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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到底要不要罰我錢?
2009/09/09 07:39:35瀏覽2983|回應24|推薦30

之前開車的時候,被拍照罰了一張罰單,

看這張照片好像是該罰,

到底該不該罰?你想到了嗎?

告訴各位,這輛就是小V,筆者的車,現在你認為該不該罰?

(懷中藏有利刃)

且讓筆者娓娓道來‧‧‧

印象中當時跨越雙白線,是因為有輛車突然卡進我的車道,

然後那輛車又久久不開走(請注意照片中前車的前輪方向),

只好在攝影機的拍攝下,無奈地往前走。

由於板橋市的文化路上早已有攝影的公告,

真的實在是沒辦法,所以自認為不是故意違規,應該不要罰我吧!

雖然只有六百元,還是再次提起雙手打鍵盤,寫了一份申訴書。

但是從四月到現在都沒有回應,到底是罰還是不罰,

正所謂伸頭一刀,縮頭也是一刀

敬愛的馬政府團隊~~底下的交通執法人員,

如果不罰,也通知一下,好讓筆者銷案‧‧‧

茲將當初申訴的內容貼出來,僅供大家參考:

陳述內容補充摘要:

  1. 申訴人駕駛車號XXXX-PC之自小客車,行經文化路及文聖街口(往華江橋方向),以正常速限內行駛內側車道。惟遇因不明原因自右方車道猛然插進內側車道,以左斜前方四十五度角之方式斜停在申訴人車輛之前方,且前方車輛之前輪方向為右上左下且車輛停擺位置位於車道中間偏右,顯非意欲左轉。(如前述圖片所示)申訴人停等後方,深感有異,疑似酒醉駕車或車輛拋錨之情,亦又可能係故意插入,讓後方車輛不及閃避之假車禍事件,為維護自身安危、避免難以預期之危害,及保障自身合法使用道路之權利,若要求申訴人持續停等後方,實無期待可能性。(有關期待可能性之概念,請參見圖解刑法第116頁)
  2. 申訴人原為遵守交通號誌及依方向正常行駛之駕駛人,如前所述,因前方車輛之橫阻,況依附件照片所示,若非跨越雙白線,直行方向之線道,亦無足夠之寬度可供通行,唯有以跨越雙白線之方式,始能繞過前方違規停駛之車輛,方能正常地使用憲法賦予人民合理道路使用之基本權利。故對於申訴人為遵守不得跨越雙白線之法禁制規範之行為,實不具備期待可能性。
  3.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所謂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規定,其「任意」之要件,係指無正當原因而隨意為之,亦即行為人必具有故意違反之主觀意思始該當之。(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49號裁定)綜觀上情,申訴人實屬不得已之跨越雙白線之行為,跨越行為具有正當原因,而非恣意而為,不該當前開條款之「任意」要件,既不該當,自以不罰為宜,尚請承辦人員斟酌。
  4. 按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段,該路段架設數位錄影監視系統,均已公告多時,申訴人居住板橋十餘年,自當不可能恣意在該路段違反交通規則,惟此次跨越雙白線實屬不得已之行為,雖罰單僅新台幣六百元整,申訴人認應非屬可罰之範疇,尚祈貴所明查。


圖解刑法《博客來》

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

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捍衛權利大作戰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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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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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了吧!
2009/09/09 16:54

馬政府現在很忙,沒空理你。

基於要鞏固領導中心,擁護馬政府,你還認了吧,自已去繳。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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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車因超越路邊違停而和對向車擦撞誰要負責?
2009/09/09 16:42

一部車因超越路邊違停而和對向車擦撞誰要負責?

就是你!

因為你跨越了雙黃線!

你就停在那邊等這部路邊違停開走才是對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25 回覆:
有點兒看不太懂

快樂茶人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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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法律問題
2009/09/09 12:29

 這是單純的交通法規問題, 請問與中央政府何關?

那輛斜停小巴應收罰單, 至於你閣下當時打右車燈離開只是暫時應急做法.

如就近有警察應該對那小巴開罰單. 舒解交通堵塞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26 回覆:

對啊!

所以有些帳不能賴在馬英九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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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網友的留言,鮮師你要小心哦!
2009/09/09 12:18

最近馬政府的支持者火氣粉大! 鮮師您要小心了!

這件事也不用擔心  保證不會受罰!  否則我幫你上接頭抗議!  馬英九粉孬滴!  只要嚇他一下  就不用罰了!哈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27 回覆:

真的火氣這麼大喔!

好吧!馬政府萬歲萬歲萬萬歲


啥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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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敦倫
2009/09/09 11:57
果然是 JC 的法律色情論壇。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28 回覆:

諧音的活動又來了

不過建議使用情色論壇,比較專業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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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夠了
2009/09/09 11:56
這種事都能無限上綱到馬政府的頭上,您乾脆請聯合國人權組織來調查算了

MayMays美食廚王爭霸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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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的~
2009/09/09 11:20

$大爺

                 擊鼓民寃馬大人$民喊冤-

                           罰單僅新台幣六百元-交通規則

                       但有苦難言-附上申狀書、圖解刑法尚祈貴所明查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29 回覆:
六百元,也是血汗錢啊

yhchin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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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洽周錫瑋
2009/09/09 11:19
馬英九那管的到 文化路文聖街口的雙白線(喔...原來那輛車就是你)

網友們把新內閣叫做九無能,此言差矣;以下是偶朋友意見,真的不是偶!!

三位是英九
            吳
            朱立
剛好是馬敦倫
不要打偶…下台一鞠躬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30 回覆:
喔!剛剛先看上面的,現在才知道為什麼叫做馬敦倫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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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馬政府什麼事?
2009/09/09 10:53

茲說明如下:

1. 請舉證證明前一部車為故意停在路上.

2. 若發生此一情事, 應報警處理.

3. 若無正當理由, 超越雙白線應視為違規行為.

4. 管你是馬英十政府還是陳火扁政府當家, 趕快拿錢來啦.

5. 不然去找消單縣議員或消單立委.

以上.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32 回覆:

第一,文中業已舉出照片之客觀事實,依據經驗法則來推論其係非正常停在馬路上

第二,報警處理,這樣子蠻累人的

第三,正當理由如申訴書

第四,好吧!我會考慮捐錢的

第五,那可能會害他們犯了貪瀆罪


怡克納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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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你的,這樣也可以賣書
2009/09/09 10:27
真有你的,這樣也可以賣書,簡直是置入行銷:有關期待可能性之概念,請參見圖解刑法第116頁!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23 回覆:

那個申訴書是圖解刑法之前寫的

想不到一轉眼已經大約六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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