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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出入境未申報應沒入,未違憲!
2010/02/13 17:09:48瀏覽1804|回應2|推薦21

張姓男子搭機出境時,被查獲攜帶日幣4,000萬元。因聲請人未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據實申報,當場發還免申報等值美金10,000元之日幣外,其餘未依規定申報之日幣現鈔3,880萬元,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沒入。

張姓男子經訴願、行政訴訟後,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

第672號解釋,大法官認為並未違憲,其理由如下:

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財政部92年3月21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075號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壹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同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11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上開關於申報與沒入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係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同條例第一條參照),兼有防制經濟犯罪之作用,其目的洵屬正當

但是,解釋理由中認為下列情況要儘速檢討修正:

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外幣申報之「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係授權主管機關共同就申報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訂定法規命令,其訂定並應遵循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惟上開財政部令,

(一)既未以辦法之名稱與法條形式,

(二)復未履行法規命令應遵循之預告程序,

(三)亦未會銜中央銀行發布,

(四)且其內容僅規定超過等值壹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之意旨,對於申報之程序、方式等事項則未規定,

與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之授權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57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等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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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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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韓起的兒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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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違憲、但不表示完全適法?
2010/02/14 00:00
"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上述有漏洞。
人民有『知』的權利、出境未能于明顯處公告、就是说法有漏失。

未違憲、但不表示完全適法?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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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違憲,不過這位先生幹嘛迷信憲法?
2010/02/13 19:21
其實,
政府就是強盜。
和強盜講什麼違憲我覺得很好笑。
他說不違憲就當然就不會違憲,因為憲法還不就是政府訂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