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億男案郭台銘撤告 周玉蔻刑事不起訴
名嘴周玉蔻指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時,捐款三億元給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遭郭提民、刑事告訴。刑事部分,郭台銘日前委託律師遞狀撤告,台北地檢署昨天處分周女不起訴。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八月間認定周玉蔻沒有向當事人、傳話人查證,只憑當時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的轉述就發表評論,損害郭的名譽,判決周女需賠償兩百萬元,並在聯合報等七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周女隨即提上訴,目前高院審理中。
周玉蔻今年一月在廣播節目及政論節目指稱郭台銘捐款給連勝文三億元,遭郭提告;周女為證明自己的說詞有所本、無誹謗犯意,向法院聲請傳喚立委柯建銘和柯文哲等人。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周女未盡到查證義務,逕自發表三億男即是郭台銘的言論、暗指郭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牟利,使郭的社會評價受貶損,判郭勝訴。(轉貼到此)
要照記者這樣寫法,周玉蔻的刑事早該起訴,郭也不用撤告而不起訴,民事也不上訴了。依據周玉蔻寫給羅瑩雪的一封公開信,我們知道,事實是:
民事一審判賠理由是說周「指稱郭台銘捐款給連勝文三億元」「三億男即是郭台銘」,
實則是應用了司法的加減法法則,把事實上周玉蔻是指稱,「三億先生是不是你(郭董)?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也就是說,周說的是:「有人指稱郭台銘捐款給連勝文三億元」「聽人說三億男即是郭台銘」,法官把周玉蔻「聽人家說」的這幾個重大關鍵字給喀擦剪掉了,所以周玉蔻還要繼續上訴。而郭董則民事不但不上訴,刑事還撤告不起訴。我相信這個案子在周玉蔻的上訴下,很快就能還該還清白的人清白,重新體現司法公正的一面了。
另一個案子是
洪秀柱告胡忠信加重誹謗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今天針對名嘴胡忠信在節目上的言論,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加重誹謗刑事告訴。
胡忠信本月6日在政論節目「新聞追追追」擔任來賓時談到,洪秀柱之前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時收受國民黨九千萬元的支票,影射這是洪秀柱接受「搓圓仔湯」的條件或對價。
洪秀柱辦公室強調,洪秀柱從頭至尾均未曾接受任何利益,且胡忠信發表前述言論當天,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及秘書長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偵查終結並為不起訴處分;依不起訴處分內容,已說明洪秀柱從未曾收受任何國民黨所提供的政治獻金,更不用說其他條件或對價。胡忠信明明知道不起訴,竟在未有任何證據及向告訴人查證的情況下而虛構事實,誹謗洪秀柱人格信譽及社會評價。
洪秀柱辦公室表示,洪秀柱已委請律師,對胡忠信提出加重誹謗的刑事告訴。此外,另針對胡忠信先前在104年8月14日於同一節目所發表「條件說」等不實言論,洪秀柱已於8月17日提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罪嫌的刑事告發,該案目前由臺北地檢署偵辦中(轉貼到此)
果然日前特偵組藉馬習會熱議,草草不起訴換柱「搓圓仔湯」案的後遺症已經出來了,這個新聞我當時沒時間評論,只好趁這個短評補上,特偵組暨北檢的不起訴書說: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等二人,均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起訴處分之要旨:
一、 洪秀柱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之規範對象國民黨為辦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提名作業,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公告,嗣分別於同年6月16日、17日經該黨中央提名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再於同年7月19日經該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提名洪秀柱為該黨總統候選人。是國民黨有關第14任總統選舉候選人黨內提名程序業已完成,洪秀柱依法即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所稱「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為該條文規範之對象。
二、被告朱立倫、李四川確有於104年9月18日、22日、29日及10月3日先後單獨或共同與洪秀柱會談
104年9月18日由被告朱立倫與洪秀柱會面,該次會談係洪秀柱向朱立倫請求競選經費補助,除論及選情分析及民調反應外,並未提到有關洪秀柱是否被更換或任何調整的事項,其餘9月22日(李、洪)、29日及10月3日(朱、李、洪)會面確有以民調不佳、黨內反彈、選情低迷等情為由,向洪秀柱表示是否自行宣布放棄競選總統。
三、上開會談過程均查無任何錄音檔或錄音帶存在(下略)
四、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並無妨害選舉之故意
被告2人身居政黨要職,對於選舉之成敗、政黨之興衰,自應承擔其責,故對民調結果不佳之洪秀柱提出放棄競選活動,或更換候選人之要求,主觀上顯係出於實現政黨功能及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而與「惡意妨害選舉」之犯罪故意尚屬有別,難認已該當妨害選舉之主觀構成要件。
五、「朱洪配」搭檔競選之建議並非交換退選之不正利益
因洪秀柱於當時已為國民黨正式提名之總統候選人,無論就實質或形式以觀,均難認為由總統候選人改任副總統候選人之安排,對洪秀柱足以構成「不正利益」。況被告朱立倫、李四川並未對洪秀柱明示「朱洪配」之建議,縱有「朱洪配」之表示,亦僅為基於勝選考量之競選搭配,並非交換退選之條件,而洪秀柱是否得以副總統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仍須依據該黨之法定程序,即全國代表大會先行通過總統候選人,始得由總統候選人提出副手人選,非由被告朱立倫、李四川個人得以決定,故縱有此等競選搭配建議,亦與實務上所認「介紹職務」之不正利益(參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之情形,顯有不同。
六、 系爭3000萬元之支票係國民黨提供給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的選舉補助款
104年10月5日承辦檢察官隔離訊問被告二人及證人葉匡時、洪秀柱,在得知有面額3,000萬元之支票一事後,立即調閱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管會)有關該張支票之相關簽呈、領據、支票等文件,當庭予以提示訊問,再傳喚相關證人、調取其他候選人競選補助款之相關資料、傳票、支票存根及支票支付明細紀錄等文件予以勾稽查證,確認上開支票發票人為國民黨、日期104年9月30日、付款人為永豐銀行中崙分行、票號AI1349681號、面額3,000萬元、受款人記載為憑票支付105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係國民黨提供予總統候選人之政治獻金,確係國民黨提供洪秀柱競選總統之補助款,並非要求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之條件或對價。
七、「五億退選」一事,係查無實據之傳聞
承辦檢察官依據消息之傳遞訊問多名證人,及最終消息來源之證人王錦芳具結證稱係其於喝咖啡之時,聽到庭院圍牆外有人談論五億元換柱之事,然並未進一步求證消息來源等語。顯見「五億退選」確屬傳聞,雖為洪秀柱於104年10月12日在公開場合發表之言詞,亦僅係洪秀柱競選辦公室助理、隨扈轉知洪秀柱而無從查證之流言,並非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或另有他人向洪秀柱提出之退選條件。
八、104年10月6日洪秀柱記者會聲明文及臉書貼文,提及「資源」、「搭檔」等文字,係針對媒體傳聞之澄清
被告二人均否認有以「資源」、「搭檔」等為交換條件,勸退洪秀柱。另參酌洪秀柱與撰寫臉書內容之柯明秀亦均表示,為表明立場及回應外界輿論及某政論談話性節目中媒體人之質疑,始提出上開措辭之聲明文等情詞,顯然上開聲明及臉書貼文並非在回應洪秀柱與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會談內容。
肆、 結論:
一、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與洪秀柱確有於104年9月、10月間會面,且於會談中提及洪秀柱是否放棄競選總統活動,然其等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係出於實現政黨功能及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尚難認有惡意妨害選舉之故意。
二、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並未直接向洪秀柱明示改以「朱洪配」方式搭檔競選,但縱有「朱洪配」之建議,亦僅為考量勝選之競選搭檔建議,並非交換退選之條件,尚難認屬不正利益。
三、 被告李四川確有於104年10月5日請葉匡時轉交面額3,000萬元之支票給洪秀柱,起因係洪秀柱以競選經費不足為由,於104年9月18日向被告朱立倫請求國民黨提供補助,故由被告李四川指示國民黨行管會開立付款人永豐銀行中崙分行、抬頭為「105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而其給付補助競選款之方式,與國民黨提供其他立法委員候選人政治獻金方式均同,加以行管會開立及被告李四川給付票據時,洪秀柱仍為國民黨第14屆總統候選人,該筆款項為國民黨提供該黨提名之公職選舉候選人之政治獻金應符常情。
四、 被告李四川、朱立倫於與證人洪秀柱討論、要求其考量退選可能性之會談中,並未以提供該筆政治獻金為退選之交換條件及對價,難謂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所為,有何涉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罪嫌。
五、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涉有告發人所指之犯行,自應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不足。(中時即時)
另外,根據媒體所載,【洪眼花看錯支票 害朱被重啟偵訊】以及洪秀柱回應換柱說:「我只值五億嗎?太少了!」
我們就可以對洪秀柱告胡忠信誹謗加以評論,我認為洪秀柱上一個案子已經告不成,因為那是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罪嫌提告,現在洪秀柱換柱後已非候選人,身分改變,法條已不適用,自然該為不起訴之處分。
至於現在這個新告的誹謗案,由此可知洪秀柱根本就是說謊者,在她上上個告名嘴溫紳誹謗案曾發表公開信說:身為候選人,我早有一切心理準備受盡檢驗,不到必要,我不會輕易提告。因為學法律的我,深知司法資源的珍貴...
可見現在我們知道她身為候選人告,不身為候選人也告,自己爸爸受冤獄悲慘而死,像是想把別人也都關進牢裡的那種樣子,還說她學法律深知司法資源的珍貴咧,真是叫人難以忍受,而她明明老眼昏花,斗大的字也看不見,這樣還敢出來選總統,要是真給她選上了,盲人騎瞎馬,說有多可怕就有多可怕,啥?她肯定是老眼昏花,瞎了眼似..要不然這裡不就當場成立起偽證罪(公訴罪),要關七年以下?那麼該怎麼說告胡忠信誹謗告不成,這很簡單,第一,就說胡忠信主觀沒有要誹謗,
ㄚ沒看到檢察官也都是用【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並無妨害選舉之故意】來掰麼?
第二,就說他聽圍牆外有人說五億,洪秀柱還說太少了,他依據得票概估國民黨可得若干補助款,扣去3000萬,應該已補9000萬,這是針對公眾事務做的合理評論。
第三,這是針對傳聞洪秀柱拿國民黨選後可得1億2補助款擔保借支,為何只開給洪3000萬所作的推論澄清。
第四,給三千萬沒不正利益,給9000萬自然也沒,給副總統不是不正利益,多給9000萬當然更沒,如果給3000萬,給副總統對特偵組來說都是天經地義,沒有搓圓仔湯,那胡忠信說的9000萬,來,大家一起說,
當然就不可能誹謗洪秀柱。
否則給三千萬也是誹謗,給副總統也是誹謗,給五億是誹謗,洪秀柱說太少了,更是大大的誹謗。
第五,不起訴書只是說【犯罪嫌疑不足】,又不是鐵證如山的沒犯罪。還有,這個不起訴還被再議,連不起訴本身都還沒確定,所以洪辦拿這段
胡忠信發表前述言論當天,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及秘書長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偵查終結並為不起訴處分;依不起訴處分內容,已說明洪秀柱從未曾收受任何國民黨所提供的政治獻金,更不用說其他條件或對價。胡忠信明明知道不起訴,竟在未有任何證據及向告訴人查證的情況下而虛構事實,誹謗洪秀柱人格信譽及社會評價。
搓圓仔湯不起訴的當證據告胡忠信誹謗,當然自始就不成立。看到國民黨這些男女政客,視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與大法官釋憲文509號的精神於無物,胡忠信這段評論,還不是因為你國民黨換柱爆出資源交換,拿國家公器或黨產不義之財搓圓仔湯的重大醜聞才發生的,依據誹謗罪規範的「真實惡意原則」,搓圓仔湯又不是胡忠信自己憑空捏造的,這哪有甚麼誹謗故意?洪秀柱這樣亂告,要當心自己是不是犯了明知名嘴沒誹謗,卻意圖使其受刑法及懲戒處分的誣告罪,這個罪名才重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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