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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起訴書漏洞百出,活脫是本現代冤獄大全
2023/08/24 11:56:38瀏覽781|回應8|推薦9

高虹安前法助領3700 認加班費「有點少」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公費助理的加班費遭起訴。儘管高虹安說,助理願意捐出來,檢察官不查對她有利的事證,但從起訴書檢附的事證可知,一名高辦前法案助理陳姓女子對於只領到3700元加班費,曾傳LINE給當時負責管帳的幹部、前高辦行政主任黃惠玟詢問加班費計算問題,質疑與時數不符,加班費「有點少」。
根據高虹安起訴書第29頁證據清單顯示,陳女於2020年11月18日傳LINE問「小兔」黃惠玟,「請問兔姊,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只有3700好像有點少」,小兔回應表示「不是加班費,是獎金,是以加班來決定獎金...你想太多了,先前進來加班的時候,應該是一口價」。
另根據起訴書第15頁,陳女面對調查局偵訊時證稱,她擔任高虹安的法案助理,級別薪資比較低,沒有被告知薪資或加班費要繳回;陳女表示,她的工作是責任制,常常晚上8點到10點也要工作,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休。
陳女提及,她只有提出一次加班費的要求,也只有領到那一次加班費,還有額外的小紅包。
檢察官認定,助理對於加班金額多寡,並無申報及決定權限;高虹安並未依照實際加班狀況核給加班費,而是「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

(轉貼到此)

甭管多少網路新聞或綠媒節目,綠色名嘴對這段起訴書的說法或評論,因為邏輯不能靠白癡搞定。我請大家看這個新聞,檢察官形成對高虹安貪汙的心證有多離譜,

在第29頁證據清單顯示,陳女於2020年11月18日傳LINE問「小兔」黃惠玟,「請問兔姊,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只有3700好像有點少」,小兔回應表示「不是加班費,是獎金,是以加班來決定獎金...你想太多了,先前進來加班的時候,應該是一口價」。

根據小兔的解釋,陳女把3700誤成加班費,才會問加班費是怎麼計算。小兔更正她,不是加班費,是獎金。並接著解說獎金是如何產生:「是以加班來決定獎金」。也就是說,你有加班,但因為不是打卡制,所以只能看你加班的程度,由高虹安自己決定要發多少獎金。小兔還抱怨陳女,你想太多了。提醒她,先前進來加班的時候(按:應該是指一開始談妥勞動條件,雇主與受雇者合意的時候),應該是一口價。這個一口價,就是指不管你有無加班,加班多少,原則上都是一個薪水,也就是這個薪水已經包含所有加或沒加,加多加少的加班費。一口價=薪水+加班費。多領到的就是獎金。

除了跟陳女的這段對話,小兔有段話在說自己,可以交互印證。

2020年12月22日,「奐宇,1221有一筆26640入帳,上個月老闆核下來,你的加班費是16872,所以再麻煩退我9768」、「哈,這數字是歷月最少的ㄟ,好,因為加班爆炸吧」、「對且經○○拿進去後,大家的加班費都增加了,除了我之外,我從未報過加班,那時在談薪水的時候,就是一價到底,不奢望加班費......如果他每個月多給我算我賺到」。

小兔說:...除了我之外,我從未報過加班,那時在談薪水的時候,就是一價到底,不奢望加班費......如果他每個月多給我算我賺到。

這就是吳成典定讞無罪的判決書所說的,立法院函釋:

立法院亦函釋公費助理之資格條件、工作職掌、上班時間、薪資數額、可否兼職或由他人代勞,悉由委員自行決定(立法院人事處97年7月7日台立人字第0971402237號函、立法院秘書長97年7月25日台立院人字第0970003623號函、立法院秘書長98年3月20日台立院人字第0980001226號函示意旨參照;見97年他字第6號偵查卷第一宗第258頁、290頁;原審卷一第373頁至第377頁),即全然委由立法委員單方決定或與助理協商,而容許立法委員對於公費助理之人選及工作內容等項享有廣泛之形成自由;且公費助理之聘用既屬勞僱關係,一經聘僱雙方合意即告成立。

照說,檢察官至此應該十分清楚,就算故意不去問立法院要來函釋,或是函釋擺在面前也故意不看,因為檢察官自有一套自欺欺人的說詞,甚麼個案不同啦,看了也對檢察官認定不具拘束之類。也應明白跟許多議員用人頭詐領助理費有著天差地別的不同。

且檢察官還明知,根據起訴書第15頁,陳女面對調查局偵訊時證稱,她擔任高虹安的法案助理,級別薪資比較低,沒有被告知薪資或加班費要繳回;陳女表示,她的工作是責任制,常常晚上8點到10點也要工作,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休。

換言之,這個陳女也是責任制(一口價,內含薪水與加班費),故常常晚上8點到10點也要工作,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休。甚至還沒有被告知薪資或加班費要繳回。卻在陳女提及,她只有提出一次加班費的要求,也只有領到那一次加班費,還有額外的小紅包。故意形成一種與證據相反的心證

檢察官認定,助理對於加班金額多寡,並無申報及決定權限;高虹安並未依照實際加班狀況核給加班費,而是「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

一口價,責任制認成【助理對於加班金額多寡,並無申報及決定權限】

又把陳女沒有被告知薪資或加班費要繳回,成是【高虹安並未依照實際加班狀況核給加班費】

最後再把只有提出一次加班費的要求,也只有領到那一次加班費,還有額外的小紅包。認定成犯下貪汙重罪的自己心證:【是「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

鄉親啊,陳女只領過一次加班費,還有額外小紅包。也從來沒有被告知薪資或加班費要繳回。到底檢察官是如何形成高虹安犯下貪汙重罪的是「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呢?就像是助理如何陳述高虹安沒貪汙的事實,檢察官全聽成高虹安就是在貪汙的證據。有個笑話說,

高案檢察官跟小英總統在森林裡獵鹿,檢察官一馬當先看見高虹安,馬上舉起獵槍...

高虹安大叫:我踏馬的絕對不是一隻鹿。

檢察官隨即開火,碰,碰碰。怕高沒死絕,像綠媒綠名嘴每天鞭屍霸凌那樣的,上前在對準腦門補上一槍。

小英此時氣喘吁吁的跑來,踢了踢倒地不起的高虹安,問高案檢察官:

我剛剛好像聽到這個死高虹安說,她踏馬的絕對不是一隻鹿?

檢察官吹了吹槍口的餘煙,一派輕鬆,蠻不在乎的說:喔,「我還以為高虹安說的是她絕對就是一隻鹿。

檢察官不但聽到高虹安大叫她不是一隻鹿,照樣開槍把她打死。甚至還在小英問高虹安好像有說她不是一隻鹿時,以為高虹安說的是她絕對就是一隻鹿。但真正的笑哏是,踏馬的,有誰看過檢察官把人當成鹿,還以為這一隻鹿真的會講人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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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7978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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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師帆正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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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14:32
棒球場花12億是國產車等級?他要 高虹安 快處理

TVBS 新聞 ( 8月25日 )

引用:民調/侯友宜又老三!要靠一關鍵逆轉

創夏在 臉書貼出《美麗島電子報》三腳督

最新民調,賴清德以40.3%穩定領先、柯文哲

22%居次,侯友宜 19.1%重回老三。黃創夏就

分析,非綠選民 不願意棄保持續攀升,整合 只

是國民黨的一廂情願。】

立倫嚴禁黨員幫連署!台銘籲別當「權威父母」

引用:「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今(24)日表示

,若有黨員參與連署,便會嚴格執行黨紀。」

「最美發言人」祕戀吳敦義次子!傳多次…促「藍白合」

吳主席 是 馬、王 都能接受的人選,是 國民黨內的

最大公約數。

吳敦義主席 應該參選 黨主席 、參選總統 才是 啊!

要相信老母娘是唯一正法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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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05:50
高虹安立委自2020年2月1日上任,那時高虹安是一張白紙,對於立法院行政運做完全依靠資深助理。
如此道理再簡單不過了,那套制度如果是辦公室主任引進,高虹安怎會是貪污犯?
如此簡單道理,如果在野人士除了5238看出來,那不是很荒謬嗎?

台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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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05:06
我研判,有可能高虹安只想為自己司法請律師處理,總統、立委大選和她無多大關係;
現在應注意擔心的是在野陣營柯、侯、郭,如果他們也不在乎總統大位,當然也就不在乎高虹安涉貪的輿論戰。
如果是這樣,在野黨門繼續在野也理所當然。
嗚呼哀哉。

文山
2023/08/24 23:17
若是如此,那檢方等於是捉小放大、

台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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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20:18
現在在野陣營還沒有覺悟,
綠營就用外圍、群毆高虹安涉貪,製造社會氛圍,營造高虹安確實貪污,營造成民進黨貪污好像也沒更嚴重,在野政治人物也好不到哪裡。
如果只高虹安一人自辯,常人根本無法判斷,只會認為犯罪的人都會說自己無罪,相信的人很少;只有在野陣營也發起群辯,才會造成群眾效果;
否則高虹安貪污事件,就是賴清德勝選,在野必敗的進行曲。
jun5238(jun5238) 於 2023-08-24 21:19 回覆:
而且高若上電視自辯,就說她無心市政,要罷免。高若讓發言人回應,又被說公器私用,下台。這叫亂拳打死小女孩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23-08-24 21:32 回覆:
而且我認為除了小兔說自己都是依照立法院慣例,不是受高指使的那段與Z9對話,檢察官所起訴的重點,在吳成典判決書裡早都逐條被駁,而且是依法院請立法院函釋的內容所駁,這就是檢方沒在偵辦時去問立法院到底立委助理費用怎麼發的道理。高虹安跟她的法律人員不可能不知道,只是他們不知道現在已經沒偵查不公開,故只要一看到有人扭曲,該駁斥要駁斥,該提告就要提告。要等法院還清白,怎麼知道沒有法官也想借高的人頭一用,當成投名狀呢。

叛亂團體國民黨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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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20:05
版主要不要把這些文章寄給高虹安當作她替自己辯護的依據?一般人根本沒耐心也沒時間精力去研究高虹安的法律問題,所以問題不在於版主的長篇大論是否有理而在於高虹安是否能以最簡明扼要的方式讓社會大眾相信她無罪。
jun5238(jun5238) 於 2023-08-24 21:16 回覆:
其實我只是有想法,還是這陣子寫了這麼多篇(廢話當然也不少),慢慢形成的。不諱言一開始還怕看錯,高上完電視認為看法沒錯,隔天起訴書細節傾巢而出,還不敢馬上看,到今天幾乎都看完了,才有比較明確的方向。高案基本上,就是沒人貪汙,從前的立委也沒貪汙。但是有一隻黑手要惡整高,或是..如我所說貪污者都是一群,在同一條船上那樣,要交投名狀。司法系統,應該也有人想藉高的人頭一用,交個投名狀,好讓自己飛黃騰達。

台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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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18:59
看到5238這麼熱誠為高虹安伸冤,
反觀在野陣營靜敲敲,這是一種無能以及冷血。
能力差以冷血且只會爭取私利的陣營,絕對選輸。
jun5238(jun5238) 於 2023-08-24 21:11 回覆:
想想也不是甚麼熱誠^^,純然就是路見不平(笑),如您所說,高在2/1還是白紙一張,哪曉得接下來多大的陰謀等著她。那就是一種孟子說的,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一種惻隱之心罷了。

.
2023/08/24 14:39
在  自由開講》高虹安詐領加班費案之淺見
...講的白話一點,就是一般公務員是詐領自己的加班費,但高虹安卻是利用其身為立委職務之公務員身份,要求其他助理協助她詐領加班費後,再供高虹安個人所用,故認定高虹安確有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所稱之「利用職務上機會」,無法謹評價為普通詐欺罪,認事用法上並無不當。

我看到「利用職務上機會」這幾個關鍵字,想到在吳成典無罪定讞判決書,法官引用立法院函釋說明:


『...公費助理之聘用,純屬私法上之勞僱契約,祇要委員與所申報之助理間確有應付報酬之聘用關係存在,即得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報請立法院按其申報之助理人別、聘期、酬金數額匯撥薪資、獎金;至於各助理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所服勞務所寡,係得由委員自行決定、控管之事項,立法院於匯撥薪資前亦未就此加以審核,即與申報程序是否「不法」之判斷無關。5.由上說明可知,所謂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並無明確之之任用資格,工作職掌、工作項目、工作報酬及工作時地之規範,且立法院不審核過問,且其僱主為立法委員個人,而非立法院等情至明。

(四)、被告在客觀上有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詐取財物之行為:...顯知編列一定數額公費助理之費用預算乃是因為立法委員之身份而賦予補助立法委員支給其依私法僱傭關係所聘用助理之費用支出,以減少立法委員之負擔,是立法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申報助理費用,是因身份上為立法委員而得申報助理公費,核與立法委員行使上述依法規定之職務無關。足見被告即無於「行使職務」時,利用此項職務上機會,乘勢利便因此詐財;核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從而檢察官以本罪起訴,容有誤會。』

這一段判決書(引立法院函釋),簡單的說,只要立委請的助理不是人頭,且依立法院申請補助方式申請後,就全是立委與助理的私人聘僱關係,也就說明小兔說的一口價(薪水+加班費),或助理陳女說的責任制。沒有【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犯罪】的問題。

jun5238(jun5238) 於 2023-08-24 19:30 回覆:

Q3: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A:(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2)高虹安主觀上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錯。法官跟立法院都說除非人頭詐領,否則都屬私權,沒有不法問題。

(判決書說:公費助理之聘用,純屬私法上之勞僱契約,祇要委員與所申報之助理間確有應付報酬之聘用關係存在,即得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報請立法院按其申報之助理人別、聘期、酬金數額匯撥薪資、獎金;至於各助理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所服勞務所寡,係得由委員自行決定、控管之事項,立法院於匯撥薪資前亦未就此加以審核,即與申報程序是否「不法」之判斷無關。)

Q4: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支出等問政費用?

A:依目前最高法院實務多數判決見解,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的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的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錯。回捐的叫做公積金,領用時既無不法,回捐後屬私款當然更無司法問題。

Q5:本案認定的詐領不法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A: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計62萬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的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合計46萬30元。

錯。前揭領受與回捐俱無不法,故只見檢察官假掰這些數字結果,卻不見如何計算。

Q6:認定不法所得的金額為何比虛(浮)報差額少?A: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實際繳回的差額為主(採對被告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且尚須扣除助理因虛(浮)報金額而增加的勞保、健保費用、用於支付助理、私聘助理的薪資等。

錯。有誰聽過不法所得要扣除勞健保的嗎?同一筆所得,可以分得出捐出的就不法,繳勞健保就不是不法?

Q7: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見解?

A: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錯。高虹安是被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助理沒職務上之機會,故就算詐領也是普通詐領,為何跟高虹安同個貪污罪?且利用職務之機會也是錯,假如立委是用職務,比如立委可以質詢,然後詐領甚麼錢,才叫「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但這裡立委只要簽名就可領,立法院也不管領去幹嘛,那就不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法官說:

立法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申報助理費用,是因身份上為立法委員而得申報助理公費,核與立法委員行使上述依法規定之職務無關。足見被告即無於「行使職務」時,利用此項職務上機會,乘勢利便因此詐財;核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從而檢察官以本罪起訴,容有誤會。

Q8:起訴助理的理由?

A: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

其實沒人犯罪,只是檢察官要告高,被借人頭一用,不肯借的就直接殺頭了。懂唄。套檢察官說法,大家要認知是「幫忙咬高虹安出來」,不幫忙的連普通詐領都不給,一定要告最重的貪污,這個叫做【斯羅】,是古代冤獄給刑犯立法的SOP。假如不對公衛文下重手,一個清白人,認真工作一毛都沒貪,誰肯平白無故認個貪污罪,給家族子孫蒙羞?

Q9:被告李忠庭獲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A:民國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李忠庭有實際任職於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並從事助理工作,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並無詐領(也無配合繳回)情事。

錯。笑死,不就是對幫忙咬高出來沒幫助咩。

Q10:為何僅起訴詐領109年間的酬金、加班費?

A:本案依查得的事證,僅足以認定109年間的虛(浮)報、詐領情形,其餘年度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

錯。明明小兔說是..

2020年2月27日,「加班費一般也要報滿吧」、「對,大部分都會如此,但大部分這筆加班費,助理都沒份」、「這項目不是實報實銷喔」、「都拿助理人頭領出,退現金」、「這是以前的作法啦,要我就真的發掉」、「當然」,也是有委員願意給助理報,好喔,投你一票,不過你想一下,若你是區域立委,花費很多,屆時也會想說存起來做別的支應,這就是國會助理無法法制化,待遇差的主因」。

小兔是汙點證人,故絕不會說謊,那就有積極證據證明從前都是這樣,又貪汙罪追訴期起碼20年,應該從01年到20年的立委跟助理都要抓。那為什麼不抓?說穿了,就是這中間都沒人貪汙。咳,檢察官解釋這麼多,通通都不成立,按照奧砍剃刀原則,最可能的原因就是為了辦出高虹安貪汙。

jun5238(jun5238) 於 2023-08-24 14:56 回覆:

回頭看看起訴書檢方好心提供的10Q&A

Q1:為何認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A: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

錯!法官說,立法院僅按委員所送聘書丙聯、遴聘異動表對其應聘人數與酬金總額是否合於法定人數及補助限額為審核,對上開文書上之助理簽名之真偽及助理工作情形,均不予過問;且立法院依委員所送聘書丙聯、遴聘異動表辦理薪資造冊、審核、核撥助理費及年終獎金進入各公費助理之帳戶內,即已完成經費結報程序,無庸由委員另行檢具任何單據或憑證辦理核銷等情,只要不是人頭詐領,立法院不管委員要怎麼發錢,哪有使立法院的公務員登載不實?且假如真有此人,為何不用去問立法院是誰被騙登載不實?還說【檢方偵辦高虹安案時,的確未向立法院秘書處調取前立委吳成典案的函釋,因為每個個案態樣不同,不能一概而論;且就算有調閱相關函釋,也不能拘束檢察官的認定。】隨即借立法院公務員人頭一用,假掰有該公務員且被騙而登載不實。

Q2: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A:(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關於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申報,應屬高虹安職務上權限。

(2)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又錯,法官明明就說把沒有人頭的立委助理私人正當聘僱關係辦成【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是檢察官【容有誤會】了。不說法官跟檢察官誰大,人家法官是三審定讞制,檢察官是幾審?法官開一次庭要出動三個,檢察官查這個案子派幾個,更別說人家法官把立法院函釋問個一清二楚,你檢察官是連問都沒問,要比甚麼?

我的媽呀,光是到QA2就又滿滿一篇,其他8個QA我得慢慢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