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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保障了誰?
2012/03/30 00:23:52瀏覽2383|回應10|推薦30

馬英九先生,在自己的臉書上徵求突顯台灣10字創意,有網友寫到「今天拆王家,明天拆妳家」。看到這10個字,我笑了,也轉分享在自己的臉書上。

臺北市郝市長又被K了,因為那個文林苑王家人被拆的家,就是臺北市政府去拆的。

不過大家也不要急著批判,如果您覺得王家人委屈了,基本上你我都是共犯。

怎麼說?

試想看看,臺北市政府為什麼要去拆這起文林院的王家?

就是因為有「拔釘子戶條款」。

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臺北市政府有「義務」去拆,所以從「拆除」這個行為,臺北市政府就算不願意,也是很無奈,因為這是法律規定。

接著再來討論臺北市政府整個流程與執行面的問題,但我相信在「形式上」應該都不會違法,這也是很多網友跑來問我說:老師,你認為政府這個階段xxoo的行為是不是違法?

基本上如果政府的作為全都以放大鏡來檢視,個人建議直接關門收工,因為動輒得咎,不可能做事情的。

在責怪臺北市政府的時候,先想想這個法律是誰訂的?

立法委員。

很好,大家都很有概念。

那立法委員誰選的?

就是你我啊!

所以當你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制訂了法律,讓行政機關去執行,照著規定去做的行政機關,「出了問題」卻去罵行政機關,卻不問問這些立法委員,也不反省怎麼是不是自己腦袋不清才選出這些立委?還是這些立委疑似與建商掛勾?

為什麼要把「出了問題」括弧起來,在這裡要談的不是違法行為,而是法律洽當與否,出了問題,是與現在輿論產生一定程度違背的情況。

所以大家也不必去追溯是哪些腦殘立委通過的法案。因為即使現在修了法律,也可能幾年後,又有不同的事件發生而產生不同的名義。

舉個例子,因為房屋老舊導致地震後整個房屋震垮,死傷慘重,還有一個悲苦的媽咪帶著兩個女兒被壓在石塊之下,

眾人努力挖掘,希望從大石塊下救出這三位可憐出身的女性與小孩子,但仍難逃時間的追殺,在眾多媒體的24小時拍攝直擊下,很不幸地,三人依舊離開了人間。

當大家開始反省時,發現就是有幾戶人家打死不同意都更,導致房屋老舊而無法承受地震的衝擊,而這單親媽媽沒錢換新房子,但同意了建商的都更,卻因為少數釘子戶的堅持,撐不過這次的地震。而在上次修法後(假設本次事件後立委修法),變成百分之百同意才可以都更,各地舊建築百廢待舉,少數人權被充分尊重,只是不知道是對還是錯?只有等到具體事件發生後,再來隨風調整。

我們再來看看另外一個有爭議的條文,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看完是不是頭很暈,簡單來說就是「多數決」,只要大多數人同意就好,就可以「強姦」少數人

所以我們都是票選立委去立法,讓這些建商有依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都可以去「強姦」釘子戶

從法律上輕浮的說法,我們大概屬於強姦罪的教唆犯或間接正犯

臺北市政府可能也覺得這種大多數決的爭議太大,所以今天聽張金鶚教授在廣播節目中評論,臺北市自訂的門檻更高。

再延續著前面以「強姦」這種不雅的說法來形容,臺北市政府提高門檻只是代表著不直接強姦,而是指著這些釘子戶說:

法律讓我來強姦你,但我也不是很那樣子的人,給你三十秒鐘跑,如果讓我追到了,只好強姦妳了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我們選出來的立委,必須由他們決定真正好的方法,而非只是順著民意,因為民意容易民粹化,暫時性地解決了壓力,而並非解決了問題

筆者認為多數決是跑不掉的趨勢,只是應該如何多數決,如果真的有釘子戶該怎麼尊重他們的決定呢?是否100%尊重?少數人的權利是否絕對不可以侵犯?

當然多數決侵害少數釘子戶的居住權,這種規定是否違憲?是一個可以申請釋憲的議題?我們也靜待大法官的決定。

筆者猜測釋憲的結果,大法官的結論可能是:不違憲,但仍應巴拉巴拉修改一些程序規定,讓巴拉巴拉更完備的建議。

回頭來看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如果你是立法委員,當你要修改法律時,先撇開大法官是否釋憲以及釋憲的結果,你是否會採取100%都同意的「全部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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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覺得這篇文章不對味,但把建商掛勾的因素拿掉,只是門檻高一些,再加上這個釘子戶事件,也只是把門檻又往上調一些,還是不會100%

法律人的訓練,是要中立,對於問題的思考事一致性的,個案只能產生細部的調整,但不能因為個案而有大方向的變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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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6275154
 引用者清單(1)  
2014/09/30 12:53 【udn】 我還找到這個網站!圖解 提案 通過 假設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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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鯉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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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袋地!
2012/04/06 09:45

詳情請看mobile01有完整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4187

王家的問題在於「袋地」,如以現行法規,袋地是不可以拆除重建,王家房屋的合法性是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可是,因為現行法規又規定建商在都更時,有義務將袋地包含在內,所以王家雖然是透天厝,但一定要參加都更。

至於法律是不是管太多?就見仁見智!


蒼穹無際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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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否決多數
2012/04/02 21:36

政治學中有個名詞叫做「共識型民主」,其主要概念是盡可能顧及到所有人、甚至是弱勢團體的意見,但它的缺點便是只要有少數人不同意,政策便難以推行。這起事件雖然跟這個名詞沒多大關係,但當事人企圖在道德上達到「少數否決」、「少數要脅多數」的目的,卻與這個民主模式的缺陷有神似之處。

在參見各個相關資訊之後,個人以為當事人似乎沒有像媒體所說的那般「可憐」,倒有點像是在一開始便抱持著奇貨可居的心態,企圖在談判中爭取到最大的利益。這種想法本來是沒有錯的,但現實的情勢未必會如其所願般發展,乃至於最後落得房屋被拆、無家可歸的下場。

管見以為這起事件的癥結不僅在於法規規定有多數暴力的傾向,建商與政府在程序的運作中也有不恰當的地方,才使得整起事件朝著令人反感的方向發展。但事件爆發後,輿論一面倒地撻伐政府,卻讓人覺得很不公平,如果當事人完全正確,或是在道德上值得肯定與同情,那麼,其他同意政府與建商的條件、並暫時遷居的其他居民,又情何以堪?他們的權益因為這一家人的自利而遭受損失,又有誰來重視?敢肯定的是,那些以「支援弱勢」為名罵郝龍斌市長、抗議都更,攻擊市府的人,絕對沒有想到這一點。

設置政府的目的,在於為被統治的人民尋求最大的公益,但人為的組織畢竟能力有限,所能完全實踐的,只能是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這是現實。然而在實現多數人的公益時,造成部分人民利益上的損失乃是在所難免,對此,身為人民,雖然要盡可能爭取最大的利益、並使自己的損失降到最輕,但也須體諒政府對部份人民造成的損害,畢竟要有所得,便不可能在過程中纖毫無損。

個人以為,因政府合法行為而導致損失者,屬於特別犧牲,可循規定爭取國家補償,一昧利用媒體造成輿論壓力,藉此要挾政府以滿足自己的私利,反而會留給後人不佳的道德示範。


我有詩人的心,詩人的眼,但是我沒有詩人的手,所以我寫不出詩。

筆記阿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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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照不宣
2012/03/31 12:47

話又說回來

位於邊角獨立透天地基的王家  有侵犯到老公寓共同住戶的"公共利益"麼 ?

此案所謂依法行政  明顯違背憲法付予人民的財產權  甚至  人民應免於恐懼的精神

(為何說免於恐懼 ?  大家心照不宣而已 )

說穿了  就是一大群人共構的利  去強姦王家  並共了王家的產

本人支持方正平與小肉球的論點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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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下方正平兄
2012/03/31 01:31

小肉球同意樓下方正平兄:

(1) 王家是獨立院戶,所謂 "多數決" 是建商樂揚建設所自行設定的一個前提, 所謂王家屬於這個樂揚自設的 "整體" 亦為樂揚的自設前提. 

(2)  憲法高於都更條例, 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3) 方正平兄的第三點也同意.

鮮師兄說應該責怪立委, 小肉球認為更應該責怪地方政府.  以文林苑案為例, 地方政府並未盡責審核建商的都更提案, 其建照之核發淪於橡皮圖章:

(1)  建商與住戶仍在協商, 北市府已核發建照.

(2)  文林苑還在進行都市更新流程,但預售屋已銷售一空,北市府絲毫不監督向它提出都更案的建商, 且從未去現場勘查.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J教授(kf0630) 於 2012-03-31 08:36 回覆:

兩位不同意見之內容,也未必屬於我所不同意,但無意討論,留給大家各自表述,特此說明

此一回應主要是要小肉球所謂的「憲法高於都更條例, 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憲法位階高於都更條例(法律),沒錯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也沒錯

小肉球所言,應該是想要說「都更條例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所以違憲」,如果不是想要表達這個意思,從字面上解釋,就變成沒啥意義了

但很多法律規定都會侵害人民的權利,但不代表就會違憲,因為權利還是可以限制,請自行參考憲法第23條。(很多人也都有此誤解,認為只要侵害憲法規定保障的權利,就是錯的)

否則刑法殺人罪的規定,不就是侵害人的殺人自由嗎?而自由權也是憲法所保障,若據此邏輯推論,不也違憲而殺人不該加以處罰?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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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
2012/03/30 13:58
  1. 多數決應以集合式住宅為限!王家是獨立院戶,他們不參與都更並不影響鄰居大樓的都更改建。
  2. 對人民財產保障應屬更高價值,所以應該要取得所有權人的書面意見。同意或不同意都應該要白紙黑字,都更不能以通知後無作為當做不反對的意思表示。(實務上,有些房地產因遺產而使所有權太細碎,未必能聯絡到全部所有權人,這才是該專章立法處理)
  3. 都更補償以一戶換一戶為原則,價金補償為例外。都更能讓容積率提高一倍,建商、住戶、釘子戶都能得利,沒理由用錢來壓人。當然啦,原本一樓店面變成公共空間,對一樓原所有權人不公平,這才用補償金方式處理。如果一定要鑑價補償,未來不動產實價登錄可作為依據,比起現在另外找人來鑑價更公平。

以上不同意見供參考。



陸比歐(沈兩津)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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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轅晶圓島,天樞鄰書豪。〉突顯台灣10字創意:
2012/03/30 12:17

你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制訂了奇怪的法律,
行政機關執行後,有人跑去罵行政機關,卻
不問問這些立法委員 在 搞什麼飛機。

都更,保障了 某些立委想保障 的人。


We are at war and we will win it.

野狐之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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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主
2012/03/30 09:32

網路上有人貼出這次事件,某次訴訟的判決文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2011/07/%E5%88%A4%E6%B1%BA%E6%9B%B8.pdf

我對法律不是很了解

很好奇的是,如果它們提出的理由如此強而有力,為何在法律上一路失敗?

J教授(kf0630) 於 2012-03-30 09:42 回覆:

概略看了一下,說沒通知這個理由,實在很難說服人


蘇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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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事件中‥‥
2012/03/30 08:11

這次的事件中‥‥

同意更新的住戶都是因為這批房子是四十餘年的舊屋,

管線老舊、牆壁斑駁,尤其是地震來時搖晃得很厲害,

而且建商所給的條件也和一般合建案一樣的不會少,

王家雖不是一開始就列入,

但在列入後據說也對詢價表示興趣,(也就是沒有表示過『不願意』)

問題就是出在建商太過『猴急』竟在尚未取得這兩戶同意書之前『就完賣預售屋』,

就被王家『捏住藍叭』予取予求(王家有人是淡江建築所畢業,不是資訊弱勢)

對所有的會議置之不理(會議通知和開庭通知住址一樣)

擺明了當釘子戶可以拿到最多的架勢,

等到開庭之後也用盡各種救濟嚕了三年,(由這點就知道他們不是弱勢)

不過也是敗在他們的『相應不理』才會被各級法院判定敗訴!

PS:我的建商朋友說王家的地是『六米巷內不連續建地』

價值不高,除非是整合完成才有媒體上說的一億兩千四百萬,

如果單是他們找建商,建商還要把中間的那一戶喬出來,

不然樓高會有限,還有地下室也會很難施工,

台北市內的新房子如果沒有地下室放車子誰還買?

行情是到分兩樓半,建商並沒有少算他們,

還有如果硬是不參加都更,新大樓施工時,

這兩間被『孤離』出來的連棟單獨屋(連棟公寓大樓大多有他們的互相支力點)

也撐不了多久,只要再來個四五級的地震,

就會像鄭進一唱的歪歌一樣,

只要那有小地震,獨獨你兜崩!

 


大老鷹姐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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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依法處理」,請各位看看當初這法從何而來??
2012/03/30 02:23
立法院公報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40871200%3B0281%3B0329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40871200%3B0281%3B0329


在這份會議記錄第318頁最後一段有提到,就是謝欽宗、趙永清兩位立法委員在當年都更條例裡加入「各地主管機關有幫建商拆屋的『義務』」


此修正動議的,跟一開始的草案中的差異,相信各位一眼就能看明白!!


真正的兇手,是那些立法委員!!

大老鷹姐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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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2012/03/30 02:15
反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