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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的假離婚
2009/12/23 09:28:18瀏覽2934|回應7|推薦25

引用文章傅崐萁任命前妻為副縣長 內政部認定違法

很頭痛,內政部宣告傅崐萁假離婚,

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2項:「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這起事件害我思考了許久,內政部可以管到別人要不要離婚的家務事嗎?

傅崐萁好不容易搞到配偶同意離婚,這內政部怎麼壞人好事~~打錯了!

回歸正題,筆者查了一下,

實務上主張通謀假離婚,一般而言都是主張當初是因為特定理由(例如申辦某事項的條件不宜有婚姻關係、逃漏稅),或不滿前配偶另結新歡後(悔當初離婚)等理由,而訴請確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之訴,或者是認定債務人脫產等

雖然大家或許都認為傅崐萁不可能棄糟糠妻而去,根本就是假離婚

但主張別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是變態事實,必須由提出通謀者舉證

所以,內政部做出的行政罰,以後進入行政法院,還是會碰到舉證的問題,

有朋友說可不可以由內政部提(第三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8條規定,

提出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即便可以,也會面臨到舉證的問題

從內政部的角度來看,寧願以靜制動,等待傅崐萁提出行政訴訟再說。這種策略常見於保險公司理賠事宜,我就是不理賠,你(保戶)怎麼樣?告我啊!(我家的律師比你家多)嘿嘿!你不告我就賺到了‧‧‧

因為內政部主張的假離婚事證,感覺上有些合理,但是很薄弱

  1. 98年12月18日辦理離婚,旋於21日任命其前妻為副縣長
  2. 98年12月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縣長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之假象
  3. 然而傅縣長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
  4. 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

第3點很難成立,因為離婚之後,本來就是要扶養子女

第4點很難成立,「一家人」未必代表是配偶關係,只是代表一種共同打拼團體的感覺。例如馬英九到原住民部落,高喊我們都是一家人,跑到客家部落,搭肩喊口號,我們都是一家人,並不代表與他們都有配偶的關係

回頭來看第1點,離婚歸離婚,難道用人不能唯才嗎?難道離婚之後就一定至死不相往來。傅崐萁這種情操實在不多見,應該給予正面肯定~~(啪啪啪→掌摑的聲音)

第2點更是讓人敬佩啊!離婚之後,擔憂對方沒地方住,先安排到自己老媽家暫住,這種「雖離不棄」的作法,值得世人效法啊!~~

本文的結論:很簡單,屁股想都知道是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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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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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3614443
 引用者清單(4)  
2009/12/23 23:38 【歐巴桑的故鄉台灣部落格】 這沒什麼大不了!
2009/12/23 16:13 【邁向國家米蟲之路。】 關於假離婚的效力XD
2009/12/23 14:57 【邁向國家米蟲之路。】 傅縣長的假離婚XD
2009/12/23 14:55 【邁向國家米蟲之路。】 傅縣長的假離婚XD

 回應文章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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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知道是假離婚?
2009/12/24 20:12
說不定他們兩人都各自在最愉快的心情下,過著「換人做做看」的聖誕節。

終於不犯法了。。。。。。。。。。

哈哈哈。。。。。

超級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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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妻子鄺麗貞,李乙廷妻子陳鑾英都是馬小生提名,他們都可以為什麼傅崐萁就不可以?
2009/12/24 17:18

今天這場紛紛擾擾

始作俑者

就是政壇上那個率先說出:罪不及妻孥

號稱最高道德標準的奶油小生啦!


DrComp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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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
2009/12/24 10:07

當時就覺得很不妥。

雖然我不是學法的。

離婚後藕斷絲連的很多,要是單方反悔的都去找內政部,就麻煩了。


Odyssey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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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多少公尺,算是真離婚?
2009/12/23 23:57

只聽過假結婚,還是第一次聽到假離婚,而且還是政府判定的假離婚。

純就法治的觀點說,他們要離婚,只要他們提出離婚,政府憑什麼說他們的離婚是假的。這下好,離了婚,人搬到隔壁住,如果搬遠一點,是不是就離得比較真了? 距離多遠算是真離婚? 離婚夫婦居住地距離和離婚真實性的關係要怎麼界定?  在離婚真實性曲線圖上看,如果 X 軸是兩造居住地距離,以百公尺為單位,向右伸展; Y 軸是離婚真實性。 這曲線前幾百公尺的斜率一定很大,然後逐漸趨平。 只是不知搬多少公尺後,算是真離婚?

看人家是不是真結婚,可以看他(她)是不是做了那個。查人家是不是真離婚也不好弄。如果男方半夜到女方家中談子女的事談幾個小時,更有甚者,如果像法界前輩和女同事因為尿急在賓館如廁一小時的前例,這離婚一方因為尿急,到另方家中待了一個半小時,算不算假離婚?

有人問縣長,這下離婚變成假的,要不要再結婚? 我看最好不要再結婚。 弄不好離婚又變成真的,不知再結婚算不算犯了重婚罪?

依我看,離婚很難說是假的,任命副縣長倒可以判成是不成立的。因為關係太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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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國民黨的專制暴行、真是磬竹難書
2009/12/23 20:39

萬惡的國民黨專制鴉霸政權

竟然連他們自己的人馬,打壓起來也絕不有一點善心。

以後是不是每個人離婚都要經過內政部長的審查?

他不喜歡,就可以說你是假離婚?

甚至,小孩出生也要經過國民黨審查,

不通過就是假出生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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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23 16:53
阿扁的建國基金,傅崐萁的離婚,真是本世紀的經典大騙局.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23 17:52 回覆:

第一次看到以國家之力,逼著離婚的人又結婚了

好不容易爬上了懸崖,居然又被逼跳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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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火
2009/12/23 10:33

傅縣長把名下財產全部都給他老婆,我會相信他的誠意,而且以後大概會更愛他老婆,不然可就什麼都沒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23 11:16 回覆:
給民眾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