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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內閣最後一塊拼圖拼上了
2018/07/13 21:16:37瀏覽1567|回應11|推薦8

UDN網友丹尼爾最新出了一篇【高雄氣爆箱涵設計人吳宏謀 高升交通部長了!】,終於把我在上一次蔡英文號稱多了不起的內閣改組,當時就說是戰鬥內閣,又說是拚經濟的內閣,反正華麗的詞藻包裝還有好多,但是我當時就鐵口直斷的說,這不是啥戰鬥內閣或經濟內閣,這根本就是陳菊的那個高雄氣爆內閣偽裝的系列評論補齊了。這一篇,就是寫來印證我當時的一語成讖,我會轉貼氣爆內閣系列的第一篇【不禽不獸的蔡英文氣爆內閣改組(上)】,視情況評估是否貼完全部的氣爆內閣文。

高雄氣爆案,除了雄檢起訴的有夠落漆,高雄法院也判得極盡緩慢之能事,大概是以拖死那幾個不乖的,還在打國賠的災民為原則,這裡我是真正搞不懂,由市府代位求償共3100多件,申請求償金額8億7千多萬元,遠遠的少於市府先花掉,應該是用於代位求償先給災民錢的善款,屬於「求償救助約26%」的部份,我粗估早就遠超過十億以上,換言之,最起碼比那3100多件,8億7千多萬元,還要超過1億3千萬,而這麼多的善款(一戶可賠1300萬囉),市府竟然一毛錢都不給的..讓堅持國賠10災戶自己去跟市府請的律師打官司去,

鄉親啊,到底這筆善款,是要給災民,還是給市府跟災民打官司啊?

荒謬之處還不僅於此,從中時與udn兩大新聞看出來,這個陳菊市政府的大官,本來是法制局局長,高雄氣爆後改回當律師,然後一面...許銘春沒有違旋轉門條款。她說,市府委託事務所訴訟,氣爆案每件一審是新台幣5萬元、二審為6萬元,二審另委其他律師。告訴大家,光是每件一審五萬,3100件就要1億5500萬了,我的媽呀,二審還要加錢喔?還好是請了別的律師,不知道是不是又是哪個官員退下去開的事務所來接唷。一面許銘春又...

許銘春重新回到「許銘春聯合律師事務所」擔任「負責人」,卻接受市府委託處理氣爆案國賠官司,質疑許銘春接案的適法性,要求移送檢調釐清真相。陳麗娜說,氣爆案發生,有公有設施疏失等問題,高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災民被逼走上訴訟之路,但贏了一審後,市府卻不認錯,也不認賠。

我真是難以形容這種荒謬的情境,豈有一種律師,可以一面收市府或善款,幫災民打官司,好向榮化與市府合起來的加害人代位求償,一面卻又接受加害人,也就是市府的委託,這..這不也是拿善款付錢的吧...幫起陳菊的市政府與受害人告官的這十戶,打起國賠官司還打輸。(註)

我原想把這種情境,比擬成邊喊司法改革,轉型正義,自己卻在家裡開後門,收馬朝貪官一筆錢(後來才退)的蔡英文,在她邊拿18趴,邊罵18趴時被形容的一手拿經,一手摸奶,或是有人說成又當婊子,又要貞節牌坊,但是大家應該知道邱毅被陳菊告慘了的事吧?所以建議不要朝這個方向想,畢竟高雄可是出了十億貪檢,還能在害死污點證人後,施施然跟著雄檢老婆逃出國的司法化外之國(其他什麼日月光毒水案,還是正義餿水油案,我就不多舉例了),這裡我只想到蘋果社論曾經評論從前馬英九一下子作東,一下子當西,自相矛盾的一段話,就用作這篇文章的收尾好了:

森林裡走獸召開大會,邀請蝙蝠來參加。蝙蝠說:「我不來,我不是獸類,我是飛禽。」飛禽開大會,也邀蝙蝠與會。蝙蝠也拒絕,說:「我不來,我屬於獸類。」於是飛禽走獸互相走告:「以後開會不要找那個不禽不獸的東西。」(蘋論:不禽不獸的總統)

(節錄轉貼到此)

從以上轉貼來的【不禽不獸的蔡英文氣爆內閣改組(上)】,拼圖好像還缺個一角,終於在這次【高雄氣爆箱涵設計人吳宏謀 高升交通部長了!】給拼上了。我請大家自行摩想一下,這像不像有個氣爆內閣,這裡頭的人不是圖升官,就是謀發財的。他們由一個人負責設計氣爆案的箱涵,導致後來的高雄氣爆,死傷好多人,又有一個人負責用善款幫市府跟市民打官司,讓法院最後宣判下來,市府雖然要負最大責任,但是一毛錢都不用再賠。現在這一夥人紛紛轉進中央當大官,一個好像還是要來設計這設計那的,另一個則是慈眉善目,一副又要多捍衛人民福祉的作派,不知怎的,我想起一句俗話「請鬼拿藥單」,雞皮疙瘩就掉了一地。

.

註:補上一則法律常識,

呂秋遠違律師倫理 懲戒會決議申誡
律師、網紅作家呂秋遠在一起婚外情衍生的兩起官司中,卻分別作出不同的事實主張,且兩起官司的律師角色矛盾,被認定違反律師倫理,遭台北律師公會移送後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申誡。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指出,呂秋遠二○一五年五月間,接受男子阿明委任,擔任他控告妻子小花與外遇對象阿德妨害家庭案的律師,他在該案中主張阿德與小花有通、相姦事實。
阿德的妻子玲玲反向小花提民事求償,呂又擔任小花的律師,卻改口辯稱阿德是利用權勢性侵小花。兩起案件中,呂的主張迥異,加上這兩起案件有利害衝突,呂同時擔任阿明與小花的律師,未取得小花、阿明的書面同意即接受小花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台北律師公會以呂秋遠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為由,移付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原本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北律不服,請求覆審。覆審委員會決議撤銷原決議,呂應予申誡。
北律指出,規範條文是為建立律師與當事人信賴關係,確保忠誠義務,避免律師接受委任損及該委託人、另一委託人利益。
覆審委員會認定,呂秋遠未告知小花和阿明及取得書面同意,呂不僅未盡忠誠義務,且破壞小花對他的信賴,情節重大。委員會認為原決議認定不當,北律請求覆審有理由,綜合審酌呂秋遠違規情形、與委任人的互動關係和案後態度,決議申誡。

回頭看到氣爆律師的那一段(一面幫災民告另兩個加害人,一面又幫市府告打國賠的災民),糟!雞皮疙瘩快掉光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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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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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21:40

北檢起訴馬英九的最開頭,得先掰馬是中投公司的實質負責人(不然加重背信跟背信都告不成),這讓我想到一個頂新案的司法判例(不是正義餿水油案只告到代理魏應充的打工仔那段啦),

【逆轉】頂新向金紙商買豬油? 前總經理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表示,頂新公司提出公司內規證明指出,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採購案,由部門自行處理決定,不需要經過總經理的同意和審核,因此陳茂嘉事前不知情,事後又非他核准,判無罪。至於吳嘉明只是公司採購人,而劉飛局也不是公司登記人,不符合觸犯《商業會計法》的「商業負責人」的身非要件,所以一併判2人無罪

這個新聞,我覺得大家都劃錯重點,因為這個新聞真正的解讀不該是

天啊,原來頂新案真的有賣餿水油耶。

不過拿來這裡一魚兩吃也行,那就是告訴北檢,《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即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的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馬英九也不是公司登記的任何人,不符合觸犯《證交法》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身非要件啦。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7-13 21:49 回覆:

如果依照上例,正義油案不是該告魏應充嗎?

正義食品黑心油案總經理二審大逆轉重判11年

那魏應充跑哪去了?原來啊,是檢方漏了,

雄檢起訴正義公司代理董事長何育仁等人認定117 項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8年來銷售總金額達高達32億餘元新聞稿:本案部分犯罪事實涉及彰化地檢署、嘉義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所偵辦部分,均經各承辦地檢署另案偵辦。至於正義公司前任董事長魏應充、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等人涉嫌參與正義公司之經營部分,仍持續調查相關犯罪事證中,將由專案小組檢察官另案偵結,併此敘明。

ㄟ,也不是漏了,而是..瞎毀?二審都判出來了,雄檢還再查喔?由此可知,蔡英文的司法要告馬三中案背信可以,【就隨便掰他是實質負責人】,不告馬,甚至不告中投董事長也可以,【就說還有事證待查】,就說是蔡英文的司法改革像放屁咩,

「放屁」其實是有心理學的意義:是種輕忽無所謂的態度,跟胡扯騙人不同。簡單說,只要能達到目的,他可以說謊言,也可以說真話。可說是:

放也由公主,不放也由公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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