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s新聞】網友嘲諷「弘庭戴套」 議員喊告
徐弘庭譏諷柯P「你和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激怒柯P也激怒不少網友,不僅謾罵灌爆徐的臉書,還用他過去抽名片掉出保險套事蹟造出新成語「弘庭戴套」,徐弘庭對網友罵他怒了,下通牒中午11點沒刪留言的都要告。
關於「弘庭戴套」,PTT上討論了一大串,請參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2611205.A.039.html
十分爆笑,大家可自己前去參看,這裡只想釐清一些錯誤觀念,一般人以為告人的負舉證責任,但是被告誹謗例外,要由被告舉證,只是這個舉證很簡單,只要說你是發表善意評論或依據事實就行了,善意評論指沒有故意捏造(造謠)事實來評論。依據事實就自然是善意評論,像這裡網友依照新聞報導,徐弘庭掏皮夾掉出保險套,新創成語「弘庭戴套」,這就是依照事實所為之善意評論,法院若開庭,網友不需舉證徐弘庭真有戴套(當然,把套引申,甚麼頭套、牙套或手套,還是把戴字與帶字混淆,也是種方法。按:教育部解釋說「把東西附加在頭、面、胸、臂等處」。沒人說戴字一定要戴在那話兒上,戴在身上,褲檔或皮夾上也可以的),蓋所謂真實惡意原則: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 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因此,徐弘庭就不能告網友是陳述不實之事,意圖公佈於眾使其名譽受損的誹謗罪。網友一點都不需要要求徐弘庭在庭上自證自己有戴沒戴那個套。
至於公然侮辱,說人戴套云云,這明明是政府極力推廣的全民衛教觀念,更是不可能成立。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得知下面這個被徐弘庭根本是顛倒過來用的
廣邀律師告網友 徐弘庭被吐槽放錯重點
國民黨北市議員徐弘庭以「特殊性關係」等言詞質詢台北市長柯文哲,引發網友在其臉書留言謾罵,徐嗆告留言罵他且不撤的網友,對此,柯文哲昨受訪時反問徐: 「你有辦法一個人告麼多人嗎?」但徐昨堅定說,將廣邀有意願訴訟律師加入,訴訟費由勝訴後所獲的賠償費支付,他不用付律師費,可創造雙贏,最快1個月就會 向法院遞狀提告。
今日出版的《蘋果日報》報導,徐弘庭說,除辦公室諮詢律師外,至昨已有4、5家律師事務所聯繫他,共約有2、30名年輕律師;他的臉書平台將供律師篩選有勝訴機會的留言截圖提告,最快1個月即可向法院遞狀。
律師廖芳萱說,若徐弘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案件,就毋須支付裁判費;事先與律師協議獲得賠償金才支付律師費用,確實可行,但重點在於有無律師願加入。
這個方法國外行之有年,叫做Pro bono,
Pro bono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Pro bono publico (English: for the public good; usually shortened to pro bono) is a Latin phrase for professional work undertaken voluntarily and without payment or at a reduced fee as a public service. Unlike traditional volunteerism, it is service that uses the specific skills of professionals to provide services to those who are unable to afford them.
Pro Bono Publico is also us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to describe the central motivation of large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nd various NGOs, which exist "for the public good", rather than for shareholder profit.
在電影【永不妥協】,朱麗亞羅勃茲就是打這樣的官司,只是人家民主先進國家這套制度,是幫一群無權無勢沒錢的老百姓對抗欺負他們的大財團來伸張正義。想不到 「弘廷戴套」,橘逾淮為枳,被徐弘庭用到,竟然就此質變(與「特殊性關係」質變一樣),成為靠人民養著的市議員,抓耙似用來向監督他的網民求償之用。
綜上,我們知道除非這個國家是真正的奇怪,所有事情,價值觀或信念全都相反,要不然不會有律師給徐弘庭白幹,打個比方,若是郭董告周玉蔻求償1000萬,那也是得先自己負擔一大筆裁判費的,設若郭董也來個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案件,毋須支付裁判費
在告周玉蔻誹謗罪時,說不定就給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掉了。蓋周玉蔻這句話「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哪裡有誹謗人呢?同理可證,當律師幫前連勝文特助的新科台北市議員徐弘庭打官司告網友誹謗,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刑事一被檢方打槍,後頭的民事求償也就全都烏有了,先別說徐弘庭這些年跟著主子穿梭兩岸多麼..那個飛黃騰達,單是市議員薪水之高,打官司竟然連律師費都要省,就能讓做白工的律師氣爆。何況幹的還是倒行逆施,幫那種兩岸大財閥的前特助,已經搖身一變,成了領著民脂民膏的市議員,反過頭告台灣百姓的,【反Pro bono】呢?
這裡我都還沒提到「眾所周知,台灣人最討厭的抓耙仔」咧。
尤有甚者,真有這麼一群宛如嫩模般的嫩律師,真的傻傻的跑來幫徐弘庭免錢打官司,想說要來賺那種不義之財,就是靠告人民事求償,再與之朋分的,這個時候,終究難以避免涉及觸犯到臉書網友的著作權法,蓋當未曾公開,垃圾紙團般的恐嚇騷擾信,也經法院認證具有著作權與著作財產權時,這些臉書網友用各種獨特創見,公諸於徐弘庭臉書上的留言,當然是更具有著作權了,像是「弘庭戴套」這一句新編成語就具有高深學問,尋常人等想不出來。而且,都有律師以為能拿這等著作告人取償【反Pro bono】,朋分償金,當然比那種垃圾紙類的恐嚇騷擾私信更有著作財產權。
結果竟害得嫩律師偷雞不著蝕把米,【反Pro bono】到甚至連嫩律師的名位都被反噬,岌岌可危。這也是徐弘庭真正搞不懂律師說的:
若徐弘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案件,就毋須支付裁判費;事先與律師協議獲得賠償金才支付律師費用,確實可行,但重點在於有無律師願加入。
乃至他甚至連自己幹嘛這麼顧人怨的都不明白:
我相信所有的台北市民都累了,而且我也坦承我自己也累了,為什麼整個社會,會對我窮追猛打。
因為,眾所周知,台灣人最討厭抓耙仔之外,台灣臉書網友們,更討厭那種吃裡扒外,靠著人民的民脂民膏養著,卻在連戰閱兵,弘庭戴套後,還反咬老百姓求償要錢的骯髒政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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