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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起訴資訊人員,對嗎?
2014/01/23 12:41:35瀏覽5385|回應7|推薦17
雲林地檢署日前依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地檢署資訊室兩名員工;據了解,原因是地檢署資訊室負責維護每個檢察官的電腦運作,常要更新防毒軟體,每天都得透過遠端監控施作,被檢察長懷疑侵入個人帳號遭查辦。

有檢察官表示,法務部資訊處每天中午都透過遠端,更新全台每個地檢署檢察官的電腦,包括前一天的戶政資料,這些都沒逐一徵詢檢察官同意,若要據此論罪,「應先從法務部資訊處人員先起訴吧」。

假設,這兩位資訊室的員工只是正常地作例行性的資訊管理業務,並沒有入侵行為。檢察官該如何處斷呢?

新聞中提到,檢察長林綉惠昨晚表示,妨害電腦使用罪為公訴罪,檢方發現有問題後,多次詢問兩名資訊員,兩人都否認,由於不合緩起訴要件,才會起訴「警告」,交法官協助釐清。

●非告訴乃論罪,不是公訴罪。→應該是記者寫錯,檢察長的法律素養應該沒這麼差。

●刑法第359條無故入侵電腦系統設備罪,有一個要件是「無故」,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是依循內部程序的系統更新,可以算是有正當理由,直接「不起訴」或者是根本不要立案偵查,怎麼會是「緩起訴」?緩起訴的概念是你有罪,但很輕微,我暫時不將你起訴。如果一定時間內你沒有犯錯,就當做沒事一樣。

再假設一次,這兩位資訊室的員工只是正常地作例行性的資訊管理業務,並沒有入侵行為。檢察長的電腦能力應該要進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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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鷹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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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5 02:32
使用者無法防犯資訊人員, 

資訊人員由主管審核監督, 

主管代表電腦公司, 

用戶可以控告電腦公司,或不要簽合約。 

Don't kill programmers!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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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4 09:27

我記法律上有四項阻卻違法的條件,其中一條是依法律命令為之。

如果資訊人員依照內部程序進行電腦維護操作,是不能起訴的。反而是這位檢察官有濫權起訴的罪嫌。



醉紅塵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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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22:20

假設新聞媒體報導的無誤,那麼以下這句話...

檢察長林綉惠昨晚表示,妨害電腦使用罪為公訴罪,檢方發現有問題後,多次詢問兩名資訊員,兩人都否認,由於不合緩起訴要件,才會起訴「警告」,交法官協助釐清。

注意到了嗎?這下子糗大了!咱們檢察長每日忙上忙下,連個電腦網路管理的基本常識都沒有!檢方發現問題?據媒體報導,這個所謂的「問題」就是出在兩個員工未經授權進入檢察長電腦,慘!一整個悲劇!這些司法人員連網管常識都完全不懂,MIS人員奉命執行網路管理勤務,這跟未經授權有啥關係?這本來就是職責啊!

後面更扯!一整個悲劇,讓我幻想一下當時辦案的景象...

檢察官:「你是否非法入侵他人電腦?」

資管員:「沒有啊!我在執行我的勤務啊!更新電腦軟體...」

檢察官:「你沒獲得當事人同意,這就是違法...你還不認罪!」

資管員:「#$%%*︿*(&︿(....」

檢察官:「不認罪是吧!我決定將你起訴,以資警告!」

天啊!一整個悲劇啊!我們的檢察官只會讀法律條文,其他什麼都不懂!這是多麼嚴重的事情啊!連MIS是做什麼工作都搞不清楚,然後抓個條文就要起訴他人!這到底是怎麼辦案的呢?看見這則新聞,我是哭笑不得...

 


芮城阿八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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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21:45
資訊人員是奉命行事沒錯!但是,沒有人可以保證他們只執行"奉命行事"的事項,沒有人可以保證他們不會看"奉命行事"以外的資料!

albertheijn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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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20:32
沒什麼模式錯誤的問題, 因為資訊人員是奉命行事. 如果有機密資料, 請自行收好, 不然就是不要資訊人員, 出了包就自請彈劾.

芮城阿八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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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16:14

個人認為這是作業程序或方法錯誤的問題。

如此的作業模式有一個前題,就是假設資訊室的人員或負責這類遠端操作的人員都不會有盜取資料的可能。

但是,顯然並非如此;這兩個人可能並未進行任何違法盜取資料的作業,但是天曉得甚麼時候資料會透過這樣的途徑被盜取。

在這樣的遠端監控作業模式下,誰來監督這些資訊人員?如何監督?

僅僅是閱覽機密資料,也可將其盜走不是嗎?



withshell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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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12:56

藉故發揮罷了

不敢說所有,但是家父所在的公家機關為中央部會

電腦都是受到資訊室遠端監控的

往往家父做一些設定就被資訊室的員工來詢問

那這樣難道就可以起訴?! 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