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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油案判決太輕,還是太重?
2018/02/15 08:00:23瀏覽1184|回應3|推薦1

按:謹以此文標題提醒自己還有一大堆延續【蔡英文的台灣價值就是讓洪案判決太重!】的文章要發。

二審逆轉!正義飼料油摻豬油賣 總經理重判11年
2018-02-13 10:45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被控將飼料油摻入食用豬油販售,一審認為正義遭供應商欺騙,僅認定為總經理何育仁等人是「過失犯」,但檢方上訴要求重判。高雄高分院認定正義根本知情,今天改判何11年,其中3年得易科罰金;採購胡金忞則5年6月,其中1年6月得易科罰金,另位採購吳明正也無罪改判2年得易科罰金,正義公司遭重罰3千萬元。可上訴。
今天到庭聽判正義公司律師陳君聖說,對結果很遺憾,和認知有很大差異,一定會上訴。
判決指出,一審原認定是油品仲介林明忠、上游供應商裕發公司負責人何吳惠珠隱瞞油品來源,詐欺正義公司,而何育仁、胡金忞僅在2014年「大統油品」事件後疏忽未注意原料來源而有過失,但二審翻盤指出,正義明知來源極可能是飼料油,難以卸責。
二審合議庭認為,正義公司已是國內食用豬油領導品牌,部分商品還取得GMP標章,何育仁,及正義公司前後任油品採購吳明正(2005年至2009年)、胡金忞(2011年起),長期無視法令溯源管理義務,未謹慎控管原料取得,只有零星的訪廠、流於形式,甚至放寬收穫檢驗標準,過度依賴精緻技術,明知上游是飼料廠久豐、裕發、鑫好、永成,蒐羅或調配來源不明油品來供應,竟仍然不以為意。
裕發公司何吳惠珠、仲介林明忠則涉為貪圖不法利益,明知正義要原料豬油,卻故意混摻其他飼料油等不明油品,讓正義加工製造多達117種產品,使下游購入製成各項食品,流通市面。二審認定,何吳惠珠、林明忠及正義公司人員,皆為共同正犯。
原本一審依違反食安法判何育仁、胡金忞8月及4月,吳明正無罪,改依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判何11年,其中3年得易科罰金;胡5年6月,其中1年6月得易科罰金;吳2年得易科罰金。
林明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取財罪判4年2月,二審也改判更重9年10月,其中2年4月得易科罰金;何吳惠珠則犯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判5年10月,其中10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6年4月,其中2年4月得易科罰金,裕發公司依食安法罰600萬元。
合議庭指出,正義公司事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辦退貨、退款,更和台灣消保協會已950萬元和解,也尚無積極證據證明正義賣的油品「致危害人體健康」,皆納入量刑的參考。(轉貼到此)

大過年的,我也不想讓大家太傷腦筋(其實是自己不想),而正義油案有多少的冤錯假,我也寫到過頭了。這裡只是簡單的分析正義油案二審判決是太輕,太重還是剛剛好?

認為太重的當然是正義公司那些打工的,請看:

【黑心油案二審判刑 正義公司:一定上訴】正義公司對此發表聲明表示,遺憾與不解,待正式收到判決書一定會上訴,為公司及員工爭取清白。正義公司指出,公司向上游廠商所採購的原料豬油,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遭上游廠商非法進行攙偽假冒,公司對產品有完整溯源管理程序,是當年油品事件當中的受害廠商之一。

坦白說,像這個時候,打工的也該要求轉型正義了,因為一下子判到十多年,咳...

饒瑞逸指出,民國九十七年他因為承辦花蓮勞工運動公園工程發生弊端被檢調收押、起訴,調查期間蔡啟塔雖有請律師為所有被告辯護,實際上卻是監控他不能亂說話,還告訴所有被告,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官司最後會無罪,結果一審蔡啟塔無罪。饒瑞逸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收到一審判決書時,已擔任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主委的蔡啟塔,叫他和另一位承辦人員到辦公室,交代必須讓蔡無罪,他們才可能無罪,且國民黨會幫忙,沒想到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審宣判蔡啟塔真的無罪,他因相信蔡的承諾,沒有說對蔡不利證詞,反喪失辯白機會,卻因此被判重刑。

這個饒瑞逸當時判多重呢?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發包弊案,查出工程涉及浮報預算、圍標,前花蓮市長、國民黨花蓮縣主委蔡啟塔等官員與前民進黨立委唐碧娥涉嫌收取回扣,依貪污罪將十六名官、商、民代起訴案,花蓮高分院昨天宣判..最重的是前花蓮市公所工務課長、現技士饒瑞逸維持一審判十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扣案所得財物廿萬元沒收。

的確,判到十年還不叫跳者幾希矣。這個弊案後來,就換成是市長有貪汙重罪,饒瑞逸改判無罪...

==前花蓮市公所 工務課長 饒瑞逸==
他們上層講好了 因為所有的
行政程序都是我們簽報
我們蓋章的
所有責任都歸屬到我們屬下

從原本幾個月判到十年,實則打工的本該無罪,假如在正義公司打工能判這麼重,那在頂新、味全打工的,還不血流成河,哀鴻遍野嗎?

那又有誰覺得判得太輕呢?其實好多賣餿水油的,隨便都判個十幾二十年,散盡家財賠償還不夠,甚至早就已經抓進去關了,請看:

喝清潔劑今出院強冠董事長葉文祥發監執行- 社會-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08069
2017年9月29日 - 因黑心油事件被判刑22年確定的強冠公司董事長葉文祥,在服刑前於9月13日喝清潔劑送醫治療,今天出院後,上午到屏東地檢署完成報到,隨後發監執行..

這就叫,蛤?

正義無罪,強冠死罪

葉董差點成了民族英雄

也不是,應該這篇比較像

強冠董座22年,為什麼比不上魏應充關兩年

本來嘛,所謂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魏應充才是真的家財萬貫,但叫他賠償,還真是笑死人..

【合議庭指出,正義公司事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辦退貨、退款,更和台灣消保協會已950萬元和解】

欸,買魏家的一顆老樹還不知道夠不夠?這時我們才能說,原來,所謂公平,就是指所有人一律平等,但是有的魏應充,比其他賣餿水油的老董們要更平等。或者是

平平攏系賣餿水油,22年跟兩年怎麼差這麼多?

難怪葉董不想活了..最後一個分析是判得剛剛好,承前所述,判到十年以上,給人打工的往往就會忍不住,把誰是正義公司的原董事長揭發出來。這個董事長,我本來也知道,但是過了這麼多年,有些忘了,還有喔,高雄的司法院檢應該也是知道的,請看,

雄檢起訴正義公司代理董事長何育仁等人認定117 項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8年來銷售總金額達高達32億餘元新聞稿:本案部分犯罪事實涉及彰化地檢署、嘉義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所偵辦部分,均經各承辦地檢署另案偵辦。至於正義公司前任董事長魏應充、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等人涉嫌參與正義公司之經營部分,仍持續調查相關犯罪事證中,將由專案小組檢察官另案偵結,併此敘明。

也就是說,這些司法人員早就知道正義公司是誰開的,卻告去了打工的,這在頂新案的一堆子案中也有前例,

【逆轉】頂新向金紙商買豬油? 前總經理改判無罪
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45歲)被控指示業務課長吳嘉明(48歲),採購不明豬油當食用油原料,再以慈蓮實業社假發票充當進項憑證,違反商業會計法,去年彰化地院判處陳茂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吳嘉明1年6月、慈聯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45歲)10個月,3人均得易科罰金。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證據不足,今逆轉改判陳茂嘉等人無罪。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表示,頂新公司提出公司內規證明指出,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採購案,由部門自行處理決定,不需要經過總經理的同意和審核,因此陳茂嘉事前不知情,事後又非他核准,判無罪。至於吳嘉明只是公司採購人,而劉飛局也不是公司登記人,不符合觸犯《商業會計法》的「商業負責人」的身非要件,所以一併判2人無罪。

這樣大家看懂沒?只要把一樁餿水油案告成假發票案,又把負責人或公司登記人告成別人(本例是負責人的配偶),這樣就還能從罰金改判成無罪了。從這篇簡短的評論我們可以發現蔡英文把司法轉型正義的高妙,以及【蔡英文的台灣價值就是讓洪案判決太重!】..蛤?不是,我是說蔡英文的台灣價值除了台灣主體意識外,讓正義油案打工的判決太重也通通都是台灣的價值唷。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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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10342736

 回應文章

柯達
2018/02/16 11:21

儘管發吧

反正格主為文向來是不知所云的


狐禪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2/16 09:23
52,不判輕,不判重,只判不關說。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2/15 08:25

早勸過蔡英文了...底下轉貼部分【蔡英文時期的不當判決四---正義油賠償案】

(上略)底下要讓大家見識一下蔡英文是如何青出於藍,把正義案的子案,食安賠償案,判得比馬朝更荒腔走板,匪夷所思到個不行。閒言休贅,今天會再寫上一篇,純然是日前這則新聞【食安團訟獲賠首例 劣油案和解940萬賠償5315名師生】使然。這個和解案的前身,當然就是蔡政府時期,對頂新案中,賣國產餿水油最大間的正義油案,由消費者提出的集體民事求償案,高雄法院民事一審判決書我找來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消字第8號

判決書有一段說:【又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於102年年底,因無法依正義公司要求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確曾經甲○○決定予以中斷採購,惟嗣後甲○○...逕自恢復向林明忠代理之上開2家商號採購上述油品,自屬違悖其溯源管理義務甚明..斷無遭林明忠詐騙購入裕發公司、久豐公司油品之可能。況參以本件另有甲○○審核後決定正義公司採購永成公司、鑫好公司所供應攙偽、假冒油品部分,此等部分正義公司均非遭上開公司詐騙,純係因甲○○疏於注意,未督促負責採購業務之胡金忞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確實之原料來源證明並確實核對原料數量,以確保其供應之原料豬油安全無虞,即遽予決定購入該等攙偽、假冒之油品,自屬被告之過失,殆無疑義...至原告另主張甲○○係基於降低正義公司製造食用豬油成本,以獲取更大利潤之動機,因而「故意」採購攙偽、假冒之油品云云。然此部分甲○○係因過失而未落實正義公司內部已實施之溯源管理規定,始購入上開來源不明、攙偽、假冒之油品因而導致正義公司製造、生產、販賣攙偽、假冒之系爭豬油產品,業如上述,且本院刑案判決亦就檢察官原起訴被告甲○○係故意違反食衛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嫌詳予駁斥(見本院刑案判決理由參、八),並變更起訴法條為同法第49條第4項之過失犯製造、加工、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而原告就此所為主張均屬刑案判決認定甲○○係屬過失之理由,自無從採為認定被告採購本件油品係屬故意之憑據。】

這段判決文簡單的說,就是【斷無遭林明忠詐騙購入裕發公司、久豐公司油品之可能】的法官既不相信是裕發公司詐騙正義公司。也沒有【正義公司採購永成公司、鑫好公司所供應攙偽、假冒油品部分,此等部分正義公司均非遭上開公司詐騙】的其他小餿水油廠詐騙正義公司之荒誕情事。那這就應該成立食安法故意之罪了不是?可是說也奇怪,我們通常都以為民事案與刑事案是各判各的,就像是二審判決也不用鳥一審的那樣,但是這裡竟然成了法官顛倒故意成過失的重大理由,

本院刑案判決亦就檢察官原起訴被告甲○○係故意違反食衛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嫌詳予駁斥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2-15 08:26 回覆:

然後就說成是正義公司過失犯了賣餿水油的侵權行為。我去查了刑案判成過失的理由,又看到一段好笑的,

【公訴意旨因而論認:「被告胡金忞既然知道永成公司是做飼料油的廠商,並曾聽蔡耀鋐說永成公司有販賣油品給飼料業者,卻未進一步查證永成公司販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是否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只要求品質合於正義公司訂定的規格,其心態不免啟人疑竇,根本不在乎該豬油是否為食用級原油」(見本院22卷第111 頁背面、第112 頁)。然被告胡金忞對此辯稱: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但我覺得這只是他們的銷售對象之一,不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用途遭到限制、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不能賣給正義公司。】

這一段不是給檢察官抓個正著,證明正義公司是故意買進餿水油的?【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但我覺得...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刑案判決書竟然說這是【實難認其有何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也就成了只是【過失犯】的證據。

還有民事法官自己也查出來:【至原告主張正義公司購自頂新公司、越南大幸福公司之油品亦屬「攙偽、假冒」本質上有害人體健康之油品,固無可採,惟正義公司購入上開原料豬油後,均將之混合存放於該公司同一油槽中,嗣再於103年間以該公司機械設備製造、加工為系爭豬油產品並販賣,業據甲○○、胡金忞於本院刑案審理中供述明確,是系爭豬油產品製成時,該等不同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早已混同而無法區分、析離,即無礙於該等產品確係以上開攙偽、假冒之油品為原料加工製成之事實,併予敘明。】

這一段更是說明法官認為,甭管頂新正義公司在那裏怎樣的鬼扯了,不論來源是真被騙,假被騙,是從裕發公司被騙買來(正義案),還是沒有被騙的從鑫好公司跟他的協力廠商,油罐車司機再從他的朋友處買來,或是從頂新公司被吳永梁判無罪,好像可以證明越南飼料油比較高檔,在越南豬狗畜生不吃,還可以拿去蓋房子的..從大幸福公司買來,到最後還不是通通存放在同一個大油桶裡,像是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那樣,要怎麼分出來哪些是人吃,哪些是給豬狗畜牲吃的呢?鄉親啊,大家幫法官問問蔡英文,這樣不是故意,怎樣才是故意?

但判決結果出來,竟還是被法官判成了過失侵權,

高雄地院指出,消保會代表32校5314名學生提告,每人求償9萬元,其中6萬元是懲罰性賠償、2萬元是財產損失、1萬元非財產損失,法官根據契約書、銷貨 單、統一發票等交易憑證及團膳菜單核後,認定23校3123名學生符合提告資格。法院認為,正義公司及總經理何育仁雖是遭上游廠商詐騙而不慎生產本案豬油,不是故意的,但正義就此過失情節,仍應賠償每名消費者3000元,包括2000元神神慰撫金,1000元懲罰性賠償。

正義公司欣喜若狂地發表重大聲明強調:正義是遭詐騙的被害者
一、根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本案新聞稿及記者會發言指出,法庭亦認同正義公司是遭上游廠商詐騙,非故意為之,正義公司也是受害的被害者
二、根據2016年2月26日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本案所涉食用豬油宣判結果認定,本案完全是上游油商裕發等公司將問題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正義公司完全不知情。(餘略)

全案並在近一年後,蔡英文完全執政,完全不用負責,還通通神隱掉之後某日,發生史上最慘的屠殺,我把它稱為蔡英文式的強暴,就像是頂新誹謗案,抓著人叫人認罪的相反,把賠償一直拖一直拖,讓消保會連個二審都等不及,只多要了四萬(?),我真的認為像被當臭要飯的,

三年前正義公司劣油流入校園午餐,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師生提起團體訟訴,雙方於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四○萬元達成和解,創下國內史上第一件食安團體訴訟實際獲得賠償金的紀錄。卅二校、五三一五名教職員生,可獲得一○一二元或二一八二元賠償金。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2-15 08:30 回覆:

現在二審改有罪重判出爐了,且看蔡大小姐如何不聽人言一意孤行,害本案牽孌乖葛,受害者被二度傷害(不就是被人當成臭要飯麼)進行:

蔡英文時期的不當判決的平反與救濟

敢問蔡英文是要拿出自己家大業大的財富出來補償給這些少拿好多償金的受害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