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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06:01:46瀏覽1922|回應8|推薦2 | |
蒙網友抬愛,有個網友在阿扁二次金改案改判後留言給我,要我計算一下阿扁已定讞的龍潭案刑期,加上剛改判的金改案刑期,合併計算是多少?我雖然已經簡短回應他了, 『某網友您好,自上次耍笨民調 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幾年幾月?打了陳銳一審輕判 必有重大冤情!的槍之後,嗤,我還以為這題是幼稚園就該學會的呢? 今天阿扁改判18年,合併執行要等定讞之後,不過答案從關一輩子,到馬上放出來,還要一天五千,賠阿扁坐牢的補償,都有可能, 咱們這個法院,笑翻全世界,我還以為這是宇宙共識。呵』 不過,這趟阿扁被改判重刑,水波不興,彷彿把阿扁當空氣,卻是讓人不勝唏噓。本版秉持沒人關心我來關心,沒人談的我來談,異言堂的精神,把這段新聞反覆咀嚼: 二次金改案逆轉 9被告改判有罪『二次金改案今天二審逆轉,高院合議庭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遭起訴21名被告中,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從無罪改判有罪外,另7名被告也遭判有罪。 這次二審判決,陳水扁於國泰併購世華案中,遭判刑1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褫奪公權9年;元大併復華金案,扁遭判刑10年、併科罰金1億元、褫奪公權8年;洗錢部分遭判2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合議庭對扁訂出合併執行刑18年、併科罰金1億8000萬元、褫奪公權9年,並連帶追繳5億元不法所得。 中略... 其餘12名被告,包括扁女陳幸妤、前國泰世華副董事長李明賢、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元大金控營運長馬維辰、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前開發金財務長邱德馨、前國揚建設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負責人呂泰榮、呂和霖姐弟、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等人,均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改判有罪部分,仍可上訴三審,但一、二審均判無罪部分,則因受速審法限制,檢方只能針對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大法官解釋、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訴,陳幸妤等人在全案可望解套。』 阿扁判有罪,那不希罕!想那馬總統選情險惡,已經到了步步都要割喉的地步,政見跳票,政績端不出來,還不斷想找宋楚瑜的副手,把他好好的蘇嘉全一番,阿扁焉有可能再判無罪?說起法院,真是政客最偉大的發明了,有三個法官受完訓,要上工前,政客來面試, 阿扁貪污,該判多久? 第一個法官說:『身為總統不知為人民表率,真是豈有此理,該重判十八年』 政客嘆了口氣。 第二個法官忙說:『貪污不是憲法規定總統的權責,所以阿扁應該無罪。』 唉!政客搖了搖頭。 第三個法官於是說:『不管阿扁是幹了啥事,政客大人您要我判多久,我通通都能判!』 呵,看來宋楚瑜被馬總統百鍊成精,這副手人選,那個誰啊..不管了,不但要潔白如紙,還要珍而藏之,像吳育昇閉關一般..扯遠了。 說起金改弊案,那整群行賄阿扁的金控老闆們..天,竟然全都無罪,而且眼看就要定讞...欸,因為這二次金改,時間拖得太久,案情又很複雜,那鈔票堆,都堆得霉臭了, 臭錢有兩種『元大馬家涉嫌幫扁家洗錢,馬維建說因為扁家送來的錢「太髒」、「太臭」,怕霉菌會感染古畫,只好用人頭戶存起來。審判長問他:是因為貪汙,所以覺得錢髒嗎?』 所以這趟,就允為一場尋臭之旅,網友就不攜行了,請看, 修法「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法部盼早日通過【中央社╱台北16日電╱2010.02.16】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扁珍遭起訴貪污收賄,但行賄企業家卻因現行法律不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逃過一劫。法務部去年已修法增訂相關罰則,希望能在立法院今年的會期通過。 扁案牽涉複雜政商掛勾,偵審期間卻屢次出現公務人員收賄有罪,行賄扁家企業卻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而躲過貪污刑責,只被依洗錢罪起訴。法務部長王清峰即對此表示,扁案顯示「權」與「錢」結合的犯罪嚴重性,但現行法律無法處罰行賄扁家者,「很不公平」。』 後來,果真...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確定有行賄公務員的行為,縱然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背職務,但是行賄者還是負有刑責。 有鑒於扁案過程中有部分金控業者行賄扁家,雖然有行賄的事實,卻因為沒有違背職務而讓行為者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因此國民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那麼,回頭看看今天判阿扁有罪的判決吧, 二次金改案今天二審逆轉,高院合議庭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 換言之,在起訴及一審時,因為金控業者雖有行賄的事實,阿扁卻未違背了憲法所規定總統的權力,沒用他總統職位所具有的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所以阿扁無罪,而金控老闆則是不違背職務行賄,在彼時未修法前,當然無罪。 日昨二審,金控業者有行賄的事實,阿扁也違背了憲法所規定總統的權力,用他因總統職位所具有的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這個就叫『違背職務行賄罪』, 如果說「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那麼,「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這就是一般的行賄罪,在金控老闆行賄阿扁時,依照二次金改扁案二審法官判決的理由, 高院合議庭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 就已發生。 我的老天爺!咱們台灣的司法,還可以再可笑點..先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起訴行賄的金控老闆,讓阿扁在一審因為沒有違背憲法規定總統職權判無罪。後來為了把阿扁在二審改判有罪,又說阿扁有違背憲法規定總統職權,用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購併,反證一審判無罪或沒起訴的金控老闆犯了『違背職務行賄罪』, 而這群金控老闆行賄完,竟因沒起訴,或一審錯判無罪,二審又判無罪後,要依照速審法來無罪定讞,像是在馬總統選前,要送給這些金控大老闆們大大的紅包,『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似這等好笑的司法,咱這一會子,竟有網友還要版主去計算這霉臭難聞的扁案,阿扁總共該關多久.. 要幹嘛啊? 嘆曰: 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金控大老闆,謝謝馬總統! 來,大夥齊舉杯齊呼:總統英明,萬歲,萬萬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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