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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5 03:34:22瀏覽1779|回應1|推薦18 | |
金管會有意提高委託書無限徵求的持股門檻,以加重委託書徵求成本的手段,整頓目前市場上利用委託書爭奪企業經營權的亂象。不過,這個構想最近面臨科技類上市櫃公司的挑戰,因為這類公司的外資持股普遍很高,提高徵求人持股門檻的作法有實質執行上的困難,金管會可能因此打退堂鼓。觀察金管會一年多來研擬防弊措施的行為模式,似有先盛後衰的傾向,正面解讀是從善如流,但也凸顯出思慮不周之處,但望研修中的委託書管理規範,別再重蹈覆轍。 委託書是因應現代公司股東會運作的一種變通方式,主要是公開發行公司經營規模擴增後,經營權分散,股東人數眾多且散居各地,為使股東會能夠順利召集並跨越公司法規定的集會門檻,因而允許股東在親自出席股東會之外,亦得以委託出席的方式行使股東權,委託書遂應運而生。因此,委託書實具有在股東會上推動意見形成,對公司經營者產生壓力的積極功能;但是,由於國內企業對委託書的過度依賴,反而使股東會集會的重心,由傳統的議場討論移轉到委託書的徵求,甚至間接弱化了股東行動主義,並產生金管會擔心的以少數持股就能藉委託書掌控經營權的弊端,因而才想要從嚴管制。 這次金管會對委託書的管理,應從三個層次來談,第一層是委託書相關管理規範的調整。我國的委託書規範曾多次修正,這次修正的項目亦多,包括提高徵求門檻、明訂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資格、統計驗證及以獨立董事徵求的當選限制等,整個精神就是一個「嚴」字,目的是要防止委託書的不當使用,尤其是涉及經營權的董監事改選方面。金管會要管理委託書徵求的用心可以理解,但恐怕得先弄清楚,造成委託書不當使用的亂象,究竟是來自於徵求者,還是委託者(即股東)對股東權的輕忽,如果股東重視自己的權利,面對大股東的徵求,就不會輕易委託或空白授權,也不致予徵求人可乘之機,政府要做的是防止不法徵求。因此,政府應該是加強教育宣導,讓股東了解自己的權益要自己保護,這雖然不能收立竿見影之效,卻是根本之道。 再者,金管會將委託書無限徵求的持股門檻由10%提高到12%,先不問這2個百分點的差異有何根據,但其修法邏輯是維持股多寡與公司利益是正相關,亦即持股愈多者,愈關心公司的利益,代理風險愈低,小股東權益受侵害的可能性愈小。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麼,金管會又為何深信沒有持股的獨立董事,會關心公司利益、股東權益呢?事實上,公司的利害關係人甚多,不只是股東,就算持股相對較多,但若來自債權人等關係人的利益遠大於股東權益時,又如何確保經營者不會基於自身利益而損害股東權益呢?因此,金管會要杜絕經營權爭奪亂象,要回歸到強化股東會功能的制度面上,提高徵求持股門檻不過僅具些許安慰作用罷了。
第三層次就是這次讓金管會知難而退的機構投資者持股升高現象,如何轉化為推動公司治理的新動力。機構投資者包括共同基金及國內外退休基金等中長期資金,受投資人委託投資股票,其經理人或管理者應就其所管理或支配的資產,確保謀取投資人最大利益,因而機構投資人的股東權運作不僅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且相較於個人股東,在強化股東會功能及公司治理上,更能發揮力量。但長期以來,機構投資者對股東權的行使過於被動,且因政府管理政策而傾向於支持公司派,未能展現應有的力量。隨著機構投資人持股升高、指數型基金發展及國際間要求機構投資人負起公司治理責任的潮流,機構投資人在強化公司經營的角色日趨重要,金管會應順勢而為,朝此方向努力,而非在委託書的細節上打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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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