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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草菅人命女法官第四課:洪仲丘與江國慶誰冤?
2014/03/13 12:52:07瀏覽1971|回應53|推薦22

在【洪案裡的善意、惡意與人性】留言區,有網友對我這一段結論提出質疑,

萊茵堂主,我們知道普方老太太雖然選擇原諒,但是中國法外無恩,還是把集體虐殺案兇嫌,那幾個鄉下來的窮小子很快槍決掉。而洪姐洪舅還是洪媽,他們要的僅僅是洪仲丘被集體虐殺的真相,但是草菅人命的女法官硬是不給他,您說這兩者的人性哪個高,哪個低,範圍多大呢?可是我們台灣人性之高,保證令普方老 太無地自容,除開洪仲丘的洪媽,我請您再看去江國慶的江媽,還是尹清楓的尹媽,他們不但早就原諒了殺害她們兒子的兇手,江媽媽甚至連陳肇敏一天都不忍關, 還有喔,我們台灣人要國賠給江媽媽的一億,也都不忍跟陳肇敏要,這還算是一般的高。不過我認為真正偉大的是我們台灣人,我們不但不在乎誰殺了尹清楓,也心甘情願幫陳肇敏賠一億給江媽媽,毫無怨言。

這個網友問:版主,非常不幸,我剛好認識王彩蓮,而且跟她見過不下十次面,我怎麼不知道她原諒了什麼陳肇敏?不知道你的情報從何而來?

我說:更不幸的是,我也從不甘願幫陳肇敏國賠給江媽媽,說到這裡,我們其實都是被馬英九強姦的可憐人。

網友說:如果我有更好的辦法,願聞其詳

.

這篇文章就是為回應這位不知名網友而貼的,有人說我們應該永遠記住洪案一審三法官的名字,這個並不好記,即便只記一個丁俞尹,注音輸入法選字也要老半天。這人說因為丁俞尹等三個法官,像是變魔術,把"集體凌虐致死",分成"集體"、"凌虐"、"致死",

有沒有「集體」? 有!
有沒有「凌虐」? 有!
有沒有「致死」? 有!

然後,他們把「集體凌虐致死」變成沒有。

其實,在很久以前,還有一個比洪仲丘案更慘,被軍方"集體凌虐致死"的案子,那個主角就是江國慶(下文剪輯重編過)..

聲援江媽媽 冤魂請逕洽馬總統索命!
【2012/10/08】

【聲援江國慶母 200多人排「究責」】江國慶冤死,前空軍總司令陳肇敏等人被控瀆職兩度獲不起訴;民間司改會認為國家企圖將「刑求江國慶致死案」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昨天號召兩百多人排出「究責」兩字,王彩蓮手稿指出,陳肇敏等人害死江國慶卻沒受到法律制裁,還領國家的錢,她沒辦法接受。每到雙十節想起兒子就特別辛酸;以前都是江爸爸奔走,過世的江爸爸 如果知道那些做壞事的人不用被追究,一定沒辦法接受。

待會兒,我要重述馬總統是如何極可惡,瞞騙欺負江家這個寡母的經過,給大家回憶一下,綜觀馬總統的施政,他的歷史定位,是真的如王建?說的,只有「無能」兩字?還是說,可以再偷懶一點,用一個字來表現..

騙!

而馬總統為什麼老愛做這種「半套」的改革?嘿!我也找著了出處,請看:『馬英九總統日前在「中華語文知識庫」啟用記者會表示,大陸說「吹喇叭」意思就是台灣的「拍馬屁」,這番說法很快引起大陸網友討論,許多大陸網友都說「沒聽說過大陸有這種用法」;復旦大學一位中文系教授認為,「吹喇叭」應該只是大陸某地方的特殊用法,無法通用全大陸。』

好的,在「聲援江母」的新聞裡,有個網友留言說江母是,「又要拿錢又要究責,錢吐出來」。我的老天爺,那個錢,雖說是馬總統給的,用的可全是我們納稅人的民脂民膏,本來只有幾千萬,馬總統大筆一揮,把冤賠改名叫刑事補償,為讓江母閉嘴,封口費馬上加到一億。江國慶不是我們殺的,殺他我們也沒升官發財,終身俸每月十幾萬,卻要叫我們出錢來賠,

我們才是真冤。

而江母與發起活動的民間團體,究責的對象也不明確,啥?國家?錯了!這個把冤殺江國慶的真兇全不起訴,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下公然吃案吃掉的人,明明就還杵在那裏,請再想一想,那個人是誰?

不知道?

欸!連要究責的對象也搞不清,難怪被人家騙,被吃得夠夠..我說:「報告馬總統,究責的對象搞錯了,是我們還活著的人有夠笨..

轉貼一篇江國慶案司法最新進度:

「北檢去年5月間偵結認定江國慶遭不當取供,疑遭錯殺;江國慶家屬控告陳肇敏等人部分,因逾追訴期,檢方不起訴處分。檢方及江國慶母親聲請再議,高等法院檢察署去年7月將全案發回北檢續查,要求北檢追查陳肇敏等人是否觸犯殺人罪。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我請北檢別再掰扯啥『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的鬼話了,您們都沒有信仰,不怕報應嗎?沒有一個殺人的,是以殺人為目的,然後讓你北檢說:Eureka!這裡真的有個以殺人為目的的有殺人犯意,被我辦到了。我說北檢啊,給您們再辦一百年,辦到人人發神經,辦進杜鵑窩裡,還不一定辦得到啦。我請您們跟我覆誦一遍,來..

升官發財是軍人最強大的殺人誘因

這樣子懂了沒?還記得馬總統上回對特偵組不起訴陳肇敏等的時候說,我們已經把江國慶平反,還江家人公道了,至於沒有人需要對冤殺江國慶的殺人罪負起責任..啊!原來是因為法條不好,追訴期太短了,回頭請司法機關檢討修訂。怎麼修了這麼久,還是辦成一樣的結果..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他馬的,大家是把馬總統當白痴,人人都在他頭上拉屎的,把他的說話當屁嗎?又,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甚麼時候變成了『已逾追訴期』呢?李念祖教授在中國時報去年五月三十的一篇觀念平台-江國慶案「刑不上大夫」?裡頭說:

『從事刑求者的人,既不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職務,刑求而來的自白又如何能夠成為追訴處罰的依據呢?若有一位平民捉到了竊賊,自為痛加刑求後,竊賊招供,取得 自白書再交給檢察官,檢察官能以之為起訴依據嗎?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法官能根據這自白書判決有罪並處以重刑嗎?檢察官與法官如這樣做了,難道還不構成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嗎?那位刑求竊賊逼供者,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該是犯「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吧!

而前立委徐國勇律師也曾在三立《大話新聞》表示,如果特偵組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那追訴期則有30年,質疑為何不這麼做?

於是我寫了一篇「冤殺江國慶 謝謝馬英九」,以此來請教同樣在五月三十日,寫了篇誰打著正義 冤案傷口灑鹽?發表於聯合報的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宏達,

『陳宏達說:辦案就像剝洋蔥,有時令你落淚,有悲憫、同理心的檢察官,才會認真去查,才可能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就能發現早在十五年前軍中不法真相。

陳檢察官,這就請問您,『既然陳肇敏等犯的是追訴期只有十年的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共罪,因為他們不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不能論以「濫權追訴處罰」的重罪,那麼,後來的軍事檢察官,據這個非法的,刑求來,不具辦案身分的陳肇敏等所提供江國慶的自白姦殺女童證據起訴,並由軍法官依照這個同樣非法的證據,將江國慶判死,然後被拖去槍斃的這段過程,算是甚麼呢?

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是不是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呢?追訴期是十年?十五年?還是二十年呢?還是要等不管是十年二十年,等那追訴期通通都過了之後,又像個江國慶的冤案,再來究辦..啊,不好意思,那時漏了。查當時軍法人員皆犯濫權追訴之罪,可惜發現太晚,又過了追訴期..

您那麼辛苦,那麼具有同理心,嘿,這一群軍法人員,觸犯刑法的濫權追訴罪,您明明辛苦偵辦了一年,怎麼竟然都沒發現,這一會兒,您倒不用忙著出來講,嘿嘿...江國慶父子的冤魂歸來,可要認得這個人唷。』

現在我才知道,原來特偵組死命不肯用「濫權追訴致死罪」,算是惜皮要臉,還算知道羞恥的。怎麼同一個江國慶的案子,特偵組不敢用濫權追訴致死罪,改 用刑法西里呼魯的沒有罪辦完不到一年,換到北檢,這個案子的時間就已經過了濫權追訴致死罪三十年的追訴期?這..這難道又是馬總統的大法術..

「馬總統,聽說您有大神能?」是啊,

「那一億元,對您來說,只是一毛錢囉?」沒錯。

「那三十年,對您而言,只是一下子,對吧。」是的。

「馬總統,可不可以請您自己拿一億出來國賠給江國慶的媽媽..」沒問題~~等我一下子。

...

嗯,馬總統,這三十年倏焉已經到了,請您拿出一億來賠。

馬總統說:「你搞錯了,才剛過了一年,過完十六年而已啦。還記得我們上趟說要修法,避免以後再碰到江國慶這樣的案子嗎?

呀!記得呀,怎麼?難道馬總統您已經把那個追訴期修改了。

是啊,我找到了一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咦,有三十年追訴期ㄟ,時間太長,所以我先把它修改得短一點,修成十五年。這樣,就算再多碰上幾次江國慶的案子,也通通不用再怕了。

北檢偵結時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轉貼到此)

江國慶案,就是先被陳肇敏等,空軍反情報作戰大隊用各種慘絕人寰的手段刑求逼供,還教演一齣戲作為ENDDING POST,當陳肇敏來視察時,特交代江國慶下跪,陳肇敏就會救他,但是千萬一句話都不能說,否則就被槍斃定了。於是陳肇敏走到江國慶面前,江國慶噗通一聲雙膝跪下,磕頭如搗蒜,滿心期待眼前這位慈祥的空軍總司令能伸手拉他一把,救救這個年輕人的生命。可是陳肇敏冷哼一聲,搖搖頭就走了。後來江國慶送進軍審跟軍司法,毫無證據,全靠反情報大隊灌水電擊,跳剝皮八式等把錄影變黑的手段得到的自白,就認定江國慶姦殺女童,隨即推出去槍斃。

據陳肇敏事後追憶,他說,他還以為江國慶對他下跪磕頭是在跟他認罪哩。

大家以為江國慶的冤案到此就結束了嗎?還早的咧,這個冤案經過十五年,經監察院調查,檢方重啟偵查獲得平反,姦殺女童另有其人,江國慶是宰白豬一般被陳肇敏等凌虐刑求冤殺的,案子到這裡,真相總算大白,原來江國慶也跟洪仲丘一樣,是被軍方"集體凌虐致死"的,可是這個案子比洪仲丘更冤,因為馬總統不給起訴,

由特偵組指揮,承辦江國慶遭刑求不當取供案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永欽,經過近1年的調查,認定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的反情報部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但因本案發生於85年,已因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檢方因此讓陳肇敏等9人不起訴處分。

這裡建議可以想成洪仲丘今天被女法官草菅人命後的一審輕判。後來江媽媽不服氣,馬總統是根本撒手不管了,與不知道哪裡的檢方一起申請再議,以下可以視為洪仲丘案的二審,保證更讓大家跌破眼鏡喔,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欸,說起來,這群司法人員,來來去去的都是同一招,"自由"心證。專家說,人一旦是在說謊,同一件事,只要在不同的時間講,就會有前後不一致的情形出現,因為說謊用到的是語言區,不是記憶區,要把一個謊言記牢是很困難的。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到,當北檢第一次不起訴陳肇敏等人時,說的是「"強制罪"發生於85年,逾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因此不起訴。」可是第二次不起訴時卻說,「北檢認為陳肇敏等人"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這有點像廣告你三杯燒雞,你三杯花雞,你三杯田雞那樣的你累了嗎?我是真的很累,這群司法人員用自由心證可以亂拗亂掰,逾不逾期,起不起訴,集體凌虐致死有還是沒有,這些通通隨他們高興,真箇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有的時候有的司法人員,還會外慚清議一下,把故事掰得跟真的一樣,但是泰半時間是根本經不起公眾輿論的檢驗,這時候他們就會脫下偽善的面具,露出猙獰臉孔,無神無鬼,一副隨時就要草菅人命的作態說:問心無愧不解釋。

對了,這個網友,你問我有甚麼更好的辦法?一直寫,就是我最好的辦法了,如果電子墨水可以寫死人,相信我,江國慶跟洪仲丘的沉冤都已昭雪,如果不能,至少能讓我在這個瘋狂的貪腐國家,保持腦袋清晰,活得還像個人..

而今爾後,庶幾無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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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cjs
長大了的特徵,就是抑制原始慾望。
2014/03/16 13:23
30樓非c版先生小姐;

1:您喜歡當馬英九小弟,別以為別人也喜歡當小弟,貶了我,也沒法改變您辯不過版主的道理.至於[激將法]..您也太喜歡往自己臉上貼金了,
我那不叫[激],叫[教].

A: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2:[垂涎三尺]..看不懂您要射哪個影...

A:說你口水止不住。

3:您說[很不幸,這就是法律,這叫罪疑唯輕],叫[自說自話],ㄚ版主寫了六堂課,用比較法教您,您都讀到哪裡去了?

A:樓下已覆。答案就在問題中。

4:同理個屁,戰情中心的人相隔幾公尺,我在美國,版主在台灣,相隔千萬里怎麼聯合?

A:樓下已覆。

5:[我從來沒說不是]?..喔,那您是說是[集體凌虐致死]囉? 別跟我講這也[我從來沒說是]...

A:口水。

6:[至少把您奉為呂洞賓]...嘻,我還真的肖狗呢! 再講下去就難聽了 ..至於[缺乏自信],您又誤會了..我的意思是;[缺乏自大的信心].

A:雖然不知道你生理滿十八歲了沒,但是心理請長大,

7:[王彩蓮有沒有原諒陳肇敏]沒有舉證,隨便您講的...我也只是給您留面子及迴旋空間的婉轉問而已...

A:已覆。

8:誅心?...唉,您我素昧平生,您又知我心了..真是[有自信]!咒是寫在這[<唇語>,[三分鐘就一口氣喘不過來]好像是cjs三分鐘就一口氣喘不過來...您在咒cjs嗎?]2014/03/15 18:13 而,
[我是在跟你們辯論不是在取你們健康及生命]2014/03/15 18:28,
您也搞清楚前後關係嘛...咒的是[三分鐘]不是[早點睡],您思路這麼混亂,怎麼做一軍啊? ...該不會..您也認為鹿茸=鹿耳朵毛吧?

A:口水,我不是誅心論者,懂了沒?

非c版
2014/03/16 12:56

1、你們認為法律該罪疑唯輕還是罪疑唯重?為什麼?

2、你們認為法官該罪疑唯輕還是該罪疑唯重?為什麼?

3、你們認為法官對洪案該罪疑唯輕還是該罪疑唯重?為什麼?

4、你們認為檢察官或法官對jun5238的案子該罪疑唯輕還是該罪疑唯重?為什麼?

5、你們認為法官甲違反罪疑唯輕、拘不拘束法官乙也該違反罪疑唯輕?法官乙是遵守法律的通則還是該遵守違反法律的法官甲個案判決?法官依『法』判決還是依『別的法官的個案判決』?為什麼?

6、這個問題我看版主也會迴避!如何還能說我辯不過版主?贏不贏不是用嘴巴說的。

7、相隔千萬里就不能網路聯絡嗎?

8、王彩蓮的事我可以幫忙版主詢問安排,你請版主不要迴避吧!況且你們真的關心江國慶案,怎麼會不知道王彩蓮針對陳肇敏個人,她說了什麼?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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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10:46
30樓非c版先生小姐;

1:您喜歡當馬英九小弟,別以為別人也喜歡當小弟,貶了我,也沒法改變
您辯不過版主的道理.至於[激將法]..您也太喜歡往自己臉上貼金了,
我那不叫[激],叫[教].

2:[垂涎三尺]..看不懂您要射哪個影...

3:您說[很不幸,這就是法律,這叫罪疑唯輕],叫[自說自話],ㄚ版主
  寫了六堂課,用比較法教您,您都讀到哪裡去了?

4:同理個屁,戰情中心的人相隔幾公尺,我在美國,版主在台灣,相隔千
  萬里怎麼聯合?

5:[我從來沒說不是]?..喔,那您是說是[集體凌虐致死]囉? 別跟我講
   這也[我從來沒說是]...

6:[至少把您奉為呂洞賓]...嘻,我還真的肖狗呢! 再講下去就難聽了  ..
  至於[缺乏自信],您又誤會了..我的意思是;[缺乏自大的信心].

7:[王彩蓮有沒有原諒陳肇敏]沒有舉證,隨便您講的...我也只是給您
  留面子及迴旋空間的婉轉問而已...

8:誅心?...唉,您我素昧平生,您又知我心了..真是[有自信]!

  咒是寫在這[<唇語>,[三分鐘就一口氣喘不過來]好像是cjs三分鐘
  就一口氣喘不過來...您在咒cjs嗎?]2014/03/15 18:13 而,
  [我是在跟你們辯論不是在取你們健康及生命]2014/03/15 18:28,

  您也搞清楚前後關係嘛...咒的是[三分鐘]不是[早點睡],您思路這
  麼混亂,怎麼做一軍啊? ...該不會..您也認為鹿茸=鹿耳朵毛吧?

非c版
一軍如馬英九,退居二線。呵。
2014/03/16 10:05
1、[問心無愧][我太忙了]...才能當一軍...

A:那麼有人躲在後線,交由小弟出面,推個一問三不知,怎麼當一軍?
激將法要不著痕跡,你的火候仍有期待空間。

2、[不知你說這些非爭點意義何在]既然您看不懂,就不懂吧,要從小學教起.我也覺得很累..

A:垂涎三尺。


3、[犯意聯絡]?,["我們"都說要關你]不是犯意聯絡是什麼? 難道要白痴到說["我們"都說要"殺"你]才能叫犯意聯絡?

A:很不幸,這就是法律,這叫罪疑唯輕。
版主有可能有侮辱故意,有可能沒有侮辱故意,你覺得檢察官及法官應該用罪疑唯重還是罪疑唯輕來處理版主?
你要問我,我覺得全都是故意,但是法律限制法官不能以“我認為”你們全都是故意當成證據使用。不然版主屆時要脫身也難。


4、戰情中心,一分鐘都不能黑的戰情螢幕,黑了幾小時沒人管,聯合滅證,不是犯意聯絡,還要怎樣聯絡?關禁閉文件流程,一路做假,不是犯意聯絡,還要怎樣聯絡?

A:同理:你們由二軍出面,沒有聯合、沒有授意嗎?這就是誅心,懂了沒?


5、這件事,白癡軍來看也知道是[集體(泡製)凌虐,(最後凌虐)致死]..

A:是啊,我從來沒說不是。你回去找。


6、至於[其他的口水,還有需回應]..嘻,[答不出來]就說是口水,難怪我只能當二軍...缺乏"自信心"啦!

A:呵,你看到我怕了?是的。我去應酬也不必告訴你,但是我怕影響你的睡眠,讓你不要空等趕快睡覺,結果你呢?不必說恩將仇報,至少把我奉為呂洞賓了。

缺乏自信,你正好提醒到我”曾國藩“的事了,石沉大海這就是一軍的表現,還比不上馬英九還有道歉演出的時候呢!

7、我明確地告訴你:

『王彩蓮據我的了解,沒有原諒陳肇敏!』
之前我的口氣,只是給版主留面子及迴旋空間的婉轉說法。

8、咒你?

A:我咒你早點去睡,不要影響生命及健康。真是誅心!!!!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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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05:05
28樓非cjs先生小姐;

嘻,二軍,三軍,...尾軍,又怎樣? 就算36計是您發明的又怎樣呢?...
您答不出來就是答不出來...反正,這年頭,[認定鹿茸是鹿耳朵的毛]
[問心無愧][我太忙了]...才能當一軍...

[不知你說這些非爭點意義何在]既然您看不懂,就不懂吧,要從小學教
起.我也覺得很累..

[犯意聯絡]?,["我們"都說要關你]不是犯意聯絡是什麼? 難道要白痴
到說["我們"都說要"殺"你]才能叫犯意聯絡?
戰情中心,一分鐘都不能黑的戰情螢幕,黑了幾小時沒人管,聯合滅證,
不是犯意聯絡,還要怎樣聯絡?
關禁閉文件流程,一路做假,不是犯意聯絡,還要怎樣聯絡?

這件事,白癡軍來看也知道是[集體(泡製)凌虐,(最後凌虐)致死]..

至於[其他的口水,還有需回應]..嘻,[答不出來]就說是口水,難怪我
只能當二軍...缺乏"自信心"啦!

非cjs
派個二軍來,我就將計就計吧!
2014/03/15 23:31
累死了,還要教學嗎?

我沒說說非集體、非凌虐、非致死。
不知你說這些非爭點意義何在?

只有集體、只有凌虐、只有致死,不足以成立共同殺人正犯。因為要關他的沒有說要殺他,除非你變出一個證據給法官用。犯意聯絡是關鍵,你找不到致人於死的犯意證明,也找不到以致死於死為目的的犯意聯絡。

爭點是犯意聯絡,這是成立共犯所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

其他的口水,還有需回應嗎?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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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18:34
唉,您走了,我還一任空階到天明幹嘛? 晚安..

非cjs
發完了嗎?
2014/03/15 18:28

你要發到幾點都隨你。

不過如果你不睡要拿我來當藉口那就大可不必。我是在跟你們辯論不是在取你們健康及生命。

我還要應酬。等我有空會回覆,想留什麼繼續留。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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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18:18
續;

  只剩下一組[[有集體],[有凌虐],[有致死]],21樓非c版先生小姐;您別告訴
  cjs;
  [有集體]是空軍作戰司令部集體.
  [有凌虐]是凌虐王昊.
  [有致死]才是是洪仲丘....

以上.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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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18:16
續;

5:ok,就來討論[有集體,有凌虐,有致死,不等於就是共同殺人正犯].
  把[有集體],[有凌虐],[有致死]看成ABC,跟反ABC來排列.有8種組合;

  [有集體],[有凌虐],[有致死]
  [有集體],[有凌虐],非[有致死]---X,洪仲丘真的往生了.
  [有集體],非[有凌虐],[有致死]---X,判決書寫;故陳毅勳之行為已該當
                                   於凌虐犯行.
  [有集體],非[有凌虐],非[有致死]---X,洪仲丘真的往生了.
  非[有集體],[有凌虐],[有致死]---X,故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李念
                                 祖、黃冠鈞前開過失行為與洪仲丘之
                                 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其他人請見判決書),所有人都有關係
                                 不叫集體叫什麼?
  非[有集體],[有凌虐],非[有致死]---X,洪仲丘真的往生了.
  非[有集體],非[有凌虐],[有致死]---X,判決書寫;故陳毅勳之行為已該當
                                   於凌虐犯行.
  非[有集體],非[有凌虐],非[有致死]---X,洪仲丘真的往生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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