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擁有的學問再多,但是少了善良的學問,那麼,他所有的學問,也都是有害的。----蒙田
18被告全輕判 洪案判決書新聞稿全文3之3
2014年03月07日18:14
102年度軍重訴字第3號: 一、判決主文 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各處有期徒刑6月。 徐信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8月。 二、依102年5月22日廢止之「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以及102年5月22日開始施行之「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對於士官未經核准攜帶資訊儲存媒體入營之違規行為,均僅得施以申誡處分,均僅有士兵可施以禁閉處分,故士官本不得施以悔過處分。 又欲施以禁閉、悔過處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施行細則以及軍中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附件13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表,於連級單位須以副連長為主席召開人評會決議,再上呈予連長核定懲處。沈威志、何江忠、徐信 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本應知悉前開規定。而陸軍542旅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第一時間得知連上下士洪仲丘、一等兵宋OO於102年6月23日遭查獲攜 帶照相功能手機、MP3播放器、智慧型手機之入營違規行為,卻在102年6月24日與連長徐信正討論後,因考量洪仲丘、宋OO同時被查獲,如施以不同懲處 會令同袍感到不公而影響對渠等領導統御之觀感,且斟酌洪仲丘、宋OO2人之犯後態度,而決定要對洪仲丘、宋OO施以禁閉(悔過)處分,連長徐信正並於士評 會召開之前即詢問憲兵官蔡忠銘執行禁閉之流程及所需文件,足認連長徐信正早已決定要對洪仲丘、宋OO施以禁閉(悔過)處分。另陸軍542旅旅部連派代士官 督導長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得知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之決議後,亦在102年6月25日以范佐憲為主席之士評會中大力建議並說服與會委員投票贊成對洪 仲丘、宋OO2人施以禁閉(悔過)處分,致士評會做成對洪仲丘施以悔過7日之處分、對宋OO施以禁閉7日處分之決議;而士官長陳以人在得知禁閉(悔過)室 可能沒有空位可供立即執行,與連長徐信正討論後擔憂洪仲丘無法在退伍前執行悔過處分,遂建議連長徐信正向陸軍542旅副旅長何江忠求助,故連長徐信正與士 官長陳以人於102年6月26日晚間去請求SI]旅長何江忠協助詢問禁閉(悔過)室有無空位可供執行,副旅長何江忠即口頭准許依規定辦理,連長徐信正因而 於102年6月27日上午即開始準備執行禁閉(悔過)處分相關事宜,並請陸軍542旅旅部連排長尤矩帶洪仲丘、宋OO進行體檢,士官長陳以人得知後為能協 助儘快完成相關流程,便與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一同至.院詢問可否儘快取得體檢報告。此外副旅長何江忠於102年6月27日下午恰與禁閉(悔過)室所屬之 陸軍269旅副旅長黃天任同車,並得知禁閉(悔過)室目前尚有空位,旋即通知連長徐信正可以準備送執行禁閉(悔過)處分,昱日即可執行,並在同日晚間會議 中指名連長徐信正應儘速完成相關程序。連長徐信正得知可以執行禁閉(悔過)處分後,雖然洪仲丘、宋OO之禁閉(悔過)處分僅召開士評會,而未召開人評會, 程序尚不完備,然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為能儘速執行洪仲丘、宋OO之禁閉(悔過)處分,仍不顧上開程序欠缺,即於102年6月27日下午遂開始準備相 關簽呈,且因匆促製作多有缺失,卻仍呈送至陸軍542旅旅部,並為'能在昱日得順利執行,於102年6月27日晚間一一交由各業管主管批核;副旅長何江忠 收受相關簽呈後,雖可見洪仲丘本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且洪仲丘、宋OO之禁閉(悔過)處分根本未經人評會決議,卻仍批核同意;又於102年6月28日上午上 呈至旅長沈威志時,旅長沈威志於前一日已收到洪仲丘所傳送之簡訊反應本件懲處程序粗糙有瑕蘇,審核時亦可查知洪仲丘為士官,其資安違規行為並不得施以悔過 處分,且陸軍542旅旅部連核定對洪仲丘施以悔過處分、對宋OO施以禁閉處分均未經人評會程序,仍批核同意陸軍542旅旅部連所決定之懲處,導致洪仲丘、 宋OO於102年6月28日上午前後送往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處分。又「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或「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係針對維護國軍 資訊安全方面而制訂以補充陸海空軍懲罰法之不完備,更能就各種違規型態予以不同輕重程度之懲處,實踐個案正義,符合比例原則,並未逾越陸海空軍懲罰法或增 加陸海空軍懲罰法所無之限制,難認對於軍人基本權利有所限制,自非法所不許;且陸海空軍懲罰法未就何種過犯行為應施以何種懲處有進一步規範,均仰賴具有懲 罰權責之長官的一己衡量,則若軍中有就特定型態之過犯行為明確訂定懲處方式之規定,卻捨其而不用,亦與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禁止長官濫用懲罰權之立 法意旨相恃。且人身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自由,凡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罝,無論是否為刑事被告,均須踐行必要之正當法律程序;且陸海空軍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已規 定召開人評會並由權貴主官核定之程序;另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陸軍士官調(任)職、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附件1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 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表、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7-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亦均有相同規定,故如未遵循上開正當法律程序,即違反陸海 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屬違法;且陸海空軍刑法並未排除刑法之適用,本件行為態樣既已符合刑法第302條之構成要件,縱陸海軍刑法就違反法定程 序無處罰之特別規定,亦不得排除無刑法第302條之適用D本件沈威志、徐信正分別為旅長及連長,何江忠、劉延俊為副旅長及副連長,並為單位資訊安全長,而 范佐憲、陳以人應已參與過多次士評會,且士評會前已知召開目的,亦可查閱相關規定,沈威志等人本不得推稱不知規定;況且既然決定施以懲處,沈威志等人自有 查閱確認相關規定之義務。況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早在召開士評會之前即已決議對洪仲丘、宋OO施以禁閉(悔過)處分,並因擔憂洪仲丘未能在退伍 之前執行處分,而積極尋處相關協助,並忽視必經之人評會程序,顯見渠等自有犯罪之故意;而何江忠事前即得知本件懲處案,即一再催促徐信正加速完成懲處,且 何江忠、沈威志並於審查相關簽呈時,無視前述違誤仍同意執行,亦足認有犯罪之故意。故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均有參與本件對部屬 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假借職務上權利私行拘禁他人之犯行,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三、量刑審酌: 被告沈威志等6人本應知悉核定禁閉、悔過處分形同囚禁個人,而妨害他人行動自由,於斟酌施以禁閉、悔過處分時應當謹慎為之;而陸軍542旅旅部連之幹部包括 被告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僅因認違規人員犯後態度不佳,而決定要施以禁閉(悔過)處分,而被告徐信正、劉延俊未?經手過施以禁閉、悔過處分案 件,本應更加謹慎確認所需程序及準備文件,卻因急於完成懲處,竟省略必經之人評會程序,即逕以士評會程序決議為之,而被告范佐憲、陳以人更不斷促使完成本 件懲處,造成本件洪仲丘、宋OO懲處案程序嚴重違失;且本件懲處案之核定歷經各級業管長官如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卻無一人指出上開違誤而造成本件錯誤懲 處,亦令人難以想像 ;參諸軍中規定固然繁雜,惟有適用之必要時即須嚴加遵守,否則所制訂之規定將形同具文,而失去制訂之目的,然被告沈威志等6人均違背遵 守規定之義務,自屬恃於渠等身為軍人之榮耀及義務;均應負起貴任,而被告徐信正身為連長,係洪仲丘、宋OO最直接之長官,對其2人之狀況更應較其他人暸 解,且對本件懲處之處分及執行正確且程序正當,負有最大確保責任,而被告沈威志等6人均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兼衡被告沈威志等6人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個人參與情節之輕重,並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本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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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這個女法官丁俞尹做出這種人神共憤,草菅人命的判決,才是真正令人難..以..想..像.. 吧?我可不像不畏民粹勇敢的女法官,看到「且本件懲處案之核定歷經各級業管長官如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卻無一人指出上開違誤而造成本件錯誤懲處 」只會說:
ㄚ,令人難以想像。
真不知我們台灣人是倒了怎樣的楣,犯到怎樣的倒楣罪,養到這種女法官。
難以想像???
ㄚ女法官是要誰把喇叭再呈上來嗎?想像不出來,不是該妳去問去查去審去辦的嗎?真的不曉得該怎麼辦,不會把每個月十幾萬,要吃民脂民膏的終身職法官辭掉喔?把洪案耽擱了六個月,又有多少證據被串滅證吃掉了?結果還敢把"難..以..想..像.." 四個字寫進判決書。沒聽過凡事不合人情,鮮不為大姦慝麼? 就是要妳們法官把這背後的大姦慝查出來,這叫執奸發伏,明斷秋毫 。有妳這種女法官,我們台灣人才真是犯賤到難以想像咧。這裡,先給大家介紹比軍審把江國慶判槍斃還不如桃園民審以外,其他民審正常來辦的集體虐殺案,
性虐女友致死 判刑10年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10.18 02:33 am 33歲男子曾景彥與友人共同欺凌、嘲弄林姓女友一周,除以球棒毆打頭、腹,以酒瓶及螺絲起子打下體,還以牙籤戳眼瞼,導致林女傷重不治;最高法院昨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曾景彥10年重刑確定。參與打人的李雅芳被判刑11年確定,陳家琦、方信中分被判刑10年、9年確定。曾景彥另以酒瓶插林女陰道,涉及妨害性自主罪,之前已被判刑4年6個月確定。 判決指出,李雅芳承租高雄市房屋給曾景彥及其林姓女友住,並常提供生活費給曾景彥等人花用。李雅芳見林女生活無依、生性膽小,在2007年7月5至12日間,與方信中、陳家琦等人恣意使喚、毆打林女。7月8日晚上,李雅芳認為林女欺負她女兒,令曾景彥、方信中、陳家琦等人「處理」林女,幾人用鋁製球棒重擊林女頭、腰等部位;9、10日林女又遭毆打頭部。 11日晚間,李雅芳在高雄縣彌陀鄉一家卡拉OK命林女唱歌,林女不願意,李雅芳對曾景彥說:「為何你不會教女友,要我們教?」曾景彥聞言,持酒瓶毆打林女,再用酒瓶插進她的陰道,以牙籤戳她的眼瞼,當眾欺凌、嘲弄林女。次日下午,曾景彥騎機車載林女訪友,回程時林女因被凌虐而傷重尿失禁,尿濕曾景彥衣服,曾被友人訕笑,又持螺絲起子重擊林女約20下,方信中也以鐵器毆打林女腹部,導致林女送醫急救無效。檢察官起訴時,對曾景彥求刑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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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覆一遍,法官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曾景彥10年重刑確定, 李雅芳被判刑11年確定,陳家琦、方信中分被判刑10年、9年確定。
這一篇本來想重貼旅長【 沈威志幹嘛要惡整洪仲丘? 】但是光是為了引出丁法官那一句被我抓到判這種冤錯假,草菅人命的這一句話"令人難以想像 ",引了一整段廢到無可再廢的判決書,來幫丁法官遺臭萬年 一個忙,剩下的篇幅就不夠了,只好把去年找一堆名嘴上【新聞龍捲風】 假辦案,後來蔡老闆竟然把誣洪仲丘是抓耙仔,人人得而誅之的銀正雄找去開專欄!?怎樣,這也非常令人難以想像吧? 其實羅伯特亞當斯格主早就想清楚了,他說中國時報是中國的 ,明白了嗎?本來期待銀正雄對洪案一審發表些叫人想像不到的說法,不過瑤瑤現在紅了,肉也會愈來愈看不見..蔡衍明只好另外找人代打,剛好可以幫 女法官丁俞尹這三段判決書做一個註腳,
有話要說-洪仲丘案判決太重 【中國時報 王師凱/公務員 2014年03月08日 04:09】對,判決太重,該判多少?無罪。 本來嘛,這就是意外中暑死亡案件,沒有人要集體虐殺,沒有陰謀犯意,法醫也說洪的死亡並不是「操練」的問題,因為當時有5個人在禁閉室操練,只有洪仲丘倒下,顯見「問題在於洪個人」,相驗時身體表面並無任何凌虐跡象,與戒護士無關。 這事如果虐殺成立,可判終生監禁,若不是,那就無罪,判8月也是過重,還該給冤獄賠償。 說軍法會官官相護,因此廢了軍法,轉司法,司法再深文周納,法官怎也判不下去,只能判6個月易科罰金,幾乎就是無罪。那是不是還是恢復軍法,長官交代,民意澎湃,就給重刑? 這個謊,在民粹推波助瀾下,到頭來圓不了。軍法不好,司法也爛,那洪姊姊怎辦?她說不能原諒542旅的官長,那是不是就把這旅解散? 法不能信,那只有政治解決,洪姊姊也參選台北市長吧,或就支持主持正義的顧大律師立雄,讓公民團體主政,至於哪些倒楣的軍官,就讓交了罰款回家吧。是沒罪,但犯了倒楣罪,判6月也應該,算了吧。 (轉貼到此) 其實這篇文章寫得很好,最大的錯誤,就是他忘了洪仲丘BMI體位,本來是不能送禁閉室,卻被看錯說成可以送 ..這樣好了,假設笑死人的白癡法醫也把喇叭不喇叭的看錯(按:請參【女法官丁俞尹的判決書之1:把喇叭呈上來 】),用女法官送進去換洪仲丘出來 。同樣還是五個人,四男一女,照錄影帶洪仲丘那個方式這樣操,最後萬一操死了這個女法官,也是意外中暑死亡案件?也沒有人要集體虐殺?也沒有陰謀犯意?相驗時身體表面並無任何凌虐跡象,也就與戒護士無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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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在【 聞洪仲丘案初審判決有感 】我留言給這位格主,
你其實很多都不知道,好像你當時不在台灣的樣子,建議你先參考小弟這裡五十幾篇【洪仲丘案】的文章,內容鉅細靡遺,堪稱部落客整理最完整的,到時發表評論就會不一樣。加油!至於您說:『在洪案中,是否有類似「軍官與魔鬼」一片(由湯姆克魯斯與黛咪摩兒主演)中那位駐關達那摩美軍基地的上校指揮官那種人(逼死下屬,卻由其他下屬頂罪;被揭露罪行後還驕傲不肯認罪),我其實不知道。』可以參考我寫的【 沈威志幹嘛要惡整洪仲丘? 】這位格主回:
對旅長而言,他要的是軍隊的紀律,他幹嘛與洪仲丘這個人過不去?洪與他又不在相同的層級,洪的存在會讓旅長受不了到必須要致洪於死地嗎?對旅長而言,只要洪不做什麼太出格的事,何必要對付洪?旅長難道不會預知洪的死會帶來大災難?他有這麼蠢嗎?動機判斷本來就難,而你的動機推論也無法讓我覺得合理。很抱歉!
我說: 給版主,你確定你有看過A few good man?還是看到山寨版的?怎麼人家指揮官也要的是軍隊的紀律,他也幹嘛與那個下士過不去,指揮官與下士又不在相同的層級,下士的存在會讓指揮官受不了到 必須要致下士於死地嗎?更何況下士已經申請離營,飛機隔天就要到了,只要下士乖乖睡個覺,指揮官何必叫兩個士官執行CODE RED?指揮官難道不會預知下士的死會帶來大災難?都要回白宮升美國將軍了,他有這麼蠢嗎?這些問題反贈於你,我改了我的想法,您可能要先看完A few good man,上影劇版討論一番再來會更好唷,加油囉
這位格主回: 與你進行口水戰,沒太大意義,不過我還是簡單回應一下你所提的問題。重要的是,即使是「軍官與魔鬼」一片裡,上校 其實應該也沒有殺人之意,他要的是懲罰,目的是建立紀律與威信。致死則是意外結果。總之,如果你是在說上校的動機是要「致下士於死地」,那麼,我說,這並 不是事實。死亡是個意外。從我的觀點看,上校真正更大的罪惡反而是在事後。他自己意圖置身事外,讓部屬頂罪。甚至還羞辱中校副指揮官,以致副指揮官受不了 羞辱而自殺。至於洪案,旅長會想要致洪於死地嗎?我同樣不這麼認為。我不是說他沒有責任,但是,你如果說他有殺人動機,那麼,我還是認為你說錯了。而且,我認為旅長的罪惡遠比片中的上校指揮官輕微,因為他並沒有嫁禍於人,也沒有羞辱副指揮官之類的行為。
我說: 回版主,那是因為人家美國是真正公平的民主國家,美國人才有把人命當命,那個軍審才像軍審,不像黑幫的刑堂,尉級軍官可以臨時改起訴要升將軍的指揮官,在台灣過去軍中死了多少人,誰有那麼大的事,旅長搞不好以前也搞過類似的,還不是官愈做愈大,他幹嘛想要嫁禍,他是根本以為不會有禍,不過就是玩死個小兵罷了 ,至於旅長的罪惡,我這幾天會持續貼出正常民審,集體虐殺致死該判的刑期是多少,絕非桃園這個年輕女法官草菅人命,視人命如螻蟻,一天一千塊,可以折算成錢來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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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前檢察官、洪案義務律師之一的於知慶表示,法官雖然認同檢察官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但是最基層的涉案軍士官只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這樣的量刑,比車禍業務過失致死、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一般判8到10個月的刑期還要輕 ,「量刑實在太輕了!」明顯與社會各界的期待落差太大。於知慶表示,桃園地院兩位女法官丁俞尹、許菁樺雖然年輕,但審判長鄭吉雄是司法訓練所第43期、有經驗的中生代,合議庭會如此輕判,實在難以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