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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9 23:25:35瀏覽1633|回應2|推薦34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撞死人逃逸輕判,家屬不服」報導 一、案例事實 蘇澳鎮民陳晉晟在駕照被吊扣期間,開車撞倒共乘機車的兩名學生,造成1死1重傷後逃逸。直到肇事後第5天才被羅東警方逮捕,無法得知肇事當時有無酒駕。 地檢署當初依肇事逃逸、無照駕駛和酒後駕車三部分求刑六年。宜蘭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等罪判處1年10月徒刑,家屬不滿判刑過輕。 二、法令分析 其中無照駕駛應該是行政責任...不太了解記者是不是寫錯了,還是筆者搞錯了,能否有其他朋友幫忙指正一下... 所以,陳某有成立過失致死,規定如下: 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陳某成立酒醉駕車,規定如下: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陳某還成立肇事逃逸,規定如下: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肇事逃逸的罪最高五年,所以是主要的處罰,其餘兩種犯罪各只有1、2年。據報導,檢察官就此肇事逃逸部份,求刑5年,已經是到頂了,法官判個1年,太輕還是太重呢? 這要看肇事者的情況,列舉如下:
三、建議 被害家屬應該適時地進行財產假扣押,以避免肇事者被判刑後,更欠缺賠償的動機而惡意脫產。 上訴二審之際,持續進行和解,若能達成和解,肇事者也可以適度地減刑,也可以降低被害家屬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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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