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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了,合法停車還有責任
2008/08/07 08:07:39瀏覽2605|回應8|推薦24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太扯,暗處合法停車,挨撞竟有責」報導

一、案例事實

黃姓男子白天將貨車停在路邊停車格中,該路段捷運施工導致路燈不亮,隔天凌晨酒駕機車騎士孫姓男子撞上身亡,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車鑑會)認為,黃姓男子於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檢方因此將黃姓男子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二、法令分析

為何會認為是肇事次因?難道以後大家停車,即使是合法停車格,也要看有沒有燈光,或是閃警示燈一個晚上(閃到沒電),還是一下車就要把故障標誌拿出來,找個地方擺?

據報導是引用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3款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本條規定應該是非停車格停車之情況,例如未畫線之區域,如果剛好又沒有路燈,就必須要適當之警示,以避免過往車輛行經時發生危險。

如果是政府機關劃設之停車格,應該適用第14款規定:「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三、JC鮮師的看法

法律適用是透過解釋的,如果解釋不當,就會發現這種下巴掉下來的鑑定結果。

黃姓男子對於鑑定結果不符者,可以向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

如果覆議結果還是一樣,那以後大家開車都請準備大型電池,只要一停車就開始閃燈,最好打扮成花車一樣,閃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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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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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隨便說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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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奇怪的判決
2008/08/08 08:48
我的觀點:不是有高層施壓就是特權施壓!
J教授(kf0630) 於 2008-08-08 09:51 回覆:
這個喔!可以接受公評

星際訪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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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ㄝ
2008/08/07 15:19
如果這樣的判決成立的話...那黃姓男子不只犯了全天下男人會犯的錯...也是絕大多數開車族會犯的錯......
J教授(kf0630) 於 2008-08-07 15:52 回覆:

女人也會犯的錯

請不要再以此為理由了


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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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另外一件事
2008/08/07 13:13

台北縣平溪鄉十分瀑布遭民間業者圍地封路收費,縣政府決定採取釜底抽薪的辦法,把瀑布一帶約兩公頃遊憩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透過徵收或容積移轉取得土地,規畫為縣級風景區「十分瀑布公園」,闢兩條便道,讓民眾免費前往賞瀑。

上述是聯合報8月4日的新聞節錄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蕫詩韻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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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啦
2008/08/07 12:25

要請7-11在旁開個店面把燈都點亮...XD

真是一群訴匠(等同法匠,食古不化,莫名其妙)

J教授(kf0630) 於 2008-08-07 12:39 回覆:
全國停車都要特別小心,只要旁邊沒有路燈,就必須要開警示燈,搞個花車好了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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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08/08/07 10:53

看來,車鑑會的報告是傾向認為,黃姓男子有「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的問題,而檢方也同意這樣的論述。

不知錢老哥你的看法如何呢?


J教授(kf0630) 於 2008-08-07 11:40 回覆:

所以

應注意:大家停好車之後,先看有沒有路燈

能注意:大家有沒有能力在車上裝置明顯的反光標識,或霓虹燈

不注意:你幹麻不裝?

→過失致死


喝茶去了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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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是不合法的停車場
2008/08/07 10:47
雖汽車停在格內也繳了停車費,但它仍是不合法的停車,只要發生車禍車主仍有責任。
J教授(kf0630) 於 2008-08-07 11:38 回覆:

所以這是不同法令的解釋了

我覺得這樣子的解釋就蠻奇怪的


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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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可以劃大一點嗎?
2008/08/07 09:45

有一回,我路邊停車(公有路邊停車格)然後接到派出所警員的電話,說有個騎士撞到我的車送醫急救....

奇怪?我的車停的好好的,一整排車子停在那,竟然有人騎車撞我的車?

趕緊去看了一下,天啊,車屁股被撞凹一塊,反光板也裂了,警員說一個女生撞到我的車,血流如注送醫急救。

怎會這樣?原來是騎士為了閃躲來車,不小心就撞到我的車(真是衰),然後那台車就不見了。

然後警員說,因為我的車「剛好」停在停車格的線上,所以我有可能吃上過失傷害....什麼跟什麼啊?

那我的車被撞找誰賠啊?警員說,去急診室找那位騎士賠啊...

本人強烈建議地方政府,既然收停車費,可不可以把停車格劃長一點,劃寬一點,然後,發明一種停車格晚上或發光發亮的,免得被告過失傷害啊?

我相信有一種副作用,以後沒人趕在停車格上搞「車震」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8-07 10:08 回覆:

「剛好」停在停車格的線上?

這種東西都很違反人民的基本法意識。

車震觸犯過失傷害罪


美美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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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到最頂點
2008/08/07 09:18

閃光燈還不夠,我要加裝七彩霓虹燈...

早上看ㄌ這則新聞下巴真ㄉ掉下來好幾次

晚上要去國術館請師傅好好ㄑㄧㄠˊ一下了

這....真ㄉ太扯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8-07 10:06 回覆:

我幫你打回去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