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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05:52:16瀏覽1191|回應3|推薦8 | |
選前國家機器真的動了。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檢分案偵辦 柯文哲:動作真快 誰讓高虹安民調截止前所有數字都贏過民進黨。更慘的是竹中竹女的模擬投票,狂壓民進黨對手一倍。關於高虹安助理費是否貪汙,我等了好久,終於等到一個跟我意見差不多的, 你不高興就走嘛!趙少康:就算高虹安強迫助理要捐公積金也沒犯法 印證一下,我在【笑死,羅致政竟說高虹安違反勞基法】一文中的說法是: 鄉親,助理的薪水,不都是依法,由立法院全額直接撥入助理的薪資戶頭嗎?那就完全是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了。至於助理後來,要把薪水怎麼花用,則完全都是助理的個人意志,也就是助理愛幹嘛就幹嘛,這有任何問題嗎?或謂可是高辦有規定助理回捐?笑死,助理不願回捐,或是賭博輸錢,外頭欠債一屁股沒錢捐,高委員能搶她的嗎?覺得這間辦公室不人性,上班太操,薪水回捐後又太少,高委員也沒威逼脅迫你,大可拍拍屁股走人,這就是所謂的「自由意志」。 但是看到政論節目仍有許多綠嘴們,電視判案就說高虹安是貪汙。當中有一個論點與趙少康說的相反,綠嘴說: 當司法去查,把所有曾任高虹安的(包含現任)叫來問,當中只要有一個人說他捐的不樂意,高虹安就關定了。 我問,真是這樣的嗎?我們來邏輯推演一下,第一個邏輯,叫做契約精神,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換言之,當助理同意相關要約,當了高虹安的助理,這個聘僱契約就已經成立。假如契約不成立,根本沒有當助理這回事。 故所有助理(無論前後任,在職於否)都是出於自由意志的回捐。證畢。 假如這時的確有一個助理A,或幾個助理(吹哨者聯盟),於執行契約後反悔,要說自己不是自由意志,也就是不樂意,可以嗎? 我認為假如助理真的不講誠信,要推翻自己與高委員的契約。那高委員就成了貪汙,可是助理自己此時,也會成為貪汙共犯。因為這位助理不樂意,卻還回捐給高委員的公積金,成了貪汙的罪證。沒有該助理回捐的貪汙贓款,高委員不會有貪汙的機會,故這名助理也是高委員貪汙案重要,應該說最主要的關鍵。不是貪汙主犯,也是共犯無疑。 當我們把助理的法律責任釐清,讓助理知道自己所說,都會在將來成為呈堂證供時。這時再問助理A,你當時樂不樂意回捐啊?我認為問到助理Z,應該都問不到一個助理要說自己不樂意,就算這個助理再厭惡高虹安,也不至於以身相許,願意用自己的自由為代價,陪著高委員一起坐牢。 至於綠嘴說助理可以說他自首,不成立。 林冠年赴調查局交「吹哨者們」資料 高虹安:他沒當過我助理 從新聞可知,沒有一個助理可以說是自首。因為所謂的自首,前提是要在司法單位發現不法之前,不是助理的林冠年今把許多「吹哨者們」提供的資料都逕送檢調了。換言之,檢調即知道這些助理們當初如何共犯貪汙,如何還能自首? 或謂這些貪汙助理也可以轉當汙點證人,這也不成。蓋所謂汙點證人,是司法苦無證據,為了快速突破案情,將貪污共犯以刑期交換,使其自首供出貪汙案其他共犯之謂。同理,檢調今日已全盤得知這些助理們當初如何共犯貪汙,若再給這些貪汙助理汙點證人身分,莫非是想濫權縱放? 蘇洵在辨奸論說的很好,所謂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說的白話點,這就像是兩個人一同掉進一根煙囪裡,然後爬出來時,有一個人是黑的,另一個人竟是白的,有這個可能嗎?故凡事不合人情者,鮮不為大奸慝。大家只要試想一下,時至今日,打高虹安助理費貪汙大半個月,老百姓仍不知道高委員總共貪汙去多少錢。不過從這些助理的薪水回捐約略計算一下,大概就五六十萬,還是由這些助理同高委員一同貪汙去的。像這種小貪小污,貪腐治國的蔡政府竟用所有國家資源,動員所有塔綠班綠媒綠嘴們一天照三餐狠批猛打,那個力道彷彿是個由完全執政完全貪汙的垃圾政權貪到動搖國本,震撼全世界的貪汙案那麼重大。 合理嗎? 這就是我看到竹中竹女,未經社會污染,用其純潔的心,在校園裡模擬投票,高虹安得票率瘋狂輾壓其不知名民進黨對手的道理。這個假投票,幾乎就讓民進黨這大半個月洪荒之力打擊高虹安的努力付諸流水,側翼豈有不起而鳴鼓攻之?故網友說,打不死應該就是這樣吧... 尼采說,那殺不死我的,必然使我更強大。 我說:民進黨打不死高虹安的,必然使之更強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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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