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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3 09:28:18瀏覽2934|回應7|推薦25 | |
很頭痛,內政部宣告傅崐萁假離婚, 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2項:「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這起事件害我思考了許久,內政部可以管到別人要不要離婚的家務事嗎? 傅崐萁好不容易搞到配偶同意離婚,這內政部怎麼壞人好事~~打錯了! 回歸正題,筆者查了一下, 實務上主張通謀假離婚,一般而言都是主張當初是因為特定理由(例如申辦某事項的條件不宜有婚姻關係、逃漏稅),或不滿前配偶另結新歡後(悔當初離婚)等理由,而訴請確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之訴,或者是認定債務人脫產等 雖然大家或許都認為傅崐萁不可能棄糟糠妻而去,根本就是假離婚 但主張別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是變態事實,必須由提出通謀者舉證 所以,內政部做出的行政罰,以後進入行政法院,還是會碰到舉證的問題, 有朋友說可不可以由內政部提(第三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8條規定, 提出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即便可以,也會面臨到舉證的問題 從內政部的角度來看,寧願以靜制動,等待傅崐萁提出行政訴訟再說。這種策略常見於保險公司理賠事宜,我就是不理賠,你(保戶)怎麼樣?告我啊!(我家的律師比你家多)嘿嘿!你不告我就賺到了‧‧‧ 因為內政部主張的假離婚事證,感覺上有些合理,但是很薄弱
第3點很難成立,因為離婚之後,本來就是要扶養子女 第4點很難成立,「一家人」未必代表是配偶關係,只是代表一種共同打拼團體的感覺。例如馬英九到原住民部落,高喊我們都是一家人,跑到客家部落,搭肩喊口號,我們都是一家人,並不代表與他們都有配偶的關係 回頭來看第1點,離婚歸離婚,難道用人不能唯才嗎?難道離婚之後就一定至死不相往來。傅崐萁這種情操實在不多見,應該給予正面肯定~~(啪啪啪→掌摑的聲音) 第2點更是讓人敬佩啊!離婚之後,擔憂對方沒地方住,先安排到自己老媽家暫住,這種「雖離不棄」的作法,值得世人效法啊!~~ 本文的結論:很簡單,屁股想都知道是假離婚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圖解民法,歡迎七折預購,jackiechien@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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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