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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08:10:15瀏覽712|回應1|推薦1 | |
周玉蔻致羅瑩雪公開信全文如下(周玉蔻:請問羅瑩雪部長,碰上這樣的檢察官,我該怎麼做?): (轉貼到此) 我認為羅瑩雪不能回答周玉蔻問的檢察官詭異行徑,是因為檢察官叫郭台銘把民事已經判賠200萬的勝訴官司上訴,理由是: 辦案,民事、刑事交互參考。那宗一審判決原告郭台銘勝訴的民事案,理由是過失賠償,和郭台銘向地檢署提出的加重誹謗有別。 這裡面有個不能說的秘密。簡單回溯整個案子,郭台銘告周玉蔻三億男誹謗案,我先是寫了一篇勸郭別告的【郭台銘續告周玉蔻,須注意社會觀感與有無誣告罪的問題】,被臉書網友笑:郭董告的是民事,哪來誣告罪?後來,法院判周玉蔻敗訴,要賠兩百萬時,我又說這個案子要是告刑事誹謗,根本就不會起訴。詎料這時又有網友吐槽我,說郭董也有告刑事。這真叫我們寫評論時莫衷一是,滿腹狐疑,直到日前「弘庭戴套無人問,一告成名天下知」這篇文章裡,有個律師說: 若徐弘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案件,就毋須支付裁判費;事先與律師協議獲得賠償金才支付律師費用,確實可行,但重點在於有無律師願加入。 可是郭董告周,卻是反其道而行,先告了民事【回應蔻蔻姐鴻海:6000裁判費今繳了!】,害我寫了篇文章質疑有無誣告罪被網友笑,後來才又追加刑事,又讓我說郭董沒告刑事被人吐槽。當時我也是百思不得其解,明明聽律師的話,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還可以省裁判費的呀?先告民事,才又補告民事,這不叫脫褲子放屁..ㄟ,的那個放屁脫褲子,本末倒置了麼?直到我看了周玉蔻的公開信,這才明白,原來 民事、刑事交互參考 設若郭董只告民事,沒告刑事,那就沒得互相參考。但是法院判民事時,可是一點都沒把刑事放在眼裡,壓根兒就沒去參考哇!否則刑事彼時還在偵辦,證據都還沒湊齊咧,怎麼民事一審就能判了?還是判周玉蔻敗訴,還一口氣要周玉蔻賠兩百萬,告訴大家,前年不是有個洪仲丘案嗎?涉案的軍士官們,大都可以易科罰金,那是罰多少咧 18萬 一條人命烏有的,法院只罰18萬。周玉蔻說一句話,法院叫她拿出兩百萬!怪了,難道這有比殺人罪還重嗎?無論如何,事實勝於雄辯,民事法官這裡就用行動告訴我們, 民事、刑事交互參考..個屁! 不過可肯定的是,郭董是用周玉蔻同一句話,同一個事實告進法院的民刑事,這個內容大概是這段話 「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 這段話經我反覆檢證,已經證出這是一句倒裝句,周把事實陳述放在後面,然後對郭台銘發表個人意見,而這個事實陳述經法院認證是真的,也就是說周是依據事實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個人意見,受憲法及大法官509號解釋文言論自由天條所保障,那是絕無誹謗罪的可能。所以民事法官也絕對不可能說周玉蔻有誹謗,而是自己改了證據 道歉聲明太嚴 法官改了5字 欸,我都不說馬總統..馬總統喔~人家說馬總統只要膽敢改服貿案一個字,就會被視同背叛祖國,依叛國罪抓回去中國槍斃咧。這裡竟然一口氣改了五個字,我的媽呀.. 法官後來修飾用詞,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 好的,法官這裡幹嘛給郭董告周白幹..ㄟ,比郭董的律師還超過的改這五字,雖然這五字也經我反覆檢證,但是為了讓大家易於理解,我還是裝做不知道,並且在看到檢察官這裡的說法時裝的大吃一驚。原來民事法官呀,他是為了 一審判決原告郭台銘勝訴的民事案,理由是過失賠償 才要改的這五個字,如果周玉蔻真如原始五字所言,「未經查證、全非事實」,那檢察官就不用叫郭董律師在民事案上訴,因為這八個原字,根本就是誹謗嘛。我來翻譯一下,就是說周玉蔻用「全非事實」且「未經查證」的話誹謗郭董,管你甚麼憲法還是509解釋文,這個要叫做「真實惡意原則」啦,意指用捏造的事誹謗他人,這絕對就是誹謗罪。 但是被民事法官改了五個字,使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嘿,竟然就變成了周玉蔻是用「與事實不符」,這段要稍加解釋,好比周玉蔻說檢察官如何如何,這就與事實不符了,因為事實是個"女"檢察官,這樣大家有明白齁。雖然在中國就會被視同背叛祖國(改了一個字咩),但是在台灣,改了五個字還能當法官咧。然後用「未經相當查證」,也就是說雖然有查證,這在509號解釋文已經排除誹謗了,但是有的判例,尤其是民事的還在吵,且形成一個通解,指刑事是指故意幹的,民事不管故不故意,就算是過失,無心之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都算,阿哈,這就成了誹謗郭董的.. 過失賠償。 只是當民事法官這樣扭曲捏造事實與證據,判周玉蔻是犯了誹謗郭董的過失賠償200萬後,終就免不了要回頭看拖延許久的刑事案偵辦情形是如何,這個時候,檢察官不早該依據周玉蔻案的事實,也就是「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以及民事法官的判決,就叫「過失賠償」,鐵證如山的把周玉蔻被郭董告的誹謗案不起訴處分掉嗎? 但是檢察官卻捨近求遠,捨此不為,而是先用奇怪的動作,讓周玉蔻起疑,然後告訴周說:辦案,民事、刑事交互參考。那宗一審判決原告郭台銘勝訴的民事案,理由是過失賠償,和郭台銘向地檢署提出的加重誹謗有別。並從結束庭訊,郭台銘律師向檢察官說,他們處理檢察官所提上訴的建議可推: 檢察官是要郭董把民事上訴先,因為一審的判決理由「過失賠償」,檢察官參考不了,一參考就必須辦成不起訴了。也就是說檢察官是要郭董上訴成某種「故意的加重誹謗」的民事侵權官司,檢察官才好參考去..對,就是要拿去當成起訴周玉蔻誹謗的證據,把周玉蔻好好的起一起訴。 我們的刑法第 169 條明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我說,這裡的檢察官,已經疑涉誣告罪嫌了!羅瑩雪當然不能針對這個檢察官的行為做出回應,因為這是司法個案。而我們台灣人只要把這種具有真實惡意的惡行記清楚,也就是只要「用事後捏造的證據來害人」的,都叫做真實惡意原則。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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