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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12:41:35瀏覽5385|回應7|推薦17 | |
雲林地檢署日前依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地檢署資訊室兩名員工;據了解,原因是地檢署資訊室負責維護每個檢察官的電腦運作,常要更新防毒軟體,每天都得透過遠端監控施作,被檢察長懷疑侵入個人帳號遭查辦。
有檢察官表示,法務部資訊處每天中午都透過遠端,更新全台每個地檢署檢察官的電腦,包括前一天的戶政資料,這些都沒逐一徵詢檢察官同意,若要據此論罪,「應先從法務部資訊處人員先起訴吧」。 假設,這兩位資訊室的員工只是正常地作例行性的資訊管理業務,並沒有入侵行為。檢察官該如何處斷呢? 新聞中提到,檢察長林綉惠昨晚表示,妨害電腦使用罪為公訴罪,檢方發現有問題後,多次詢問兩名資訊員,兩人都否認,由於不合緩起訴要件,才會起訴「警告」,交法官協助釐清。 ●非告訴乃論罪,不是公訴罪。→應該是記者寫錯,檢察長的法律素養應該沒這麼差。 ●刑法第359條無故入侵電腦系統設備罪,有一個要件是「無故」,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是依循內部程序的系統更新,可以算是有正當理由,直接「不起訴」或者是根本不要立案偵查,怎麼會是「緩起訴」?緩起訴的概念是你有罪,但很輕微,我暫時不將你起訴。如果一定時間內你沒有犯錯,就當做沒事一樣。 再假設一次,這兩位資訊室的員工只是正常地作例行性的資訊管理業務,並沒有入侵行為。檢察長的電腦能力應該要進修了。 請支持國考圖解書系 【【十力文化重要書系】】(可直接點選左連結) 最新圖書:圖解法律記憶法 國考系列:【圖解法學緒論】、【圖解憲法】、【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圖解刑法】、【圖解刑事訴訟法】、【圖解民事訴訟法】、【圖解國文】、【圖解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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