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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2 12:49:52瀏覽2384|回應2|推薦22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貨櫃擋道 40戶出路被堵氣壞了」報導 一、案例事實 台北縣五股鄉民義路37巷底近40戶居民, 20多年前購地建鐵皮屋和廠房時, 地主說「屋前道路是私地,但大家都可以走」, 走了20多年也都相安無事。 過了好幾年,可能是地主欠別人錢,土地遭人拍賣 新地主就約定要其他居民付錢,但最後沒有談攏, 於是就將貨櫃屋及貨車放在路中間,擋住大家的去路 二、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釋字第400號解釋認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255號解釋、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及61年判字第435號判例)。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其要件如下: (一)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看起來是只有這條路可以出路 (二)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當初地主並沒有阻攔 (三)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二十幾年,應該算長久吧! 三、這些住戶該怎麼辦呢? 所以這些住戶應該可以主張公用地役權之存在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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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