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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逃逸輕判,家屬不服
2008/03/29 23:25:35瀏覽1632|回應2|推薦34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撞死人逃逸輕判,家屬不服」報導

一、案例事實

蘇澳鎮民陳晉晟在駕照被吊扣期間,開車撞倒共乘機車的兩名學生,造成1死1重傷後逃逸。直到肇事後第5天才被羅東警方逮捕,無法得知肇事當時有無酒駕。

地檢署當初依肇事逃逸、無照駕駛和酒後駕車三部分求刑六年。宜蘭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等罪判處1年10月徒刑,家屬不滿判刑過輕。

二、法令分析

其中無照駕駛應該是行政責任...不太了解記者是不是寫錯了,還是筆者搞錯了,能否有其他朋友幫忙指正一下...

所以,陳某有成立過失致死,規定如下:

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陳某成立酒醉駕車,規定如下: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陳某還成立肇事逃逸,規定如下: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肇事逃逸的罪最高五年,所以是主要的處罰,其餘兩種犯罪各只有1、2年。據報導,檢察官就此肇事逃逸部份,求刑5年,已經是到頂了,法官判個1年,太輕還是太重呢?

這要看肇事者的情況,列舉如下:

  • 本案肇事者駕照被吊扣,所以是無照駕駛,罪加一等;
  • 肇事逃逸,五天後被警方逮捕,似乎並非主動到案
  • 未與被害家屬和解:這個部份還要看是否肇事者有誠意和解,如果有誠意,但是因為雙方金額差距過大,還情有可原;但是若肇事者根本無意和解,則應加以重判

三、建議

被害家屬應該適時地進行財產假扣押,以避免肇事者被判刑後,更欠缺賠償的動機而惡意脫產。

上訴二審之際,持續進行和解,若能達成和解,肇事者也可以適度地減刑,也可以降低被害家屬的傷害。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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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73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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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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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31 14:55

在我的認知裡面,刑法好像也沒有關於無照駕駛的罰則耶...

所以我覺得應該是記者搞錯的可能性比較大...

但我總覺得,你那段話似乎是一種「婉曲」的修辭,應該學習一下...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01 23:32 回覆:
沒辦法,有時候自己也常搞錯

蕃茄余小薰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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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制度真的問題
2008/03/30 21:49

依這樣看直接把人撞死罪還比較輕!

難怪台灣卡車撞到人,都一定要把人撞到死才罷手!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31 00:17 回覆:

逃逸的罪比較重,藉此抑制駕車逃逸的情況,也希望肇事者能夠留下來處理善後,降低死亡的發生率。

如果是把人撞死的話,刑責確實是不重,但是若把人撞傷後,為擔心高額的損害賠償,再將人撞死,則觸犯了殺人罪,那最重可是會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