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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該不該依檢察官建議提民事上訴呢?
2015/09/23 09:38:47瀏覽386|回應3|推薦0

從周玉蔻寫給羅瑩雪的公開信(周玉蔻:請問羅瑩雪部長,碰上這樣的檢察官,我該怎麼做?)裡,我們知道,檢察官先是問了郭董律師

民事上訴沒(?)

中間跟周玉蔻解釋幹嘛要這樣問,因為「辦案,民事、刑事交互參考。那宗一審判決原告郭台銘勝訴的民事案,理由是過失賠償,和郭台銘向地檢署提出的加重誹謗有別。」

而結果是:

郭台銘律師向檢察官說,他們會處理檢察官所提上訴的建議。

我們就可以知道,檢察官那個問句「民事上訴沒(?)」其實是種祈使句,與周玉蔻問「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是想請郭董解釋的疑問句不同,檢察官這個問句根本就是在建議郭董律師要民事上訴(郭董律師說:他們會處理檢察官所提上訴的建議)。而目的也跟周玉蔻說明的很清楚,就是為了要把周玉蔻刑事起訴,可是因為郭董民事判決一審勝訴的理由是「過失賠償」,讓檢察官不能參考,也就掰不出「加重誹謗」罪的起訴書,所以才需要建議郭董民事上訴。

像不像大野狼在對小白羊解說這鍋湯幹嘛要這樣子煮?因為待會兒就要吃了你。也許有人會問,郭董幹嘛要上訴呢?畢竟周玉蔻敗訴,已經上訴了呀

答案是任誰都知道,周玉蔻上訴的,一定是主張「過失賠償」也不行,她是完完全全符合憲法與大法官釋憲文509號說的,一點都沒誹謗,這樣就更沒有不法侵權,無論是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都沒有,一毛錢都不用賠。

檢察官如果拿周玉蔻的上訴當成證據,只會把證據證明的更清楚,就是「過失賠償」,從而與郭董刑事告發的「加重誹謗」更加有別,這要叫檢察官如何起訴?

所以檢察官若非要起訴周玉蔻,只剩下建議郭董勝訴了還要上訴一途可走。眾所皆知,郭董告周玉蔻,絕非為了錢財,不管是一千萬或兩百萬,他自己是都不要,他只是想給周玉蔻一個血淋淋的教訓,好回復自己的名譽。這些目的,一審法官判他勝訴時,都已經滿足他了,這也是郭董律師一開始聽不懂檢察官問的「民事上訴沒(?)」滿腹狐疑的..郭董是勝訴ㄟ,周玉蔻敗訴還要賠兩百萬ㄟ,幹嘛還要上訴?

是上訴周玉蔻果然是「過失賠償」嗎?(這叫脫褲字放屁)

還是上訴周玉蔻不是「過失賠償」,那..難道要上訴回一開始的提告「加重誹謗」呢?(這是檢察官的暗示)

在經過檢察官「因為我要起訴周玉蔻」對周玉蔻的那段解釋之後,律師這才恍然大悟,表示他們會處理檢察官所提上訴的建議。但是我的建議與檢察官的大不相同,不,應該說我這裡有兩個建議,一個是建議周玉蔻繼續給這個檢察官辦案,保證接下來案情會精彩的多。第二個才是建議郭董千萬不可以上訴。蓋民事一審以「過失賠償」的理由判郭董勝訴獲賠200萬後,這個誹謗案已經產生了質變,也就是說,透過民事一審的審判過程與判決,法官已經證得周玉蔻不是郭董提告「加重誹謗」的情節,而是「過失賠償」,並且把郭董代擬的道歉文一口氣大改了五個字,詳細新聞如下

道歉聲明太嚴 法官改了5字
2015年08月22日 04:09 林偉信、康文柔/台北報導
圖上附件一是郭台銘所擬讓周玉蔻道歉的聲明,下圖附件二則為法官修飾後的文字。(王健聖攝)
名 嘴周玉蔻遭判決要在7大報頭版刊登半版的道歉啟事,但聲明內容要怎麼寫?當初郭台銘在提告訴狀內就已草擬含標點符號共126字,內容須依照郭的字句,法官 後來修飾用詞,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算是留點情面給蔻姐,但又可以回復郭的名譽。
法官修飾後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如下: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對郭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名譽,特此鄭重道歉。
但這其實與原先郭台銘提報所擬好的內容不全相同,審判長解釋,周玉蔻指稱郭台銘捐3億元給連勝文,是私下與柯P聊天得知,沒有證據可證明她明知柯P講的並非事實,卻故意據此侵害郭的名譽
審判長說,周玉蔻雖然不是故意講述不實的事情,但郭台銘具有公眾知名度,其行止受人矚目,周從柯P獲取消息後,應該向郭台銘查證,但她卻沒有查證,就將傳聞利用電視、網路傳播出去,屬過失侵犯郭的名譽而非故意,因此道歉啟事用語不須「太過嚴苛」,才加「相當」2字。
法院雖然判決郭董勝訴,但鴻海方面暫無正式回應。據了解,郭台銘知道結果後,照常開會、工作,他認為自身清白很重要,但就因沒送3億元、不是3億男,官司贏是應該的,目前最關心的是要拚經濟。另鴻海先前曾表示,官司若勝訴求償確定,賠償金將捐作公益。(中國時報)

所以前頭不管是郭董告民事或刑事的「加重誹謗」,因為有郭董提告的那個事實「周玉蔻: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這樣提告求償都是可以的。可是當民事法庭已經一審判決,依據法官的查證,證得周玉蔻只是「過失賠償」,此時郭董若照檢察官的建議上訴,並且經過推論可得,不可能脫褲子放屁的上訴「過失賠償」,而是肯定要上訴成一開頭的原告「加重誹謗」,好讓檢察官得以依民事官司是告「加重誹謗」,與刑事告的「加重誹謗」一致無別,才能好好的羅織炮製,把周玉蔻用「加重誹謗」罪起訴掉。

這個時候,郭董就自陷於骯髒到沒下限的司法問題之中,因為此時的郭董,就是更改了法院判決的正式文書證據「過失賠償」,用不實的「加重誹謗」證據,刑事告發周玉蔻「加重誹謗」,鄉親啊,這不就是刑法第 169 條明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那個誣告罪麼?乖乖,這可是最重要關七年,比周玉蔻「加重誹謗」的兩年重太多太多了。

所以我是真心誠意的在此呼籲郭董千萬不可在民事庭上訴二審,尤其是上訴回「加重誹謗」,幫莫名其妙的檢察官順利起訴周玉蔻。這裡我們可以試著說服郭董,就說有個骯髒的司法案,是要故意羅織入人於罪的,這個案子在政黨輪替後,正義很快就能彰顯,有以下兩種可能的結局,第一個是這一群司法敗類通通給人用誣告罪關起來。第二個可能是這一群司法敗類,把誣告罪全都賴給一個本來贏了官司,卻還要上訴的天真的老百姓,並說都是這個老百姓,一下子說人家是「加重誹謗」,一下子又說人家只是「過失賠償」,用顛三倒四,偽證般的證據一直告一直告,如果這個骯髒的司法案子有誣告,通通都是這個老百姓的錯。

我相信這個選擇很簡單,一點都不難,聰明如郭董的應該一聽就能懂,問題是台灣的老百姓呀,你們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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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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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10:49
金溥聰小女兒懂特殊性關係?導演一歲半兒會捐款

金溥聰前幕僚:對柯戴是人身攻擊 對馬金就不是?
這名前幕僚指出,金溥聰對馮光遠的汙辱非常氣憤,因為這種描述太超過了,不只是對他個人造成傷害,也傷及他的妻子與子女。馮光遠此語一出,小女兒曾去問金溥聰:「為什麼我的同學說你是同性戀?」,金的小女兒甚至因此覺得那這樣爸爸為什麼當初還要跟媽媽結婚?
「特殊性關係」的暗示是否是人身攻擊,前幕僚說,看柯文哲的捶桌的反應、以及輿論對台北市議員徐弘庭的指責就知道了,難道指控柯文哲與戴季全就是人身攻擊,到了馬英九、金溥聰就不是?

以上這段,我把它稱為:金溥聰小女兒懂特殊性關係?

而【誇張!以1歲兒名義捐款給柯P 知名導演遭監院開罰】當然就叫做:導演一歲半兒會捐款。柯P說這個國家很多事情都很奇怪,就像是:

一歲半兒會捐款,不知才幾歲大的金溥聰小女兒就已經懂得「特殊性關係」。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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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10:29

綜上..【從周玉蔻寫給羅瑩雪的公開信,學會真實惡意原則】【檢察官為何要建議郭董律師上訴?】【郭董該不該依檢察官建議提民事上訴呢?】, 我們知道周玉蔻早就該在民事一審判決時,就該感到害怕,而不是等到檢察官開偵查庭,當面告訴周玉蔻有如何血海深仇般(可是並沒有)想用「加重誹謗」起訴 她,這時才覺得毛骨悚然,緊急寫封公開信問羅瑩雪部長該怎麼辦?畢竟羅瑩雪充其量只管得著怎樣羅織罪名起訴人的檢察官,卻對法院的法官怎麼捏造證據枉法判 決一點皮條也沒有,所以周玉蔻這裡真正該寫的公開信是

請問馬總統,碰上這樣的法官與檢察官,我該怎麼做?(馬OS:知道我的厲害了沒)

說 起來,這兩個馬官,其實都犯了所謂球員兼裁判,打假球的問題,像檢察官,現有的證據「過失賠償」,與提告的罪名「加重誹謗」不符,就該不予起訴,焉有那種 一直拖,一直拖,想等郭董提民事上訴,再援引來起訴的,更離譜的是,郭董本來沒想要上訴,檢察官還給他建議叫上訴,以利檢察官起訴周玉蔻,鄉親啊,這個不 叫羅織入罪,甚麼才叫做羅織入罪?

而民事法官,其實是更早一步幹起球員兼裁判,打假球,人家郭董明明告的是這八個字「未經查證、全非事 實」,這可是告「加重誹謗」的呀。但是民事法官卻連檢察官擠眉弄眼的用氣音教人「去上訴」都省了,直接把郭董的提告從「加重誹謗」,改為可以判周玉蔻敗訴賠錢 的「過失賠償」,只需改動五個字「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就好了。

我認為周玉蔻在看到民事法官幹這種骯髒的球員兼裁判,打假球的勾當時,就該當場哭了出來,淚訴馬總統,這個國家的司法怎麼這麼奇怪?然後再寫一封

請問馬總統,碰上這樣的法官與檢察官,我該怎麼做?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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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10:26
我兒,自己挖茅坑是自願的嗎?對不準,挖再多也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