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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00:22:42瀏覽1857|回應1|推薦24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承認伸鹹豬手 栽在生理反應」報導 一、案例事實 謝姓廚師涉嫌對多名夜歸女子伸鹹豬手襲胸,他坦承犯行,還自爆當時出現「生理反應」而整理褲子。但自恃法院先前曾經有「襲胸十秒不足引起性慾」的無罪判例,自認無罪。 警方研判他的行為已引起性慾,仍依強制猥褻罪嫌函送法辦。 二、法令分析 這一起案件,筆者常在上課的時候講解,並不是要學生引以為戒,因為學生都很乖,不會幹這種事情。主要是虧一下這個色狼,不懂法律,看了新聞的表相就以為無罪。 先來介紹一下法條...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法的規定是要使對方不能抗拒,突襲摸胸,對方是可以抗拒的。 為此,1999年,修法改為違反個人意願,摸胸,當然違反個人意願。 還有一個要件很重要,猥褻。 什麼是猥褻? 大法官會議617號解釋,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親吻、摸肋骨,都曾經被客觀認為不會刺激或滿足性慾。 但是本案很特別,嫌犯自稱有「生理反應」,被告的主觀與客觀都已經有性慾了,法官還可以說是猥褻嗎? 話說回來,正因為猥褻的要件較難成立,性騷擾防治法於焉制定,可作為防止不當行為的第二道防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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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