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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29 12:49:46瀏覽3432|回應0|推薦25 | |
因為陳致中已經當選,所以這時候公佈一下相關判決,比較不會有爭議 有關陳致中與壹週刊間的民事爭議 源自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54號 在此強調本案仍可上訴,並非最終判決 以下針對判決重點整理部分重點如下: 不爭之事實: 壹週刊相關報導、被告相關人員的職位、原告(陳致中)是公眾人物,系爭車輛為原告平日之代步汽車,以及被告聲請人文首璽之監視錄影紀錄予以保全時,原告以此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同意該管理委員會提供。 法院見解: (因內容過多,只挑些特殊的內容貼出來,請自行查閱原始判決) 其中一通電話內容: B 門號:喂 手機序號部分 各手機於組裝完成後,均將被賦予一個全球唯一之一組號碼(即手機序號),該號碼自生產至交運都由製 造生產之廠商所記錄,直到手機經用戶購買後,透過 SIM 卡登入網路,才改由電信公司所記錄,而手機序號之用途主要是提供訊息給網路系統,讓系統知道目 前係何手機在收發訊號,主要目的在防止被竊之手機 登入網路及監視或防止手機使用者蓄意干擾網路,依手機製造廠商之設計,於手機輸入*#06# 後,即得查詢各手機之手機序號,此係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復有被告所提出之手機序號說明可證,堪以信實。 手機借給他人使用部分 ......參以手機係現代社會個人隨身必備用品,於台灣手機普及率甚高,一般成年人幾乎自己擁有手機,於通常情形下顯少借用他人手機使用,倘於特殊情形下(如忘記攜帶手 機、手機電池沒電、手機遺失等)需借用他人手機使 用,亦僅供緊急聯繫之用,使用次數必然不多,且於借用他人手機使用之際,亦無取出被借用人所有之SIM 卡,裝入借用人之SIM卡後,再予以使用之理...... ......本件A門號先後4 次使用B手機 通話,B門號先後24次使用A手機通話,兩手機交互使用SIM卡之情形頻繁,顯見,A 、B兩門號及A 、 B兩手機均由同一人使用,而原告對其使用A門號不爭執,既如前述,則A 、B兩門號及A 、B兩手機均係原告所使用,已堪認定。 基地台位置部分 基地台涵蓋位置約半徑500 公尺左右區域,通話者手 機會定時偵測各個基地台訊號強度,自動選擇品質最 佳之基地台,通話明細顯示通話者之基地台係代表通 話者開始發話或受話時由該基地台為通話者提供服務 ,如已離開A 基地台而進入B 基地台之接受範圍,使 用者之通話明細僅顯示A 基地台之位置乙節......即單一基地台之涵蓋範圍僅於約 直徑1 公里圓周範圍內,倘兩手機門號處於同一基地 台位置,顯示兩手機位置應於直線距離1 公里內乙節 ,應無疑義。 人文首璽錄影紀錄(證明妨礙) 復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仍避免當事人利用不正當手段 以取得有利之訴訟結果,並顧及當事人間之公平,而於89 年2 月9 日立法增設本條。查本院前於99年7 月30日經被 告己○○之聲請,裁定准予保全原告所居住之皇苑人文首 璽管理委員會99年7 月2 日23時起至同月3 日2 時止,原告所居住棟別之電梯、停車場出入口、大廈出入口之監視 器錄影紀錄...... 惟經本院於99年7 月30日前往執行保全程序時,該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薛文進表示:因前開錄影帶涉及全體住戶權益,在不傷及其他住戶權益情況下,希望由原告決定是否同意保全監視錄影帶等語,惟原告當場表示監視器資料畫面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同意管理會提供監視錄影帶等語,薛文進乃拒絕提供錄影帶乙節 ,有保全證據筆錄在卷可稽...... 本院審 酌原告於99年7 月2 日23時許至翌日2 時進出住處狀況之監視錄影畫面,足以判斷原告係99年7 月2 日23時前即已返還住處,或於遭指涉召妓完畢之同月3 日零時後,始返 回住處,攸關本院判斷原告是否於前開期日召妓之應證事項有重大影響,且本院前開保全證據裁定亦僅止於保全「 99年7 月2 日23時起至同月3 日2 時止,原告所居住棟別 之電梯、停車場出入口、大廈出入口之監視器錄影紀錄」,保全之時間及地點均已相當限縮,且該證據經提出於法院,僅兩造及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卷證資料,亦不甚影響其他住戶之隱私權,原告實無拒絕提出前開監視錄影記錄之正當理由,嗣本院於99年9 月3 日以雄院高民發99訴1154 字第39755 號函調前開錄影紀錄,因該錄影紀錄已自動覆蓋,而無法使用前開證據,用以判斷系爭報導之真實性,倘原告確實於遭指涉在99年7 月3 日零時許召妓完畢前,即已返回其住處,則提出上開所保全之證據,自得據以認定系爭報導顯屬錯誤,而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原告竟不願提出,非但與常情有違,則依前開民事訴訟282 條之1妨害證明之法理,亦得認系爭報導所稱原告於99年7 月3 日凌晨召妓完畢始返回住處之應證事實為真實。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 》》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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