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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男童酒測事件啟示錄
2007/07/21 02:53:25瀏覽1458|回應1|推薦13

96年7月20日,蘋果日報頭版頭條「荒謬  八歲被車撞遭酒測」,這起事件帶給社會很大的啟示。

事件起因於林姓男童再家門前的三米巷道玩耍,黃姓女駕駛開車經過,不慎撞上男童。警員到場處理,要求雙方進行酒測,並以黃女駕車行經巷道,未注意行人肇事,開了一張罰單,也針對男童在巷道嬉戲的行為,開了一張三百元罰單。

更經典的是,所長說:「...警員對雙方酒測是依法行政...」副分局長也說:「...對小朋友酒測也是必然程序...」

關鍵點有二,第一可不可以對行人酒測,第二小朋友巷口嬉戲,可不可以開罰單?

一、行人酒測

相關規範應該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特定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特定的事項包括「駕駛人身心狀況」。當然身心狀況,就包括有沒有喝酒,但是也僅限於駕駛人,並沒有包括行人。

接著,再來找看看其他法令有沒有「酒精濃度」的相關規定: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筆者找不到行人酒測的規定,到底依法行政的法令依據在哪裡?以及對林童酒測為什麼是必然程序?

二、小朋友巷口嬉戲

警員對林童所開罰單的依據,應該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但是,這位林童家門口的巷道看起來大約三米,也沒什麼車子的感覺,實在不像是「交通頻繁」的道路。警方事後承認違反比例原則,筆者認為還不需要用到比例原則,因為根本不夠成本條處罰的要件。

又聽說警方要代繳,筆者認為又是一個錯誤的作法。這張罰單應該是撤銷,而不是警方自掏腰包代繳。為什麼呢?

  • 自掏腰包代繳→代表警方開罰單沒錯,門前道路玩耍的行為是錯的,只是罰下去不近人情。
  • 撤銷→警方開罰單錯誤,門前道路玩耍不是錯的行為。

筆者認為,在非交通頻繁的巷口嬉戲怎麼會有錯,若真開了罰單,不是代表很多人從小都一直做錯事(大多數的人應該都在門前道路玩耍過),以後也沒人敢門前小巷道玩耍。所以,一定要堅持撤銷,而非自掏腰包代繳。

總之,第一線執法人員在法律上的素養還是要提升,否則很多令人傻眼的行為還會不斷地發生。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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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10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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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1 09:41

應該只有那幾位警察是特例吧

我看到的大部分警察伯伯都蠻疼小孩的,不會像這則新聞的警察這樣不近人情。

J教授(kf0630) 於 2007-07-21 10:39 回覆:
這起事件應該只是受訓不足,誤以為雙方都應該酒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