個法律是誰訂的? 立法委員。 很好,大家都很有概念。 那立法委員誰選的? 就是你我啊! 所以當你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制訂了法律,讓行政機關去執行,照著規定去做的行政機關,「出了問題」卻去罵行政機關,卻不問問這些立法委員,也不反省怎麼是不是自己腦袋不清才選出這些立委?還是這些立委疑似與建商掛勾? 為什麼要把「出了問題」括弧起來,在這裡要談的不是違法行為,而是法律洽當與否,出了問題,是與現在輿論產生一定程度違背的情況。 所以大家也不必去追溯是哪些腦殘立委通過的法案。因為即使現在修了法律,也可能幾年後,又有不同的事件發生而產生不同的名義。 舉個例子,因為房屋老舊導致地震後整個房屋震垮,死傷慘重,還有一個悲苦的媽咪帶著兩個女兒被壓在石塊之下, 眾人努力挖掘,希望從大石塊下救出這三位可憐出身的女性與小孩子,但仍難逃時間的追殺,在眾多媒體的24小時拍攝直擊下,很不幸地,三人依舊離開了人間。 當大家開始反省時,發現就是有幾戶人家打死不同意都更,導致房屋老舊而無法承受地震的衝擊,而這單親媽媽沒錢換新房子,但同意了建商的都更,卻因為少數釘子戶的堅持,撐不過這次的地震。而在上次修法後(假設本次事件後立委修法),變成百分之百同意才可以都更,各地舊建築百廢待舉,少數人權被充分尊重,只是不知道是對還是錯?只有等到具體事件發生後,再來隨風調整。 我們再來看看另外一個有爭議的條文,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看完是不是頭很暈,簡單來說就是「多數決」,只要大多數人同意就好,就可以「強姦」少數人 所以我們都是票選立委去立法,讓這些建商有依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都可以去「強姦」釘子戶 從法律上輕浮的說法,我們大概屬於強姦罪的教唆犯或間接正犯 臺北市政府可能也覺得這種大多數決的爭議太大,所以今天聽張金鶚教授在廣播節目中評論,臺北市自訂的門檻更高。 再延續著前面以「強姦」這種不雅的說法來形容,臺北市政府提高門檻只是代表著不直接強姦,而是指著這些釘子戶說: 法律讓我來強姦你,但我也不是很那樣子的人,給你三十秒鐘跑,如果讓我追到了,只好強姦妳了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我們選出來的立委,必須由他們決定真正好的方法,而非只是順著民意,因為民意容易民粹化,暫時性地解決了壓力,而並非解決了問題 筆者認為多數決是跑不掉的趨勢,只是應該如何多數決,如果真的有釘子戶該怎麼尊重他們的決定呢?是否100%尊重?少數人的權利是否絕對不可以侵犯? 當然多數決侵害少數釘子戶的居住權,這種規定是否違憲?是一個可以申請釋憲的議題?我們也靜待大法官的決定。 筆者猜測釋憲的結果,大法官的結論可能是:不違憲,但仍應巴拉巴拉修改一些程序規定,讓巴拉巴拉更完備的建議。 回頭來看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如果你是立法委員,當你要修改法律時,先撇開大法官是否釋憲以及釋憲的結果,你是否會採取100%都同意的「全部決」呢? 【公司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屋主在大學教授了三年的商事法,蒐集了許多公司法的案例,讓讀者可以從實務案例、圖解的呈現方式,瞭解枯燥無味的公司法,另外也針對國家考試的考題加以整理,適合對公司法有需要的讀者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國文─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圖解法學緒論】、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第四版)、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也許有人覺得這篇文章不對味,但把建商掛勾的因素拿掉,只是門檻高一些,再加上這個釘子戶事件,也只是把門檻又往上調一些,還是不會100% 法律人的訓練,是要中立,對於問題的思考事一致性的,個案只能產生細部的調整,但不能因為個案而有大方向的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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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