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9/22 22:20:08瀏覽350|回應2|推薦0 | |
從周玉蔻寫給羅瑩雪的公開信(周玉蔻:請問羅瑩雪部長,碰上這樣的檢察官,我該怎麼做?),在檢察官問郭董律師民事上訴沒(?)之後,周玉蔻說: 檢察官意識到她的作為,被我抗議中的味道,她向我解釋:辦案,民事、刑事交互參考。那宗一審判決原告郭台銘勝訴的民事案,理由是過失賠償,和郭台銘向地檢署提出的加重誹謗有別。結束庭訊,郭台銘律師向檢察官說,他們㑹處理檢察官所提上訴的建議。羅部長,原來,檢察官是「善意」提醒告訴人,民事案有上訴之必要,才能在刑事案中立於不敗嗎? 其實,從檢察官這句:「辦案,民事、刑事交互參考。那宗一審判決原告郭台銘勝訴的民事案,理由是過失賠償,和郭台銘向地檢署提出的加重誹謗有別。」 我們就該知道,周玉蔻的誹謗罪,刑事部分早該不起訴了,因為刑事要參考民事,民事判的是「過失賠償」,但刑事卻告成有別的「加重誹謗」,郭董刑事根本是告錯,喏~不就不起訴了? 接著我們還能知道,檢察官建議郭董律師上訴,就是要把民事判的是「過失賠償」,上訴成告的不是「過失賠償」,而是「加重誹謗」,這樣兩者才能互為參考,完全一致,沒有衝突。 問題是郭董原來告的,都是「加重誹謗」,刑事是,民事也是,郭董代擬周玉蔻道歉文原文說(按:另有審判長代改版,此處不贅): 從這八個字「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可知,郭董民事也是在告「加重誹謗」,可是一審法官為了判郭董勝訴,叫周玉蔻賠兩百萬,擅改了郭董代擬的道歉聲明中五個字,使成 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 才能就此判成「過失賠償」,郭董勝訴,周要賠200萬的呀。 這下可就糟糕了,郭董告的事實只有一個,民事法官要判郭董勝訴,就得判是「過失賠償」,但刑事檢察官不想不起訴,非要起訴周玉蔻「加重誹謗」罪,那就又與要參考的民事判決不符,這還非得拜託或建議郭董的律師回去上訴民事,再改告一趟民事「加重誹謗」才行。說到這裡,真是教人忍不住笑,難道我們這個國家現在還不夠奇怪,還非要司法出來醜態畢露,下希下警麼?這讓我想起了一個笑話,把司法想成一隻蝙蝠,當它辦郭董告周的案子,飛到獸類的民事庭,就說 我不是加重誹謗。 一會子它又飛去禽類的刑事庭,又說: 我不是過失賠償。 這個時候,我們台灣人就該說,咱們走,別再理這個不禽不獸的司法了。若往深層去想,檢察官與周玉蔻又沒有甚麼深仇大恨,就眼前得到的民事庭證據,把周不起訴就好了。幹嘛非要擠眉弄眼,又是唇語又是辯解,請託建議郭董律師,回頭把民事勝訴的還要再提上訴,好羅織罪名,意圖使周玉蔻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把周玉蔻用「加重誹謗罪」起訴呢?這才真是教人想不通。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