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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度撞死人 無罪改判有罪
2007/11/28 18:35:44瀏覽1365|回應1|推薦24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第三度撞死人 無罪改判有罪」報導

一、案例事實

彭姓貨車司機曾在80年間,因開車衝向對面車道,撞死一人,隔年被法院判刑7月、緩刑4年確定;81年4月又在路上,擦撞小客車後往左閃,造成另一人死亡,被法院判刑十個月。

事隔6年之後,87年10月22日上午8時許,彭姓男子開車沿台北縣新莊市新樹路,樹林市往新莊市方向行駛時,又疏未注意撞倒一名機車騎士,造成騎士被大貨車碾壓,送醫後因敗血性休克、心肺衰竭等不治死亡。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研判是機車騎士先倒地、才被大貨車右後輪壓碾。

被告彭姓司機辯稱:死者當初打算超車、才不慎撞上貨車,他一發現撞到人就停車並報案叫救護車。

法院判決:

  • 一審到高院更二審,無罪
  • 更三審
    • 彭姓男子過去肇事的行車習慣看起來,會出現闖向對面車道、或是與他車擦撞後車輛轉向的情況;
    • 在比對事故現場圖,貨車的左前輪與左後輪,距離路上的雙黃線有不一樣的距離,研判是彭姓男子未能保持安全距離,撞倒機車騎士後,車頭才往左閃,認定他對機車騎士的死亡有責任。
    • 彭姓司機過去已造成兩條人命死亡,6年來,仍未能引以為鑑,以案發當時情況。
    • 彭姓司機的貨車仍可再往左邊靠一點,留給右邊騎士多一點空間,如果當時他能保持安全距離,就不會再枉送一條人命。

民事賠償:彭姓男子原本曾表達願與死者家屬和解賠償,但法院判決無罪後,就不再和死者家屬討論賠償金。

二、法令分析

彭姓男子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問題點就在於有沒有「過失」。

刑法過失的種類有二,規定如下: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比較常用者為九個字,「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高院更三審認為有罪,應該是指彭姓男子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應該注意安全距離,也能夠注意安全距離,卻沒有注意。

三、筆者看法

(一)鑑定結果並不會決定影響判決,法官還是有自己的心證判斷。

(二)常撞死人者,法院通常比較沒有好的印象。

(三)不斷上訴,有機會遇到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只是時間成本、訴訟虐待恐怕是非常漫長的。

(四)和解談不成,通常是不斷打官司的主要原因,法官也通常無法做出輕判的決定。

(五)保險是保障自己,也保障別人。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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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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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終究罪行難逃
2007/11/28 20:55
真是"老天有眼",善有善報,惡有........
J教授(kf0630) 於 2007-11-28 23:50 回覆:
車禍殺人成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