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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論文的抄襲爭議
2010/11/22 21:11:59瀏覽4721|回應27|推薦28

看到某位網友表示,從國外的學習經驗,

只要整句或整段文字相同就算是抄襲

即使有引述出處亦同

一定要改一下用自己的意思表示出來

不知道這樣子有沒有誤解該文的意思《蘇嘉全的論文算不算抄襲?

我是不太瞭解該位作者的領域

但是,在國內並不是每個學門都那麼「嚴謹」

或者是應該說也不是過頭的嚴謹

在法律的論文來說,引用他人的話語,

可能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所以不能夠亂改別人的話

雖然台灣引註不像是美國有很細膩的要求

但基本精神也是尊重他人的著作權

嚴謹一點可以用刮弧來代表某人所述的話,再加上引註

普通一點也加上引註即可,

或許是法律文章隨便一篇都上百個引註,一小段話就很多引註

甚至於一句話就一個引註,所以比較沒這個疑慮,也更應該要每一句每一字內容都要相同。因為法律用字遣詞,差一個字就差很多,引用大師的話,少了個字,可能意思相差甚遠。如果剛好口試前就是大師,還會被虧說你真的懂了我的話嗎?

筆者有時候改了別人的文字,且有引註來源,個人習慣就可能會寫成「參酌」,而不用「參照」,然後再加上自己的意見,這是一般法律論文引註的方式

(但是還有很多種情況,在此無法一一詳細介紹)

不過,還是有些論文會為了混篇幅而抄一大段,然後引個註

交代了事,就很容易引發抄襲的爭議

至於蘇嘉全所念是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管理學的論文(筆者另外有一個台北大學資訊管理的碩士)

不像是法律有地域性,所以兩者註解習慣不同。

這個商管領域是有國際性的標準,與法律的註解又差異很大,嚴謹度與法律論文差距甚大

但或許不應該稱之為嚴謹度,可能是這個學術領域的特性或習慣

所以除了在最後寫出所有引註的文章外

其他就是在引註的地方簡單地寫下是哪一篇文章即可,也不必在同頁處的引註詳細列出頁數、期刊的期卷等細部資料,

這和法律論文是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在這類型的商管碩士論文,會要求不能一大段相同,甚至於不能一句相同,也是有原因的

至於蘇嘉全的論文有沒有抄襲,因為只找到蘇嘉全的碩士論文,另外一篇研討會論文沒看過,也不敢亂臆測

就算有抄襲,也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不提告,在刑事上非屬犯罪行為

只剩下學術倫理的問題了(是否情形嚴重到中山大學必須給予一定的處分)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  》》

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 》》圖解刑事訴訟法 》》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刑事訴訟(第二版)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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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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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該是那個陳永森代筆的......
2010/11/23 04:08
比較兩篇論文後,可推測基本上確實是"抄襲",但邱毅如不向中山大學提出檢舉,必然被"搓掉",該校全當沒這事兒。

除此之外,我認為應該是那個陳永森代筆的......

以陳永森發表的所謂研討會論文來說,本身就是很"空"的東西,沒什麼真的實質內容,除非背後還有研究計畫報告書,才真有些東西。可如果那篇論文背後還有研究報告書的話,拿來與蘇嘉全的所謂論文(三年前我做地下水研究時就因搜尋而下載過,沒啥參考價值)比較的話,可能會更有趣。

國內研討會的論文掛名,甚至有掛委託單位承辦人的陋習(為出身學術界的承辦人充些"著作",若在職修學位者更妙),如果蘇嘉全真有那麼點"貢獻",研討會論文而已,又不是國際期刊,陳永森怎"捨得"不在那篇論文掛名?順道拍拍馬屁?!故而可推測蘇嘉全實在沒什麼"貢獻"。

整個看蘇嘉全與陳永森的部屬、裙帶關係,只能說陳永森這傢伙真會鑽營,而受託寫論文則太懶惰,以為是"自己"抄"自己",卻忘了 "自己"(ghost writer)已經不是"自己",遂成了蘇嘉全抄陳永森,有趣的緊!蘇嘉全可能認為自己有些倒楣吧!不過既然已是姪女婿,也沒法子嘍!

另外,陳菊、葉菊蘭也都在繁忙公餘修得碩士學位,葉菊蘭早先還想攻博士哪,據稱因接任高雄市長作罷,現在如何則不知。陳菊在919水災都躲著睡午覺的貨兒,論文必然是ghost writer的手筆,完全不用懷疑。

先求"權""位",再以之兌換"學位"作為裝飾,確實上算。
吾等數十年於茲,也不過溫飽而已,真啞然失笑爾!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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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的文章不可能是 quantitative research 吧,他那種公共管理的文章,應該是 qualitative 的,有使用數學或者統計工具嗎?
2010/11/23 01:46
你看不出來我在玩什麼花樣啊?

我說的是蘇嘉全論文不但是抄的,還很可能是找人幫牠抄(而且是很劣質的捉刀)。也就說牠可能根本沒讀過「自己的」論文。這時候你去問牠什麼東西,牠都不可能知道。

假如我是記者,也許我就去堵牠,然後問:「請問你第一章緒論為什麼要用美國學者約翰藍儂的多元選擇分析理論」,搞不好牠根本不知道我的問題是亂掰的,還會跟著亂掰下去。

如果我問你,你的論文為什麼要引用「德國學者威廉一世的超臨界流體在彈性碰撞下發生革蘭氏陰性停滯性通貨膨脹的希格斯波子量子力場螺旋形泊松分布」你一定知道我是亂掰的。

但是如果你只是花錢買論文,搞不好就會被我唬得一愣一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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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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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掛名位置回應
2010/11/23 00:57

其實在這邊每個領域都有些不同. 有些若是提供一個哪怕idea或是方法,就有可能在acknowledgement寫上該人,或是對該論文品質等有很大影響時,就可以列在作者欄.

我當時的寫法在於若蘇嘉全確實有一定的貢獻於陳永森的論文,沒有把蘇放在作者當中是不道德的.

就像我在論文發表時,哪怕學生已畢業很久,哪怕idea都是我的,我還是會把他或她的名字列在作者欄. 至於在第幾位,就客觀的評估他或她的貢獻.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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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010/11/23 00:57
如果是原文引用,那不僅不能改寫,還必須原文照抄才可,如果有不能照抄的情形,還必須要加以註明或解釋,才算恰當。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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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抄襲
2010/11/23 00:50

所謂抄襲,是將他人的文字照抄,不加引號,不加註明出處,使人誤以為是自己的寫作。這種抄襲是不道德的,不容於學術界的。

但是,誇張一點的說,即使你抄了一萬字,只要加上引號,註明出處,能夠明白的讓讀者知道這一萬字都不是你的,那就不算是抄襲。

只不過,抄了一萬字的論文,相信是不會過關的!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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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有不知者無罪的問題,統統是被假定明知故犯,只是情節輕重而已
2010/11/23 00:17
而且被抓包就是有罪。如果你有抗辯,也是你自己要負擔舉證責任。才沒什麼刑法上的假設無罪,不必自證有罪。被逮到就是學位還給學校,工作職位也可能不保。

以前 2185 還很驕傲說吳賊婆的學期報告跟論文都是牠捉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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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的文章不可能是quantitative research
2010/11/23 00:15

Dickey-Fuller test 是做 unit root test ,我正好是讀過 econometrics ,這是用在 time-series data 上的,也就是時間序列分析。我猜蘇嘉全的論文根本不可能採用時間序列分析這樣的方法。

蘇嘉全的文章不可能是 quantitative research 吧,他那種公共管理的文章,應該是 qualitative 的,有使用數學或者統計工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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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的世界first tier 的論文是幾個籮筐的
2010/11/23 00:03

我們在海外讀研究生的時候,讀的世界 first tier 的論文是幾個籮筐的,當然明白最基本的學術規範。

即使蘇嘉全自己不想成為 coauthor ,在論文的開篇的第一個注釋,就必須提到他的名字,開篇的第一注釋,必須把對這文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的名字羅列出來(我說的學術 publication ,學位論文有所不同)。這些人很複雜,包括作者到全世界有名大學做 seminar 時,與會學者提出的某些重要建議見解,對文章的作者很重要,他們的名字都要被提到。還有,就是審稿人 referee 的建議,有採納的也要提到。反正第一個注釋要提到很多世界各個角落的對這篇文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

我覺得沒有 innocent 的問題,我們做過研究生的知道,入學後,你收到第一批包括各種圖書館介紹等,裏面一定有一份關於學校對於學術的規範,所以,入學後,你就被認定已經知道這些規範了的,以後發生違規的事情,就沒有不知者無罪的問題,統統是被假定明知故犯,只是情節輕重而已。

這些規範不但對學位論文有效,對於你的 working paper ,對於你的 qualifying exam 等等,包括普通考試等,都是有效的。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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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論文」裡面用了 11 次「卡方檢定」,好像沒用其他檢定
2010/11/22 23:50
如果記者想害死人,就去問蘇嘉全「你的論文是用 t 檢定還是迪基-福勒檢定」算了。

老實說「迪基-福勒檢定」是什麼我也不懂。但是如果蘇嘉全連自己的「論文」用了什麼統計檢定都不知道,嘻嘻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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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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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蘇嘉全有貢獻,哪怕是一篇研討會論文,也該掛他的名字
2010/11/22 23:30
這裡有些比較細微的區分:

好比有個英文所的研究生要用統計學去比對莎士比亞跟另一個人的文章。如果他的研究方法幾乎都完成了,只是統計學差一點點不懂,而我告訴他這個東西要用什麼檢定(假設這是統計學的基本常識),我不該列為共同作者,但是可以列在感謝名單裡面。

如果研究生找到我的論文,裡面指出某某檢定是分析某某問題的最佳工具(假設這是統計學常識),因為這個知識並不是英文所的常識,我不該列為共同作者,但是應該列在參考書目甚至是 citation 裡面。如果英文教授問研究生為什麼你要用某某檢定,研究生可以說這是某統計學論文裡建議的。

如果研究生只做了文學的部份,請我負責分析他整理的文學資料,我要自己想辦法解決他給我的問題,我就是共同作者。而且不管有多少共同作者,全都該列出來。像是高能物理的論文動輒有幾百個作者。因為研究就是這麼大,人就是這麼多,少列一個都是學術犯罪。這時候作者的排序問題就很重要。必須是依照貢獻重要性排序,而不是學術官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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