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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19:51:56瀏覽422|回應3|推薦5 | |
能說服你相信無稽之論的人,也能說服你犯下殘酷暴行。---伏爾泰 賴品妤遭男記者貼身堵訪跌倒 黃智賢:看不出她有假摔 黃智賢把現場還原得很好,我就不多描述。那為什麼說真假摔是個謎?的確,賴品妤應該是自摔,但被人扶起,竟學馬路上很多小車禍找不到肇事者的傷者,誣賴扶起他的人那樣,不斷跳針高亢的質問記者,你為什麼推我。記者只好一直還原現場,一直說我沒推你。接下來民進黨開始把弊案或醜聞轉成藍綠(他們都說中天是紅的),紅綠對抗,中國與台灣對抗,而中天則是要提告賴品妤。我在上篇【品妤跌倒大家吃飽】談到此事件給台灣人普遍的觀感,這裡還是要談回高虹安的貪汙案。那高虹安案與賴品妤假摔有甚麼可比性呢? 最簡單的比較,就是賴品妤在被記者追訪時,都是正常的。賴品妤雲豹小公主跑得快,記者也只好跟著跑,不然問不到。有人說賴品妤就好好回答,或說記者不要一直追訪,那都不妨。這跟高虹安貪汙案沒被檢察官辦成貪汙前很像,制度是小兔從前老闆帶過來的,問過立法院跟監察院,法院判決也沒貪汙問題,其他助理也都依照小兔指示,從戶頭領錢交到幾個助理手上當公積金。直到選舉時被人提告,高虹安不懂還亂說那是回捐,小兔很生氣:「高虹安講回捐,根本不對,也是因為他講回捐,才會引發這麼多爭議,不是樂捐,就是勞動條件之一。」言下之意,高虹安只要說那是助理受聘時大家講好的勞動條件就沒問題。這段,允為有人說追訪不好,有人說幹嘛不站著好好受訪,沒有對錯,都是正常的行為。 然後賴品妤竟然誣賴起記者推他跌倒,要知道這是指控記者有真實惡意喔,推這個動作,就是滿滿惡意。試想,萬一賴一下子摔在腳架上,摔破頭,頭髮可以遮住,萬一是摔到破相,以後怎麼當COSER?而記者到底有沒有推她,假如沒影片,不就只有她跟記者最清楚?類比高虹安案,檢察官明明沒有高虹安貪汙,把錢放進自己口袋的證據,就說高虹安貪汙。可是起訴書裡大家看得清楚明白,高虹安連這個制度是怎麼回事都搞不清楚,自己要用還要拿發票跟小兔請款報帳。但是當賴品妤看到真相影片後,就改口記者沒推;而檢察官的起訴書給大家看到後,還是要一直告一直告。言歸正傳,我看到一篇自由開講說: 高虹安詐領加班費案之淺見 用「利用職務上機會」這幾個關鍵字,在吳成典無罪定讞判決書,找到法官引用立法院函釋說明: 『...公費助理之聘用,純屬私法上之勞僱契約,祇要委員與所申報之助理間確有應付報酬之聘用關係存在,即得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報請立法院按其申報之助理人別、聘期、酬金數額匯撥薪資、獎金;至於各助理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所服勞務所寡,係得由委員自行決定、控管之事項,立法院於匯撥薪資前亦未就此加以審核,即與申報程序是否「不法」之判斷無關。5.由上說明可知,所謂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並無明確之之任用資格,工作職掌、工作項目、工作報酬及工作時地之規範,且立法院不審核過問,且其僱主為立法委員個人,而非立法院等情至明。』 以及 『(四)、被告在客觀上有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詐取財物之行為:...顯知編列一定數額公費助理之費用預算乃是因為立法委員之身份而賦予補助立法委員支給其依私法僱傭關係所聘用助理之費用支出,以減少立法委員之負擔,是立法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申報助理費用,是因身份上為立法委員而得申報助理公費,核與立法委員行使上述依法規定之職務無關。足見被告即無於「行使職務」時,利用此項職務上機會,乘勢利便因此詐財;核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從而檢察官以本罪起訴,容有誤會。』 這一段判決書(引立法院函釋),簡單的說,只要立委請的助理不是人頭,且依立法院申請補助方式申請後,就全是立委與助理的私人聘僱關係,也就說明小兔說的一口價(薪水+加班費),或助理陳女說的責任制。既然是私人聘僱關係,就沒有申報「不法」害立法院陷於錯誤的問題。 且立委是身分,立院看到立委簽名就付錢。這跟立委行使職務風馬牛不相及。兒子叫爸爸,是因為爸爸的身分。但爸爸行使管教職務,教唆兒子詐騙,這才叫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檢察官用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也容有誤會。 假如檢察官像賴品妤,看到起訴書這段對法律基本常識【沒有不法】【容有誤會】的字眼,應該會默默改口,把隱含惡意「推她」文字刪除的..我不知道實務上檢察官會不會就撤銷起訴。無論如何,檢察官的無稽之論著實說服了綠營跟某些藍營,透過電視政論又說服許多網路酸民跟1450。讓他們栽贓,抹黑,羞辱高虹安跟許多無辜的小助理。喔,那到底賴品妤是真摔還是假摔?說她真摔是對,但明明是她自摔卻誣賴記者推她摔,作假到一個爆炸,說成假摔也絕無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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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