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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洪秀柱告胡忠信,及郭董告周玉蔻誹謗的案子
2015/11/12 15:13:08瀏覽485|回應10|推薦2

3億男案郭台銘撤告 周玉蔻刑事不起訴
名嘴周玉蔻指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時,捐款三億元給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遭郭提民、刑事告訴。刑事部分,郭台銘日前委託律師遞狀撤告,台北地檢署昨天處分周女不起訴。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八月間認定周玉蔻沒有向當事人、傳話人查證,只憑當時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的轉述就發表評論,損害郭的名譽,判決周女需賠償兩百萬元,並在聯合報等七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周女隨即提上訴,目前高院審理中。

周玉蔻今年一月在廣播節目及政論節目指稱郭台銘捐款給連勝文三億元,遭郭提告;周女為證明自己的說詞有所本、無誹謗犯意,向法院聲請傳喚立委柯建銘和柯文哲等人。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周女未盡到查證義務,逕自發表三億男即是郭台銘的言論、暗指郭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牟利,使郭的社會評價受貶損,判郭勝訴。(轉貼到此)

要照記者這樣寫法,周玉蔻的刑事早該起訴,郭也不用撤告而不起訴,民事也不上訴了。依據周玉蔻寫給羅瑩雪的一封公開信,我們知道,事實是:

民事一審判賠理由是說周「指稱郭台銘捐款給連勝文三億元」「三億男即是郭台銘」,

實則是應用了司法的加減法法則,把事實上周玉蔻是指稱,「三億先生是不是你(郭董)?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也就是說,周說的是:「有人指稱郭台銘捐款給連勝文三億元」「聽人說三億男即是郭台銘」,法官把周玉蔻「聽人家說」的這幾個重大關鍵字給喀擦剪掉了,所以周玉蔻還要繼續上訴。而郭董則民事不但不上訴,刑事還撤告不起訴。我相信這個案子在周玉蔻的上訴下,很快就能還該還清白的人清白,重新體現司法公正的一面了。

另一個案子是

洪秀柱告胡忠信加重誹謗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今天針對名嘴胡忠信在節目上的言論,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加重誹謗刑事告訴。
胡忠信本月6日在政論節目「新聞追追追」擔任來賓時談到,洪秀柱之前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時收受國民黨九千萬元的支票,影射這是洪秀柱接受「搓圓仔湯」的條件或對價。
洪秀柱辦公室強調,洪秀柱從頭至尾均未曾接受任何利益,且胡忠信發表前述言論當天,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及秘書長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偵查終結並為不起訴處分;依不起訴處分內容,已說明洪秀柱從未曾收受任何國民黨所提供的政治獻金,更不用說其他條件或對價。胡忠信明明知道不起訴,竟在未有任何證據及向告訴人查證的情況下而虛構事實,誹謗洪秀柱人格信譽及社會評價。
洪秀柱辦公室表示,洪秀柱已委請律師,對胡忠信提出加重誹謗的刑事告訴。此外,另針對胡忠信先前在104年8月14日於同一節目所發表「條件說」等不實言論,洪秀柱已於8月17日提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罪嫌的刑事告發,該案目前由臺北地檢署偵辦中(轉貼到此)

果然日前特偵組藉馬習會熱議,草草不起訴換柱「搓圓仔湯」案的後遺症已經出來了,這個新聞我當時沒時間評論,只好趁這個短評補上,特偵組暨北檢的不起訴書說: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等二人,均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起訴處分之要旨:
一、 洪秀柱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之規範對象國民黨為辦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提名作業,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公告,嗣分別於同年6月16日、17日經該黨中央提名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再於同年7月19日經該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提名洪秀柱為該黨總統候選人。是國民黨有關第14任總統選舉候選人黨內提名程序業已完成,洪秀柱依法即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所稱「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為該條文規範之對象。

二、被告朱立倫、李四川確有於104年9月18日、22日、29日及10月3日先後單獨或共同與洪秀柱會談
104年9月18日由被告朱立倫與洪秀柱會面,該次會談係洪秀柱向朱立倫請求競選經費補助,除論及選情分析及民調反應外,並未提到有關洪秀柱是否被更換或任何調整的事項,其餘9月22日(李、洪)、29日及10月3日(朱、李、洪)會面確有以民調不佳、黨內反彈、選情低迷等情為由,向洪秀柱表示是否自行宣布放棄競選總統。

三、上開會談過程均查無任何錄音檔或錄音帶存在(下略)

四、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並無妨害選舉之故意
被告2人身居政黨要職,對於選舉之成敗、政黨之興衰,自應承擔其責,故對民調結果不佳之洪秀柱提出放棄競選活動,或更換候選人之要求,主觀上顯係出於實現政黨功能及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而與「惡意妨害選舉」之犯罪故意尚屬有別,難認已該當妨害選舉之主觀構成要件。

五、「朱洪配」搭檔競選之建議並非交換退選之不正利益
因洪秀柱於當時已為國民黨正式提名之總統候選人,無論就實質或形式以觀,均難認為由總統候選人改任副總統候選人之安排,對洪秀柱足以構成「不正利益」。況被告朱立倫、李四川並未對洪秀柱明示「朱洪配」之建議,縱有「朱洪配」之表示,亦僅為基於勝選考量之競選搭配,並非交換退選之條件,而洪秀柱是否得以副總統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仍須依據該黨之法定程序,即全國代表大會先行通過總統候選人,始得由總統候選人提出副手人選,非由被告朱立倫、李四川個人得以決定,故縱有此等競選搭配建議,亦與實務上所認「介紹職務」之不正利益(參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之情形,顯有不同。

六、 系爭3000萬元之支票係國民黨提供給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的選舉補助款
104年10月5日承辦檢察官隔離訊問被告二人及證人葉匡時、洪秀柱,在得知有面額3,000萬元之支票一事後,立即調閱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管會)有關該張支票之相關簽呈、領據、支票等文件,當庭予以提示訊問,再傳喚相關證人、調取其他候選人競選補助款之相關資料、傳票、支票存根及支票支付明細紀錄等文件予以勾稽查證,確認上開支票發票人為國民黨、日期104年9月30日、付款人為永豐銀行中崙分行、票號AI1349681號、面額3,000萬元、受款人記載為憑票支付105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係國民黨提供予總統候選人之政治獻金,確係國民黨提供洪秀柱競選總統之補助款,並非要求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之條件或對價。

七、「五億退選」一事,係查無實據之傳聞
承辦檢察官依據消息之傳遞訊問多名證人,及最終消息來源之證人王錦芳具結證稱係其於喝咖啡之時,聽到庭院圍牆外有人談論五億元換柱之事,然並未進一步求證消息來源等語。顯見「五億退選」確屬傳聞,雖為洪秀柱於104年10月12日在公開場合發表之言詞,亦僅係洪秀柱競選辦公室助理、隨扈轉知洪秀柱而無從查證之流言,並非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或另有他人向洪秀柱提出之退選條件。

八、104年10月6日洪秀柱記者會聲明文及臉書貼文,提及「資源」、「搭檔」等文字,係針對媒體傳聞之澄清
被告二人均否認有以「資源」、「搭檔」等為交換條件,勸退洪秀柱。另參酌洪秀柱與撰寫臉書內容之柯明秀亦均表示,為表明立場及回應外界輿論及某政論談話性節目中媒體人之質疑,始提出上開措辭之聲明文等情詞,顯然上開聲明及臉書貼文並非在回應洪秀柱與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會談內容。

肆、 結論:
一、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與洪秀柱確有於104年9月、10月間會面,且於會談中提及洪秀柱是否放棄競選總統活動,然其等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係出於實現政黨功能及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尚難認有惡意妨害選舉之故意。
二、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並未直接向洪秀柱明示改以「朱洪配」方式搭檔競選,但縱有「朱洪配」之建議,亦僅為考量勝選之競選搭檔建議,並非交換退選之條件,尚難認屬不正利益。
三、 被告李四川確有於104年10月5日請葉匡時轉交面額3,000萬元之支票給洪秀柱,起因係洪秀柱以競選經費不足為由,於104年9月18日向被告朱立倫請求國民黨提供補助,故由被告李四川指示國民黨行管會開立付款人永豐銀行中崙分行、抬頭為「105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而其給付補助競選款之方式,與國民黨提供其他立法委員候選人政治獻金方式均同,加以行管會開立及被告李四川給付票據時,洪秀柱仍為國民黨第14屆總統候選人,該筆款項為國民黨提供該黨提名之公職選舉候選人之政治獻金應符常情。
四、 被告李四川、朱立倫於與證人洪秀柱討論、要求其考量退選可能性之會談中,並未以提供該筆政治獻金為退選之交換條件及對價,難謂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所為,有何涉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罪嫌。
五、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涉有告發人所指之犯行,自應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不足。(中時即時)

另外,根據媒體所載,【洪眼花看錯支票 害朱被重啟偵訊】以及洪秀柱回應換柱說:「我只值五億嗎?太少了!」

我們就可以對洪秀柱告胡忠信誹謗加以評論,我認為洪秀柱上一個案子已經告不成,因為那是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罪嫌提告,現在洪秀柱換柱後已非候選人,身分改變,法條已不適用,自然該為不起訴之處分。

至於現在這個新告的誹謗案,由此可知洪秀柱根本就是說謊者,在她上上個告名嘴溫紳誹謗案曾發表公開信說:身為候選人,我早有一切心理準備受盡檢驗,不到必要,我不會輕易提告。因為學法律的我,深知司法資源的珍貴...

可見現在我們知道她身為候選人告,不身為候選人也告,自己爸爸受冤獄悲慘而死,像是想把別人也都關進牢裡的那種樣子,還說她學法律深知司法資源的珍貴咧,真是叫人難以忍受,而她明明老眼昏花,斗大的字也看不見,這樣還敢出來選總統,要是真給她選上了,盲人騎瞎馬,說有多可怕就有多可怕,啥?她肯定是老眼昏花,瞎了眼似..要不然這裡不就當場成立起偽證罪(公訴罪),要關七年以下?那麼該怎麼說告胡忠信誹謗告不成,這很簡單,第一,就說胡忠信主觀沒有要誹謗,

ㄚ沒看到檢察官也都是用【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並無妨害選舉之故意】來掰麼?

第二,就說他聽圍牆外有人說五億,洪秀柱還說太少了,他依據得票概估國民黨可得若干補助款,扣去3000萬,應該已補9000萬,這是針對公眾事務做的合理評論。

第三,這是針對傳聞洪秀柱拿國民黨選後可得1億2補助款擔保借支,為何只開給洪3000萬所作的推論澄清。

第四,給三千萬沒不正利益,給9000萬自然也沒,給副總統不是不正利益,多給9000萬當然更沒,如果給3000萬,給副總統對特偵組來說都是天經地義,沒有搓圓仔湯,那胡忠信說的9000萬,來,大家一起說,

當然就不可能誹謗洪秀柱。

否則給三千萬也是誹謗,給副總統也是誹謗,給五億是誹謗,洪秀柱說太少了,更是大大的誹謗。

第五,不起訴書只是說【犯罪嫌疑不足】,又不是鐵證如山的沒犯罪。還有,這個不起訴還被再議,連不起訴本身都還沒確定,所以洪辦拿這段

胡忠信發表前述言論當天,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及秘書長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偵查終結並為不起訴處分;依不起訴處分內容,已說明洪秀柱從未曾收受任何國民黨所提供的政治獻金,更不用說其他條件或對價。胡忠信明明知道不起訴,竟在未有任何證據及向告訴人查證的情況下而虛構事實,誹謗洪秀柱人格信譽及社會評價。

搓圓仔湯不起訴的當證據告胡忠信誹謗,當然自始就不成立。看到國民黨這些男女政客,視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與大法官釋憲文509號的精神於無物,胡忠信這段評論,還不是因為你國民黨換柱爆出資源交換,拿國家公器或黨產不義之財搓圓仔湯的重大醜聞才發生的,依據誹謗罪規範的「真實惡意原則」,搓圓仔湯又不是胡忠信自己憑空捏造的,這哪有甚麼誹謗故意?洪秀柱這樣亂告,要當心自己是不是犯了明知名嘴沒誹謗,卻意圖使其受刑法及懲戒處分的誣告罪,這個罪名才重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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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不須擁有
2015/11/13 08:32

cjs ...牛驥同一皂,雞棲鳳凰食...

>

人家版主開版喜歡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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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07:22

陳雅琳指護航頂新 金溥聰求償1元
2015-11-12 22:05:02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三 立新聞主播陳雅琳去年12月17日在播報中,稱時任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指示國民黨副秘長林德瑞致電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要求他別因食安風暴攻擊頂 新魏家,金認報導不實,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求償1元、登報道歉。士林地方法院12日開言詞辯論庭,雙方律師對當天新聞的逐字稿標點符號如何標、怎麼 斷句,沒有共識。法官說「古文也可以點書」,若仍爭執就由法院來斷句。
陳雅琳當晚播報時,指金溥聰請林德瑞致電連勝文陣營,要求勿批評頂新魏家;金溥聰鄭重澄清「絕無此事」,要求陳雅琳3天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以正視聽。國安會也聲明,相關報導的當事人皆已公開澄清此事與金無關,三立記者處理新聞時也未點名金溥聰,但陳雅琳卻在口頭播報時刻意扭曲事實。
金 方面將當天陳雅琳播報內容逐字譯文,陳女的律師邱俊傑承認她的確說過這些文字,但「中文語法會因標點符號而語意不同」。金的律師吳柏宏回應「那先把標點符 號都改成逗號」,邱俊傑仍認為斷句也可能有爭議。法官見無共識,表示「總不能整篇送上來都不斷句吧?」認為古文都能「點書」,若真的不斷句,將由法院來標 標點符號。
律師邱俊傑指出,當天的新聞還有採訪立委蔡正元、國民黨文傳會主委范姜泰基等人,陳雅琳會提到金溥聰,是因為金與林德瑞的關聯性。吳柏宏則表示,台北市長選舉期間,金溥聰已無任何黨職,這件事與金沒有任何關係,但陳雅琳的報導會讓大眾以為他是頂新門神,讓金名譽受損
士院民事庭定12月24日再開庭

(轉貼到此)

根據維基百科對憲法言論自由與大法官釋憲文509號規定止有「真實惡意原則」成立誹謗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頂 新案國民黨護航事實斑斑可考,眾多國民黨消息來源也有推論是金溥聰,比如: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接受媒體專訪時透露,國民黨高層曾要求,揣測「高層」為馬英九 總統與金溥聰。若其為不實,金溥聰應該事先告這些人的推論,現在新聞記者依照「真實惡意原則」,沒有故意捏造那通電話與相關事實,並且相信蔡正元推論播報 新聞,這就不叫誹謗,國民黨或金溥聰最好的澄清方式就是督促馬總統把頂新案辦個水落石出,止有這種態度才能證明自己與頂新案的無關,明明身居高位,發生這 種動搖國本大案卻撇清,其孰能信?莫非這裡又要製造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1-13 07:23 回覆:

涉貪被扭曲 林益世向媒體求償勝訴
前行政院 秘書長林益世2012年間涉及向爐渣業者索賄,被最高檢特偵組查辦,蘋果日報同年7月24日於頭版新聞以標題「貪汙有共犯林益世」、「獨吞6300萬元? 測謊未過」綜合報導,內文稱林測謊時心跳、脈搏出現異常波動,明顯有說謊可能、偵訊時和檢察官說「速戰速決,快點起訴我!」等,林認為報導並非事實,妨害 他的名譽,向法院請求蘋果日報在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三天。
台北地院調查指出,林益世雖然社會觀感不佳,但不表 示媒體可未予查證而做出與事實相悖的報導,蘋果日報的報導,易令讀者認為林益世測謊未過,且面對檢察官仍囂張跋扈,蘋果日報未盡相當查證義務,又無平衡報 導,應負侵權責任,今天宣判蘋果日報應刊登導歉聲明在該報頭版,一日即可。本案可上訴

【林益世貪污無罪,說他貪污的要賠】的笑話來?

日 前郭董告周玉蔻,檢察官建議郭董民事先上訴,因為民事判的是「過失」侵權,與刑法要辦的「加重誹謗」有別,郭董後來就撤告,民事也不再上訴了,金溥聰這裡 用民事告侵權求償1元,看到法官與律師還在哪裡咬文嚼字,真是叫人快笑死了,法官這裡應該是請金溥聰用個人名義去告誹謗,看看日後轉型正義,會不會有誣告 問題才對,況陳雅琳講的是政府官員的金溥聰,哪來甚麼個人的民事侵權,金溥聰又怎麼舉證他這個政府官員時的金溥聰受到陳雅琳報的新聞侵權而損失一元?

老石頭-old ro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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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00:17
這哪是"淺談"? 根本就是"胡扯八道"!

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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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20:26
3樓. cjs
2015/11/12 17:04

版主應該來美國做出庭律師,您的法理在司法正常國家絕對是如魚得水!

在中華民國..唉,明珠蒙塵啊..

============================

3樓. cjs
2015/11/12 17:04
版主千萬別來美國,一來就要還我錢

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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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20:24

版主欠我NT300萬元何時還?

都有證人cXs做證了,還一直賴,一直賴,一直賴,一直賴........

cXs是誰?我不能出賣證人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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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8:06
4樓. 14先生;

是啊,版主跟您們混在一起是有詩為證的

...牛驥同一皂,雞棲鳳凰食...

14
版主好生可憐!
2015/11/12 17:43

這種轉口爆料不該自封自命為名嘴

只是眾多口水的傳聲筒罷了

自己沒本事又無線民

被告 想當然爾

?何謂司法正常國家? 有陪審團的?

38蒙塵了?

好生可憐!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11/12 17:04
版主應該來美國做出庭律師,您的法理在司法正常國家絕對是如魚得水!

在中華民國..唉,明珠蒙塵啊..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11/12 16:39

名嘴胡忠信今年4月6日在媒體爆料,指國民黨前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委林德瑞曾與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的重要大樁腳會談,透露:「我移交時黨產淨值為新台 幣1350 億元,為什麼沒人公開?」林德瑞認為爆料不實,怒斥「何來的1350億元?」並向胡忠信求償200萬元。由於胡忠信堅持不願透露他的「深喉嚨」是誰,士林 地院昨判他敗訴,須賠3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判決指出,胡忠信曾在《壹電視》爆料以及接受《自由時報》訪問時,指林德瑞曾向朱 立倫樁腳透露:「我移交時黨產淨值為1350億元,為什麼沒人公開?」甚至說是「深喉嚨先生」特別向他轉告的。林德瑞認為,自己並未說過那些話,也曾公開 表示他移交時國民黨黨產約233億元,認為胡忠信的說法不實,會讓外界認為自己涉嫌隱匿黨產或偽造文書,已詆毀他的名譽,求償2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 歉。
胡忠信反駁,國民黨黨產多寡與公共利益有關,與林德瑞名譽無關,他只是公開說黨產有1350億元,並未提及林德瑞移交時的黨產為何,甚至要求傳喚總統馬英九、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和國民黨前大掌櫃劉泰英等人出庭作證黨產有多少。
法官認為,傳喚馬英九等人並無法證明林德瑞是否說過「我移交出去1350億元為什麼沒人公開」等語,未准許傳喚,但認為胡忠信在節目上所言屬於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評論,因此要求胡忠信找消息來源出庭作證,但遭胡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拒絕。
法官審酌,胡忠信提不出證據證明他的爆料經過合理查證,認為胡未盡查證義務,致使外界認為林德瑞故意隱匿黨產,貶損林德瑞名譽,判胡忠信賠償3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回復林德瑞名譽。(吳珮如/台北報導)

從胡的另一樁官司可證周玉蔻如果上訴碰到這個法官,就應該判為免賠了。而胡在這個案子,刑事部分沒看到,可能是沒告或不起訴,民事雖然判侵權,可是這也是為了公眾利益,評論國民黨的不義黨產,難道有或管這種不義黨產者的名譽有好高嗎?像這種與轉型正義有關的官司,我判斷明年政黨輪替政黨法修過後就會改免賠了。反向從郭董告周的案子可知,只有民事卻無刑事的誹謗侵權官司,判法都實在太怪了。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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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5:44
52,屎入淺坑被腳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