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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0 16:42:24瀏覽5939|回應1|推薦20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假結婚夫不離 妻自首要自由」報導 一、案例事實: 為了讓鄰居的大陸籍哥哥可以順理成章地來台工作,台東市張姓婦人同意辦理假結婚,約定三年後雙方離婚。 沒想到,事隔三年後,這位大陸人士可能是因為工作穩定,所以拒絕離婚。張姓婦人只好自首,而被依照偽造文書罪名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二、法律討論:假結婚算不算結婚? (一)民法修法的影響 結婚也算是契約的一種型態,雙方對於成立結婚契約,也必須要有真正結婚的意思表示,如果並無結婚之意思表示,則結婚契約並不會成立。 不過,基於成本考量,一般假結婚都沒有舉辦結婚儀式,也沒有宴請賓客。 過去採「儀式婚」主義,假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是在談妥酬勞後,由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相關案件並不需要探究到當事人之真意。 惟現在民法改採「登記婚」主義,只要有結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再到戶政機關登記,即算結婚成立。因此,未來適用新法之婚姻,在判斷是否為假結婚,則恐怕必須探究當事人的真意。 (二)準據法:應適用哪裏的法律?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為地之法律。本案似乎是在台灣結婚,所以應該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也就是我國民法的規定。 因此,過去只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假結婚,兩造並無結婚之真意,卻惡意串通辦理結婚,依據民法第982、988條規定,得訴請法院確認婚姻關係無效。 如果是在大陸地區結婚,則應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 依據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又同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因此,假結婚雙方並無結婚之真意,卻惡意串通辦理結婚,兩造之婚姻關係無效,當事人得起訴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無效。 (參照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90號、95年度家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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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