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開車的時候,被拍照罰了一張罰單,
看這張照片好像是該罰,
到底該不該罰?你想到了嗎?
告訴各位,這輛就是小V,筆者的車,現在你認為該不該罰?
(懷中藏有利刃)
且讓筆者娓娓道來‧‧‧
印象中當時跨越雙白線,是因為有輛車突然卡進我的車道,
然後那輛車又久久不開走(請注意照片中前車的前輪方向),
只好在攝影機的拍攝下,無奈地往前走。
由於板橋市的文化路上早已有攝影的公告,
真的實在是沒辦法,所以自認為不是故意違規,應該不要罰我吧!
雖然只有六百元,還是再次提起雙手打鍵盤,寫了一份申訴書。
但是從四月到現在都沒有回應,到底是罰還是不罰,
正所謂伸頭一刀,縮頭也是一刀
敬愛的馬政府團隊~~底下的交通執法人員,
如果不罰,也通知一下,好讓筆者銷案‧‧‧
茲將當初申訴的內容貼出來,僅供大家參考:
陳述內容補充摘要:
- 申訴人駕駛車號XXXX-PC之自小客車,行經文化路及文聖街口(往華江橋方向),以正常速限內行駛內側車道。惟遇因不明原因自右方車道猛然插進內側車道,以左斜前方四十五度角之方式斜停在申訴人車輛之前方,且前方車輛之前輪方向為右上左下,且車輛停擺位置位於車道中間偏右,顯非意欲左轉。(如前述圖片所示)申訴人停等後方,深感有異,疑似酒醉駕車或車輛拋錨之情,亦又可能係故意插入,讓後方車輛不及閃避之假車禍事件,為維護自身安危、避免難以預期之危害,及保障自身合法使用道路之權利,若要求申訴人持續停等後方,實無期待可能性。(有關期待可能性之概念,請參見圖解刑法第116頁)
- 申訴人原為遵守交通號誌及依方向正常行駛之駕駛人,如前所述,因前方車輛之橫阻,況依附件照片所示,若非跨越雙白線,直行方向之線道,亦無足夠之寬度可供通行,唯有以跨越雙白線之方式,始能繞過前方違規停駛之車輛,方能正常地使用憲法賦予人民合理道路使用之基本權利。故對於申訴人為遵守不得跨越雙白線之法禁制規範之行為,實不具備期待可能性。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所謂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規定,其「任意」之要件,係指無正當原因而隨意為之,亦即行為人必具有故意違反之主觀意思始該當之。(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49號裁定)綜觀上情,申訴人實屬不得已之跨越雙白線之行為,跨越行為具有正當原因,而非恣意而為,不該當前開條款之「任意」要件,既不該當,自以不罰為宜,尚請承辦人員斟酌。
- 按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段,該路段架設數位錄影監視系統,均已公告多時,申訴人居住板橋十餘年,自當不可能恣意在該路段違反交通規則,惟此次跨越雙白線實屬不得已之行為,雖罰單僅新台幣六百元整,申訴人認應非屬可罰之範疇,尚祈貴所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