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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偉如及聯合報記者褚姵君、粘嫦鈺看過來看過來
2009/01/12 20:26:21瀏覽5297|回應0|推薦4

豈有此事那有此理說傻話

戈偉如再嫁 

【聯合報╱記者褚姵君、粘嫦鈺/台北報導】

戈偉如再結婚,低調求幸福。前天下午她與另一半李紀曾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目擊者透露她穿黑大衣配牛仔褲,而昨午在君悅飯店辦婚宴,不但只請一桌,她也只穿簡單黑色小禮服,以低調表達她尊重孩子,以及身邊相關人等的心意。 

昨天是好日子,加上明年是孤鸞年,君悅飯店光是一樓就同時有3場婚宴在進行。戈偉如選的是最邊間,門口還有保全緊盯,滴水不漏,一見有人帶著攝影機,立刻上前詢問,並轉達客人不願被曝光的心情。 

直到致詞結束後,新人才現身。李紀曾陪著戈偉如去洗手間,戈偉如見到鏡頭,馬上想躲開,但畢竟沉浸在結婚喜悅,慌張中仍帶著笑意,以眼神向老公致歉,李紀曾則回她個笑容,舉止體貼紳士。一旁既是戈偉如密友兼介紹人的溫翠蘋,也堅定地陪著她給予支持。 

身為戈偉如好友,溫翠蘋昨天一早就開始忙進忙出,她身為介紹人,又是男女雙方好友,喜悅之情自不在話下,她說:「這事一直保密,因為要尊重當事人,細節無法多說,我也希望沾沾他們的喜氣。」戈偉如前夫林志隆昨天一整天不接電話,他前天曾說:「沒有受邀不會出席婚禮,兒子快要考基測了,我會多陪他。」 

戈偉如已正式變成李太太,林志隆勢必馬上帶回兒子,新婚的戈偉如一方面沈浸在喜悅中,但也必須面臨親子之間的抉擇。

一般父母子女之間屬於自然血親,這樣的血親關係不會因為任何原因消滅(某些學者主張因死亡而消滅),因此夫妻離婚或再婚,亦不影響親子關係。爸爸還是爸爸,媽媽還是媽媽,相互間扶養的義務也不改變。

但爸爸媽媽離婚了,小孩究竟要「跟」誰?,法律上正確的說法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一般人常說「監護權之行使」其實是不正確的。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記者報導「戈偉如已正式變成李太太,林志隆勢必馬上帶回兒子,新婚的戈偉如一方面沈浸在喜悅中,但也必須面臨親子之間的抉擇。」

除非戈偉如再婚後,對孩子無法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者新婚夫婿也就是孩子的繼父對孩子有虐待之情事,否則沒有改定的必要,換言之林志隆無權馬上帶回兒子,戈偉如也無須面臨丈夫與親子之間的抉擇。

如果再婚就必須放棄小孩,那要是雙方都再婚了,小孩怎麼辦?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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