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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3:30:20瀏覽1154|回應3|推薦6 | |
高虹安男友畏罪潛逃?柯文哲嗆何志偉:利用立委職權查出入境 在我連著幾篇談到假如民進黨跟國家機器還是誰爆料檢舉為真,這些高虹安的助理,甭管前後任仍在職沒,通通都成了貪汙罪的共犯,一個也跑不掉。 『 我認為假如助理真的不講誠信,要推翻自己與高委員的契約。那高委員就成了貪汙,可是助理自己此時,也會成為貪汙共犯。因為這位助理不樂意,卻還回捐給高委員的公積金,成了貪汙的罪證。沒有該助理回捐的貪汙贓款,高委員不會有貪汙的機會,故這名助理也是高委員貪汙案重要,應該說最主要的關鍵。不是貪汙主犯,也是共犯無疑。(打不死高虹安的必然使之更強大) 』 由上可知,當林冠年赴調查局交「吹哨者們」資料, 高虹安與男友被告發詐領助理費 北檢完成分案、2人列被告 那其他助理呢?還有助理A,吹哨者聯盟呢?鄉親,大家說說,高虹安貪汙助理費一整年,怎可能只有貪汙到他助理男友一個人的助理費?公積金不是所有助理通通都有份嗎?為什麼證據這麼充分,北檢肅貪黑金的專業檢察官,竟然只列高虹安跟他的助理男友當被告?這若不是故意在選前的國家機器動了,甚麼才是? 原本我還以為這是我對法律的不專業看法,寫完這段一直心下揣揣。還好剛剛馬上得到真正專業的律師網友聲援,他在剛發表的一篇大作「給在高虹安委員辦公室工作過或還在職的這些助理的良心建議」,苦口婆心的勸說這些助理們快點向司法機關自首,因為他們的確都是高委員涉嫌貪汙助理費的共同正犯。 我在上文還說,可是這些助理們此時自首,恐怕有點來不及, 『 從新聞可知,沒有一個助理可以說是自首。因為所謂的自首,前提是要在司法單位發現不法之前,不是助理的林冠年今把許多「吹哨者們」提供的資料都逕送檢調了。換言之,檢調即知道這些助理們當初如何共犯貪汙,如何還能自首? 或謂這些貪汙助理也可以轉當汙點證人,這也不成。蓋所謂汙點證人,是司法苦無證據,為了快速突破案情,將貪污共犯以刑期交換,使其自首供出貪汙案其他共犯之謂。同理,檢調今日已全盤得知這些助理們當初如何共犯貪汙,若再給這些貪汙助理汙點證人身分,莫非是想濫權縱放?(打不死高虹安的必然使之更強大) 』 當然,以上這兩段推論,只是我一個司法門外漢,尋常老百姓對這兩個法律名詞,自首及汙點證人,參考網路資料所作的解釋。真實情況如何,仍有賴真正的法律專家提出意見。感覺上,這些助理的死活,只有我跟律師網友在關心,助理,尤其是助理A跟吹哨者聯盟,卻像是置個人死生於度外的樣子。皇帝不急,急死太監。 綜上,我在這篇又整理出幾個疑點,第一,就是北檢在助理只列高虹安男友為貪汙被告,卻對其他助理,助理A跟吹哨者聯盟隻字未提。違反社會常識跟專業律師的法律見解,果然給人有民進黨為選舉出大絕,國家機器動了的綠色恐怖印象。 第二,其他助理,助理A跟吹哨者聯盟至今,果然也還沒人去自首說自己是貪汙。為了怕有些助理年輕識淺,意氣用事,茲將貪污法條轉貼於下, 貪汙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在檢方那裏說錯話,一不小心就要關七年,從年輕助理關出來都中年,小孩子都快彼此認不得了。但這還有更慘的,就是在檢方那裏說假的,那個叫做偽證罪,一樣也是七年。 刑法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媽呀,兩罪加起來要關十四年,人生不能重來(誤)..這人生能有幾個十四年?真是值得各位社會新鮮人,小弟弟小妹妹們炯戒。 那甚麼是真話,甚麼是假話呢?請各位助理千萬別輕信不知人在哪裡的助理A跟吹哨者聯盟胡吹亂蓋。所謂真話,就是說出來對得起自己天地良心,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那就是真話。比如,委員若說,某某助理,這個月給你五萬塊,但是辦公室有公積金的制度,請先參閱按下確定,我才會請你當助理。 你當時看了公積金制度,也按了確定,委員因此請你當她的助理,五萬塊薪水也一毛不少的進到你的個人戶頭,然後你再依照公積金的制度,隨便你領出多少薪水,然後依此制度捐或交給管理公積金的別的助理。 以上這段,如果跟你在檢方說的一樣,檢方說作偽證要多關七年,你說得還是一樣,那就沒有偽證。還不是貪汙主犯,也沒有貪汙共犯。甭管別的助理是不是認為她自己在貪汙,那些通通不關你的事。 至於假話,就是跟你一開始跟委員談的條件不一樣。像是「你當時看了公積金制度,但你沒按確定鍵,可是照領五萬,照依公積金制度捐或交錢」。這兩個不一樣的情況,卻同時發生在同一個你的身上。若不是你當時對委員說謊,就是現在對檢方說謊,那就很可能犯了偽證。外加貪汙的主犯或共犯,其實法律說好像都一樣, 貪汙治罪條例第2、3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兩個七年加起來就是十四年了。 這裡我必須說,也許有的助理天性喜歡坐牢,既然是天性喜好,那當然是坐得愈久愈好。那就會選擇偽證加貪汙,坐個十四年。也有的助理不認為自己是個貪汙犯,是戰戰兢兢,恪遵職守當個稱職的好助理。領該領的錢,不該領的多一毛都沒領,還依照當初跟委員的約定共同維持一個辦公室的公積金,沒有偽證,當然更不是貪汙,那就一天都不用關。我這裡只好奇,不知道那些都市傳說能讓高委員喪膽,止高委員夜哭的助理A跟吹哨者聯盟,連民進黨立委都說高虹安的助理男友逃了,你們這些助理還當成那是別人家的助理逃不完嗎? 助理A跟吹哨者聯盟人現今又在哪兒呢? . 後記:車上全為女助理!高虹安夜間遭「跟車」 急奔竹市刑大報案 想想這些助理,月薪不過四五萬,要回捐公積金,當不過一兩年,總收有沒有一百萬?卻要宵衣旰食,跟著委員跑行程,被跟車還怕有意外,個個成了黛安娜。如此清廉到不像個樣,卻被搞成貪汙共犯。要花多少律師費暫不論(剛看到一個養死浪貓被告的案子,法官判賠原告一萬,及原告所請律師費20萬供參),刑期還從七年起跳。倘若我家有孩子說要去當助理,回家打斷她的腿先(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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