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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1 11:41:20瀏覽2072|回應3|推薦21 | |
資料來源: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 一、案例事實 甲男為達到與乙女結婚的目的,竟然謊稱自己精於股票操作,每月薪資收入高達10萬元,且家境富裕、有相當之積蓄,婚後將購買新房、換進口汽車,讓原告婚後可辭掉工作及財物歸原告管理。甲男為取得女方家屬支持,還假裝替乙女母親操作股票獲利,並匯款35萬餘元,以取得乙女信賴;此外,還出示300萬元銀行儲蓄之存款存摺影本,致使乙女陷於錯誤,遂同意成婚。 婚後不久,乙女才發現甲男欠債累累,欠債220萬元,根本就是卡奴,300萬元根本是向地下錢莊所借,讓原告看的。並承認股票操作獲利的35萬餘元,也是假的,還要求乙女母親返還。 二、法律分析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第997 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因被詐欺而結婚者,係指凡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為達與他方結婚之目的,隱瞞其身體、健康或品德上某種缺陷,或身分、地位上某種條件之不備,以詐術使他方誤信自己無此缺陷或有此條件而與之結婚者而言。是所謂因被詐欺而結婚,仍須詐欺行為人之詐欺與被詐欺人之陷於錯誤,以及雙方之結婚,三者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始足成立。」,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2 號民事裁判要旨資參照。 因此,法院認為以不實之經濟條件欺瞞他方,而達成與他方結婚之目的,構成受詐術而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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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