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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1 17:37:01瀏覽2858|回應1|推薦23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3度離婚撈11億 她這次又要離」報導 一、案例事實 英國前模特兒蘇珊‧桑斯特,已三度離婚,因離婚而累積一千八百萬英鎊(約台幣十一億六千萬元)身價。目前正尋求四度離婚,第四任丈夫克洛斯里擁有四千五百萬英鎊(約台幣廿九億元)。 桑斯特能再次分到丈夫的財產嗎?克洛斯里不是傻子,兩人簽了婚前協議,同意一拍兩散時,各帶著原有的財產分手。 那為什麼桑斯特要違反婚前協議,還是硬要分財產呢? 據報導,在英國,婚前協議不具法律效力。桑斯特說,因為克洛斯里並未將財力據實相告,她不知道他在摩納哥與歐洲小國安道爾有海外帳戶,且可能多達六千萬英鎊(約台幣卅八億八千萬元)的存款,因此婚前協議無效。 二、事件分析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起事件有點兒像是我國的「判決離婚」, 我國夫妻訴訟法院判決離婚時,也可以主張財產之分配(民法第1058條), 即便是常見的女性在家擔任「家管」的工作,但是在法律上,「家管」對於家庭的貢獻,與男方在外面工作的評價相當,並不會因為沒有實際收入,而分到比較少的錢。 一般人都不會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通常適用民法之「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 其重點在於「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簡單舉個例子,離婚後之婚後財產,男方有1000萬,女方有200萬,相差800萬,女方可以請求男方給付400萬元。最後將產生,男女二方各600萬元的結果。 所以,找個有錢的老公嫁,也是有機會的。 (二)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在國內比較少見,基本上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都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例如約定子女姓氏、妻要不要冠夫姓、每月生活費等,至於一週做愛幾次,應採用何種姿勢,這些就恐怕不生效力了。 所謂不生效力,是指到法院主張時,訴請對方履行,法官應該不會允準。但是,如果兩小無猜,自己喜歡履行,那是當事人間高興了。但是如果觸犯一些非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執法機關還是可以主動偵查。 三、筆者看法 性,應該是自主的;婚姻,不應該是枷鎖。 只是,時代的演變,婚姻關係有時候建構在金錢交換上,不知道這是時代的正確進步,還是時代的錯誤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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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