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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問心無愧意指:草菅人命還不怕公眾的輿論!
2014/03/10 18:50:14瀏覽1720|回應11|推薦18

這篇要來簡評聯合報兩篇談洪仲丘一審的社論(黑白集)。大家知道,這個一審是由幾個女法官判決的,其中一個叫做丁俞尹,所以我這幾篇都是以她為代表,洪仲丘好好一個人,活活被軍方虐死,可是這個女法官就硬是能拗沒證據,ㄚ洪仲丘被虐到亂噴血的屍體不是最明確的證據嗎?女法官又說是法醫說洪仲丘不是被虐死的,想栽贓給法醫,可是法醫可是問心無愧出來解釋喔,

洪案法醫石台平昨指出,他在驗屍的報告中認定是「Homicide」(他殺),是「非預謀、非仇恨的他殺」

所以我說這個女法官丁俞尹根本就是枉法亂裁,草菅民命,事後還一副老娘最大,不然要怎樣的說自己問心無愧不解釋,在【女法官丁俞尹說她問心無愧是甚麼意思?】已經給大家分析各家思想,敢做出這種人神共憤,不怕天譴判決的女法官,那個問心無愧,根本就是無慚無愧偽裝的,佛法說,

「無慚」是對自己而言,不怕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無愧」是對他人而言,不怕公眾的輿論。一個人果真到了無慚、無愧的程度,不但與一般禽獸,無二無別。而且,就是佛菩薩對於這種人也是無可奈何。佛曾說:「對任何人我都有辦法救度,只有對無慚無愧之人,我沒有辦法救度他們」。

在聯合報今天的社論【洪仲丘案:從家屬止痛到社會療傷 】說:

洪仲丘案一審宣判,引發兩極爭論。從洪家和白衫軍的角度,覺得判決過輕,法院廉價踐踏人命,並指責這是司法「最黑暗的一天」;但在一些專家及民眾的眼中,則認為從依法究責的觀點,這樣的判決應屬適當,法院在萬眾矚目下不可能曲意護航違失軍官

洪家至今無法走出喪子之痛,自然難以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因此必定繼續上訴,務求將凌虐者科以重刑。相對的,被判有罪的軍人則聲稱他們並無害死洪仲丘之意,也要為無罪爭取上訴。在司法天平上,這是雙方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兩造可積極爭取的公道。

雙方的勝負關鍵在於,洪家能否在洪仲丘遭虐死的事實上發現新的事證或人證,這當然是一項艱難的挑戰。洪仲丘去年 受虐致死,輿論群起攻伐,當時軍中許多同袍 挺身檢舉,或明或暗提供了各種線索;這些事實均公諸於世並記錄在案,誰也不可能隻手遮瞞。後來案件移轉司法調查,檢察官亦全面清查了涉案者的聯絡和犯意, 從洪仲丘被操到身亡的各項行政環節應已鉅細靡遺。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爭取上訴法院以不同罪名對被告從重量刑,似難將案情翻轉到使罪名集中於一人身上,說某 人就是主凶。

也因此,誠如洪慈庸之泣訴「一條命只判六個月」,令人悲憤難填;不幸的是,洪仲丘喪命的真相恐怕就是如此:這是一連串軍中官僚作風及霸凌成性的劣習所造成的意外,並非有特定人員意圖置他於死地。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官稱此案「沒有惡意」、「不是凌虐致死」,在語意上固顯得粗疏;但一審判決十八名被告分攤七 年的罪責,重點就在查不出有人要「加害」洪仲丘,認定他是死於意外,而非謀殺。

有人認為,若此案當初交由「軍法」審判,被告刑期必然較今天的「司法」為重;那樣的話,洪家今天即不致在此抱怨司法不公了。這種吊詭說法,不僅反映了社會 看待正義的「蹺蹺板心理」,也反映了人們看待司法的工具取向。試想,正因為洪仲丘事件,才促成了軍法審判的廢除,這樣進步的制度變革,應視為洪案帶給社會的正面影響。而如果民眾先前相信司法比軍法更公正透明,俟判決結果揭曉,卻又因不滿而指責「司法黑暗」,甚至覺得「還不如回到軍法審判」,這豈不是一個毫 無信念、唯個人利益是問的社會?

深一層看,洪仲丘之死不唯為洪家帶來了難以承受的悲傷,對台灣社會也造成了難言的創痛。例如,輿論對軍中不當管教發出連串檢討,民眾對洪家遭遇產生義憤而 有了白衫軍的上街聲援;此外,包括軍事審判驟然取消在移撥司法的過程中產生的種種適應問題,如林毅夫叛逃等爭議性案件的處理出現奇怪落差,如軍隊形象受到 損傷而導致募兵制至今困難重重等。可見,洪仲丘案對台灣社會的影響,已不只是一樁凌虐事件的追究而已,而是心理上、制度上和價值上的多重衝擊。

也因此,洪仲丘案的審理,不只是司法答覆一個受創家庭追求公義的問題而已,它也肩負著協助社會尋求療傷止痛的責任,更是司法部門證明自己有能力定紛止爭的機會。老實說,民眾不會相信司法有辦法面面俱到討好各方,那恐怕也不是司法存在的目的;但面對這樣一個沸沸揚揚的案子,一方面是哀痛欲絕的家屬,一方面有慣於煽情的名嘴,一方面有揚言再起的示威者,另方面則是期待制度理性的民眾,司法恐怕沒有多少投機的餘地。

在熟悉司法事務的專家看來,這次洪仲丘案的審理,一審法官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沒有做出討好單方的判決,誠屬不易。但許多人對此結果感到不滿,也意味罪刑法定、罪疑惟輕、舉證責任等刑法的最基本原則,仍未在民間普遍生根植基。這部分,在洪案日後的上訴交鋒中,也許能獲得進一步磨合與釐清。無論此案將進行多少回合,希望洪家的喪子之痛能逐漸平復,社會的心理衝擊能得到療癒,而司法接收軍法的期待得以彰顯。

(轉貼到此)

社論說:法院在萬眾矚目下不可能曲意護航違失軍官。為什麼不可能呢?沒看到女法官說她無慚無愧嗎?ㄚ不然你社論咬她呀???

社論又說:雙方的勝負關鍵在於,洪家能否在洪仲丘遭虐死的事實上發現新的事證或人證。欸,我有時也想轉個念頭,我從來不認識這個不畏民粹勇敢的女法官,問她啥她都當台灣人是屁,問心無愧不解釋,我這是在幹嘛呢?這裡我想到的是,也許女法官只是錯誤的法官,在錯誤的地方判了一個錯誤的案子,如果這個女法官去判.. 好比郭瑤琪的案子,那個是只有證人的自白,以及空空如也的茶葉罐喔,這可真是一點證據的屁味都沒有,結果那庭三審定讞成沒證據貪污罪,要關八年,如果由這個女法官來判,肯定就公道多了,我真不知道洪仲丘被虐殺的死屍明明就在那裡,好好一個大胖子活生生虐到死,這樣子還來要新證據,ㄚ不會叫聯合報裡的胖子跟女 記者與女法官,學錄影帶畫面的洪仲丘那樣,跳個三天三夜..怕是只要一聽到自己要去跳,這18個人,通通都判槍斃喔。

社論說:這是一連串軍中官僚作風及霸凌成性的劣習所造成的意外,並非有特定人員意圖置他於死地。

這不就是軍審移民審的意義嗎?民審辦過太多像這樣「民間流氓作風及霸凌成性的劣習所造成的意外,並非有特定人員意圖置他於死地」宋志宏集體虐死女友、劉金龍等集體虐死兩歲男童王昊、曾景彥集體虐死女友,江家萱集體虐死關姓女子,有的判三十年,有的判15年,江家萱判的最輕,因為她只是學洪案的集體虐殺那樣,叫關姓女子自己跳到死,這樣也判到八年10個月呀。這個社論到底是怎麼了,新聞2月19我才從聯合報社會新聞看到的呀?

社論還說:有人認為,若此案當初交由「軍法」審判,被告刑期必然較今天的「司法」為重

欸,那是白癡說的呀,社論怎麼拿來當例子呢?稍有常識的台灣人,絕不會有人說那種白癡話的,他們都說,「在修完了軍審法後,使得洪案真相大白露出一線曙光。這可以稱為偵破洪案的三隻箭之一。現在還差兩隻箭,其一是修審判法,把有罪與否交由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法官只能依法條上下限做有限度的調整後判刑。另一個則是把檢察官的產生,改為由人民投票選出,案子辦得好,可以連任檢察官或是從政,服務更多的人。」

社論說:如林毅夫叛逃等爭議性案件的處理出現奇怪落差。

這個例子舉得也不對,軍審改民審,真正影響的是"是非對錯善惡",民審竟然說「二十年一句話都不招」這個叫做「自首」ㄟ,真是笑掉世人大牙了,但是民審就這樣把集體虐殺尹清楓的唯一涉案人郭力恆放出來。

最後社論說:一審法官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沒有做出討好單方的判決,誠屬不易。但許多人對此結果感到不滿,也意味罪刑法定、罪疑惟輕、舉證責任等刑法的最基本原則,仍未在民間普遍生根植基。

哪有不易?人不要臉鬼都怕,還能天下無敵,一審法官既能不畏民粹勇敢的草菅民命,又能問心無愧偏偏懶得跟社會大眾解釋,簡直是舉手之勞的太容易了。至於罪刑法定、罪疑惟輕、舉證責任等刑法的最基本原則,不就是叫人活活跳死,要關八年十個月嗎?啥?錄影帶?人都跳死在那裏了,還找我問錄影帶?要不,你自己去跳跳看,看跳完之後你死不死?

我從來就知道,他們(指聯合報社論跟好多好奇怪,別人家孩子的命不是命的那種)這裡要啥證據,只不過是種惺惺作態,賤人就是矯情的說法,他們老早都知道洪案的錄影帶跟尹清楓的錄音帶一樣,第一時間就處理掉了,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要判我們虐殺罪,嘿嘿,你沒證據。」我真是覺得很奇怪,謝依涵殺二老,有錄影到嗎?台灣死囚被槍斃掉或等著槍斃的,他們在殺人時有錄影到嗎?怎麼連死刑都判得下去呢?我這裡蒐集到有錄影證據的,通通不是判死罪的案子,一個是迷姦案的李宗瑞,18年,虐死女友的宋志宏15年,妨害自由的陳銳(銳寶貝),因為沒錄到聲音,無罪。可見錄影畫面被搞黑,那只是殺人共犯的滅證罪,跟本案真正的重點關係不大。這樣說好了,有開車的都知道要自己裝行車紀錄器以自保,原因是一旦有人死在你車前,你又沒錄影,那麼你就是撞死人的兇手了,這個時候,沒人會要那個死人拿出啥新事實新證據的,台灣這種司法,一下子叫活人舉證,一下子又改叫死人舉證,真是臭不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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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昨天聯合報黑白集【免受輿論指揮的自由】說:

洪仲丘案宣判,家屬落淚,「一條人命只值六個月」的不平之鳴,確實令不少人心有所感。但以此案的情節,法官有資格作出「一命抵一命」的判決嗎?

洪案引發舉國震動,軍法審判制度因此走向歷史,軍隊的禁閉室從此名存實亡,整個國軍體系受到震撼教育。從社會運動、公民教育、乃至軍中人權的角度,都留下可貴的資產。

攤在眾人眼前的事實,今天的判決恐怕很難說法官故意隱瞞或遺漏什麼真相。洪仲丘之死固令人扼腕,但這是官僚傲慢及行政疏失使然?或有特定凶手故意向洪仲丘下手?法官是人不是神,只能根據可考的事實和法理做出判決。

洪案的判決,也許距離某些人的期待甚遠,也距離被害者家屬的情感甚遠。這點,確讓被害家屬有揪心之痛,然而,要說這是「司法最黑暗的一天」,恐未必公允。司法制度的存在,本來即非要按照「社會期待」或滿足「人民情感」而審判;建立現代法治之路,正是要走出人民公審。

當年美國足球明星辛普森的殺妻案,審判期間各大新聞網如連續劇般推敲案情,全國皆曰可殺的氣氛,幾已將辛普森定罪。但最後他在民事案被判賠償死者家 屬數千 萬美金;但定罪標準較高的刑事部分,則被判無罪。有陪審團成員事後說,自己相信辛普森可能真的殺妻,但檢方「搞砸了」讓陪審團無法定罪。此案餘波盪漾,而 美國社會終究沒有繼續「公審」法院的判決。

正如司法應免於政治干擾,司法也應免於「民意」干擾。我們同情洪家人的心情,主張檢方應上訴,窮盡一切可能的法定權利。但我們也主張,理性社會應讓司法有免於受輿論指揮判案的自由。這是保障司法獨立的基礎。

(轉貼到此)

才剛想說聯合報怎麼都沒寫幾篇洪案一審的觀點給大家笑,昨天黑白集就來了,ㄚ台灣人要的是真相,不是刑度,懂嗎?而且家屬落淚,「一條人命只值六個月」,你黑白集幹嘛問成難道要女法官丁俞尹判成「一命抵一命」?

這種辯論法,我拿馬英九罵周玉蔻的那一段話來形容,大家一看就懂了,但當主持人質問,經濟不好、預測失準,官員不用負責嗎?「難道總統都不生氣?」馬英九漸漸按捺不住情緒,連番回道「我怎麼會不生氣?」、「難道官員下台可以解決問題?」、「這樣以後誰還敢當公務員?」對行政部門恨鐵不成鋼的情緒溢於言表。

原來,聯合報這裡是對丁俞尹恨鐵不成鋼的情緒溢於言表啊,呵呵

黑白集說:司法制度的存在,本來即非要按照「社會期待」或滿足「人民情感」而審判;建立現代法治之路,正是要走出人民公審。

我聽它唱國歌..不照社會期待?難道要照馬英九的期待?還是兩蔣的期待?或是女法官丁俞尹的期待?西方法學家說「法律即生活」,不跟人民常識與經驗相符的那個不叫法律,叫做狗屎,懂嗎?建立現代法治之路,正是要走向人民公審。要不然馬英九搞那種兩光的人民觀審是在耍聯合報當白癡嗎?

九把刀說,女法官丁俞尹判的法條,刑度從五年到六個月,她除了誰其他全判六個月,這個意思已經很明顯了。我來翻譯一下,就是女法官要強姦台灣社會的 感情,偏偏要把人命判得比畜生命還賤,「還有好多聲音說判太重哩」,照樣每個月民脂民膏十幾萬領一輩子,「ㄚ謀係麥安奈」,(網友CJS說,他終於明白馬 英九封凱道的目的了,這句話也跟九把刀一樣需要解釋,馬英九封凱道,白衫軍上街,馬英九或馬面開槍,連勝文沒死死去路人,然後發生暴亂,馬英九就可以馬上 去馬習會,習近平派軍艦維護台灣秩序,台灣回歸祖國懷抱)

九把刀沒說清楚的部分還有,就是女法官丁俞尹這種故意嘲諷25萬白衫軍跟台灣社會的判法,分成兩部分,第一部份是她先把可用法條,別的民審法官不是用殺人罪,就是有錢判生,判去沒死刑的重傷害致死罪,女法官丁俞尹卻是判成一種很奇怪,凌虐人的,嘿,洪仲丘又沒死,洪仲丘死的,他馬的,其他人又偏偏剛好沒凌虐,凌虐沒死的罪跟業務過失致死兩種罪。

第一種可判死刑,第二種判無期徒刑或15年,第三種罪最輕,才是可判五年到六個月。

女法官丁俞尹這裡已經故意先挑最輕的那種罪強姦九把刀跟社會白衫軍25萬人感情一趟了,接下來才是九把刀發覺的,怎麼可以判五年,不判五年,不判四年,也不判個三年,偏偏判人六個月,直接灌九把刀一坨狗屎。

黑白集說:正如司法應免於政治干擾,司法也應免於「民意」干擾。我們同情洪家人的心情,主張檢方應上訴,窮盡一切可能的法定權利。但我們也主張,理性社會應讓司法有免於受輿論指揮判案的自由。這是保障司法獨立的基礎。

最後我要對黑白集說的是,司法應免於政治干擾。但是從馬王九月政爭看得出來,司法根本是政治的小三,禁臠,我這裡好幾個被活活虐死案例,變態兇嫌逼預寫遺書,虐到屎尿失禁的女朋友。司法才是從來就免於「民意」干擾,不,根本是直接幹起「民意」,自己被虐後跟著變態,把民意當要被虐死的禁臠那樣。

事實是,除了聯合報這種馬英九式的假輿論,輿論跟白衫軍從未指揮辦案,司法也有自己愛怎麼辦就怎麼辦,比上帝還大天皇老子一般的自由啊!請黑白集別顛倒是非歪曲事實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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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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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08:50
允執厥中先生;

[所謂"公眾的輿論"就是民粹]?...那公眾的輿論說;[阿扁貪污]也是[民粹]?

那公眾的輿論說;[南京大屠殺]也是[民粹]? 因為日本法官判[被告毋須公開
道歉],所以實際上不是[大屠殺]?
...
...

ROC
2014/03/11 08:42

法醫解剖身體,他可以告訴大家這是外力介入的傷害,但是他也可以像靈媒一樣,判定使用外力者的動機,真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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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法醫石台平昨指出,他在驗屍的報告中認定是「Homicide」(他殺),是「非預謀、非仇恨的他殺」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1 09:20 回覆:
更神的是,女法官就把法醫自白當成證據,而不是把死掉的洪仲丘當證據咧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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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08:42
根據
http://en.wikipedia.org/wiki/Homicide

Non-criminal homicide只有底下幾種;

    Euthanasia:安樂死
    Assisted suicide:協助自殺
    Capital punishment:極刑
    Feticide:墮殺胎兒
    Human sacrifice:活人献祭
    Justifiable homicide:正當殺人
    War:戰爭

請問法醫石台平;洪仲丘被[非預謀,非仇恨的他(Non-criminal)]是哪一種?

允執厥中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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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08:36

所謂"公眾的輿論"就是民粹, 那要法官做什麼?以後所有案子都叫瞑嘴說該怎麼判就好了, 還要什麼法律制度?居然可以殘到這種程度, 電小二, 資訊污染太嚴重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1 09:22 回覆:
法官是進行訴訟程序的主持人,等到公眾輿論做出判斷,被告有無被起訴之罪,依照法令量刑用的,可沒人給他月入幾十萬,還給他終身俸,然後叫他來草菅人命自己當成上帝。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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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08:29
[理性社會應讓司法有免於受輿論指揮判案的自由],這句話可以無限衍化;

[理性社會應讓內政有免於受輿論指揮內政的自由]
[理性社會應讓國防有免於受輿論指揮國防的自由]
...
到最後
[理性社會應讓總統有免於受輿論指揮治國的自由]

最精彩的是這個;
[理性社會應讓理性有免於受輿論指揮理性的自由]!

ROC
2014/03/11 08:25

法醫有法權?有資格?判定他殺是哪種犯意的他殺嗎? 自以為是神! 自以為是法官? 這個洪案,法醫廢了,法官也廢了,台灣的司法爛糟糟,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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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法醫石台平昨指出,他在驗屍的報告中認定是「Homicide」(他殺),是「非預謀、非仇恨的他殺」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1 09:25 回覆:
法醫可以有他的言論自由,或者稱為自由心證,只要他具結不說謊即可,但是女法官不能把明擺眼前命案的屍體證據不顧,反而把法醫的自白當成唯一證據。

混世小魔王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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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07:19
現在的國軍如果還有背負保家衛國的使命,人民的怒火也許會少一些。

寧可檬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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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22:14

其實,我覺得這19個人的罪並不重。

真正負有重罪的,是國軍,也就是參謀總長為頭目的國軍。

我認為應該把當時的參謀總長,送去國際戰犯法庭,因為他的罪和希特勒和東條英機一類的人是一模一樣的。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0 23:30 回覆:
是的,六個月可易科罰金這種罪,大概是虐死一隻老鼠,哪裡會重呢?

女法官丁俞尹很下賤
2014/03/10 21:45

丁俞尹是個下賤的白癡.

美國麻州也有個白癡法官, 它日前判決色狼從女人裙下拍照是合法的,它的理由是女人有穿內褲,不是裸體,所以合法. 麻州立法院數日內馬上立法禁止這種裙下偷拍行為.

愚蠢法官到處有,但是賢明國家的社會,政府會馬上補救. 台灣呢?


吳憾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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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20:07

 高凌風在我們同學之中算得上有成就 我早就感覺他不平凡很特出 精力旺盛 膽大妄為 愛現愛秀 臉蛋兒也長得不錯

一個連約一百人一個旅約七千人 只操死了一個士兵 你不感覺此士兵不但不平凡 並且很特出嗎 不然怎麼輪得到他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0 20:11 回覆:
就算他比豬還肥,文明社會也絕不容許這種把他虐殺掉的行為,事實上,連走畜也不會這樣幹,會這樣幹的人只有草菅人命不怕公眾輿論的才幹得來。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0 20:14 回覆:
台灣一年16萬新生兒,你以為會有幾個叫做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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