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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3 17:09:48瀏覽1804|回應2|推薦21 | |
張姓男子搭機出境時,被查獲攜帶日幣4,000萬元。因聲請人未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據實申報,當場發還免申報等值美金10,000元之日幣外,其餘未依規定申報之日幣現鈔3,880萬元,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沒入。 張姓男子經訴願、行政訴訟後,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 第672號解釋,大法官認為並未違憲,其理由如下: 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財政部92年3月21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075號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壹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同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11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上開關於申報與沒入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係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同條例第一條參照),兼有防制經濟犯罪之作用,其目的洵屬正當。 但是,解釋理由中認為下列情況要儘速檢討修正: 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外幣申報之「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係授權主管機關共同就申報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訂定法規命令,其訂定並應遵循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惟上開財政部令, (一)既未以辦法之名稱與法條形式, (二)復未履行法規命令應遵循之預告程序, (三)亦未會銜中央銀行發布, (四)且其內容僅規定超過等值壹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之意旨,對於申報之程序、方式等事項則未規定, 與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之授權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57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等規定不符 《博客來:圖解民法》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相關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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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