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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撞小車不見得有責任喔!
2008/12/13 14:56:22瀏覽1660|回應0|推薦15

在去年九月台長就已經寫過一篇「 鐵馬族!」來提醒看倌注意鐵馬族要注意安全與法規,也寫過「閃避不及撞死違規行人,騎士獲判無罪!」這篇文章,到現在路上還是看到違規任意亂闖的人車,足見台灣人的法制教育與觀念尚未步入正軌。

違反交通規則,被撞了還是要負起責任,肇事責任還是要回歸到最原始的「對」與「錯」,國人普遍相信大車小車發生肇事,大車一定要賠小車,現在可不一定了,各位看倌,不論是大車或是小車,甚至是走在路上,請多加留意是否違反交通規則吧!


單車沒反光裝置    害死騎士吃官司

2008/12/13
記者/林保光  高雄縣報導

高雄縣婦人葉郭清月騎著沒有反光裝置的腳踏車,遭機車騎士追撞,機車騎士傷重不治,她骨折送醫,但她仍受罰且吃上過失致死官司。

頭部受傷及手腳骨折的葉郭清月(57歲),仍在高雄縣劉光雄醫院住院治療。昨天她談起車禍,眼角泛淚說,「我被撞得都快死了,沒想到還要被罰錢、送法院」。

警方表示,交通法規規定,單車應設反光標裝置,但許多單車族不理會,一旦發生事故,不但要受罰,也可能吃官司,婦人葉郭清月的例子,值得單車族們注意。

葉郭清月回想一個多月前,同事曾拿CD片給她,要她綁在腳踏車後面當反光板用,她認為下班騎腳踏車回家,都帶著手電筒,才沒在車後綁上CD片,「怎麼知道會發生這種事?」

住高雄縣永安鄉的葉郭清月省吃儉用,20多年來只換過一輛腳踏車,13年前起當清潔女工,每天騎3公里路,到台灣電力公司興達施工處,打掃辦公廳舍。

警方調查,10日傍晚5時30分許,葉郭清月騎著沒有反光裝置的腳踏車回家途中,台電興達發電廠包商工人蘇姓男子(63歲)騎機車,在永安鄉興達路追撞她的腳踏車,造成蘇顱內出血,送醫不治,警方將她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檢察官以2萬元交保。

警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台幣180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因郭婦的腳踏車沒有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遂處罰180元,並因此致人死亡才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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